初级经济法重点难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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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重点难点总结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掌握)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了解)
狭义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
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掌握)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可能会出判断题)
重点: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5)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2.法的特征
特征
解释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注意: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注意判断题)。
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了解)——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
三要素
解释
注意
1.主体
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任何法律关系最少要有两个主体;
(2)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公民(自然人)——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特定主体);④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
(2)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的特征是:
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在不断发生着演变。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四类:
①物——可以是自然物,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货币及有价证券。
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智力成果,如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和道德产品(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③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④人身——人体(部分或整体)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
a.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b.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c.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三、法律事实(熟悉)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类别
解释
(一)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
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
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
社会现象,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熟悉)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注意:
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
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
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
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
多方行为: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
我国法的形式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考试重点)。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法律效力
常用名称
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分为:
(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如《刑法》
(2)除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会计法》
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了解)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经济纠纷类型
解释
解决方式
适用时注意事项
横向关系经济纠纷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
仲裁与民事诉讼
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纵向关系经济纠纷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选择复议VS必经复议
有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二、仲裁(掌握)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特征(掌握)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注意: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掌握)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掌握)
没有仲裁协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掌握)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掌握)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掌握)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范围
举例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掌握)
1.合议制度——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VS仲裁不公开进行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VS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
(1)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最高、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4)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每年考)
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了解)
(1)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掌握)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了解)
狭义的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三者中,违法行为是首要因素,它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原因和前提。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
解释
注意
违法主体
实施了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
只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才能构成违法主体。
未达到法律责任年龄的幼儿、少年以及不能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不能构成违法主体。
违法的主观方面
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即便在客观上有不符合法律要求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违法。
如正当防卫。
违法客体
为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违法的客观方面
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1)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有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法。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
类型
具体责任
1.民事责任(10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
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可以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本章小结
章节
具体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法的本质、特征、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及划分。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掌握解决经济纠纷的四种途径:
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适用情况。
(2)掌握仲裁: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基本原则,仲裁基本制度(协议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作出之日起生效)。
(3)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审判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
(4)行政复议:
范围(2个排除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时间。
(5)行政诉讼:
不受理的4种情形。
第三节 法律责任
违法的四个构成要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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