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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哲学原理教科书关于哲学价值界定的质疑
对哲学原理教科书关于哲学价值界定的质疑
摘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绝大多数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
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
以满足需要来界定价值,实质上是把哲学上的“价值”等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这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哲学价值应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从根本上说在于能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
关键词:
哲学原理教科书;哲学价值;满足主体需要
中图分类号:
BOI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194(2007)04-0142-03
哲学原理教科书绝大多数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主体自发性在价值理论上的表现,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考虑到这种界定颇为流行,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提出商榷意见,以求教于价值学界的专家。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关于哲学价值范畴的界定
我国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科书对价值的界定大同小异,绝大多数都是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
例如,有的教科书认为,“人和物之间的这种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凡是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具有肯定的意义,这一事物对人而言就是有用的,即有价值的;凡是与人的需要无关,甚至妨碍人的需要的满足的,对主体就具有否定意义,就是无用的,即无价值的。
”该书还说:
“价值按其本性,是指物在满足人的需要中的有用性。
”“价值的实质,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接近。
凡是具有这种性质和状态的主客体关系,就叫做客体对主体有(正)价值。
”“作为哲学的范畴,价值指主体和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
……一种事物或现象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有用性越大,其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价值就越小。
”“价值是事物或现象(包括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事物和现象)对于人的需要的某种有用性,是其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所谓价值关系,就是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同客体满足需要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说: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作为哲学范畴……价值是客体属性、功能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就是有意义、有作用、有价值的;不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作用、没有价值的。
价值的大小,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程度的大小。
”“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指客体对主体的利害关系……由于主体的内在需要及按其需要改造客体的活动,使客体的属性具有了‘价值’,并且价值是利是害,是大是小,一切以主体的需要和实践活动为转移。
”“所谓价值,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
”“价值概念所揭示的是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更通俗一点说,价值就是客观事物对于人的有用性。
”“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标志着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价值可以分为物的价值和人的价值。
所谓物的价值,就是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而人的价值,就是人对自己需要的满足。
”“哲学上所谓的价值,指的是客体的属性、性能与主体的利益、需要之间的关系……客体价值的大小与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成正比。
”“如果一事物的属性和性能能满足主体的需要,那么该事物对主体就具有正价值;如果一事物的属性和性能妨碍主体需要的实现,那么该事物对主体就具有负价值。
客体价值大小与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成正比。
”
把哲学价值作类似于这样的界定,还有不少版本,因篇幅所限,在此不一一列举。
虽然以上不同版本对哲学价值的界定在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认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价值的本质在于客体的属性与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都以客体是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为衡量价值的标准。
二、对哲学原理教科书关于哲学价值界定根据的评析
哲学原理教科书按满足需要论界定哲学价值,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点。
1.马克思《评阿?
瓦格纳的》中的论述
马克思在《评阿?
瓦格纳的》中讲道,“‘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有的学者认为,这就是马克思的哲学价值观,即价值是外界物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所以就以此作为“满足需要论”的依据。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理论中,他认为,作为商品,“一方面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价值。
”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中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而使用价值则表示物对人有用,使人愉快等,或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
瓦格纳把满足人的需要称为价值,实际上就是把使用价值当作价值,即“把使用价值同价值混淆在一起”。
马克思尖锐地批评了瓦格纳,“他采取的办法是,把政治经济学中俗语叫做‘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德语的用法’改称为“价值”。
还说:
“瓦格纳先生对我的论述不满意(厌恶)的地方就是:
我没有顺他的意,没有按照德国国粹教授的‘愿望’,把使用价值同价值混淆在一起”。
所以,“价值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这句话实际上是瓦格纳的观点,马克思只是在批判中作了转述而已。
把这句话当作马克思的见解,并以此作为价值界定的根据,实际是一种误解,以此证明哲学价值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2.马克思说“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有的学者以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这句话作为“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根据,认为需要是人的本性,所以满足需要就有价值。
事实上马克思的这句话只能说明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而对人的需要与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没有论及。
需要有正当与不正当、有益与有害之分,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客观事实。
满足主体需要并非都有(正)价值。
所以,也不能以马克思的这一论述来作为满足需要论的根据。
3.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论述
马克思指出:
“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
“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即认为使用价值就是商品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
由于使用价值指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与满足需要论对哲学价值的界定相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在哲学上就是价值。
这种看法忽视了哲学价值与使用价值的根本区别。
使用价值是特殊价值,不是一般的普遍的价值,而哲学价值则是概括各类价值(包括天然物的价值在内)中的一般价值、普遍价值。
使用价值是指物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而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满足主体需要并非都有利于主体健康发展,并非都有正价值。
而哲学价值,西方学者称之为善,它泛指美好的东西,是真善美利的统一。
哲学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的客体主体化,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包括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积极效应,主要是对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使人类社会更美好。
所以,使用价值不是哲学价值,也不能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哲学价值,否则就会混淆哲学价值与使用价值,在理论上就会产生混乱,并且在实践上会产生不良后果。
三、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是错误的
1.需要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
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
恩格斯指出:
“应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
”也就是说,应当满足的是合理的需要,而不是满足任何需要。
我国许多学者早就指出:
需要有健康和不健康之分。
如张岱年说:
“需要也有高下之分。
”李连科说,“按社会价值划分,有合理的、有益的、健康的和不合理的、有害的、病态的(如吸毒、卖淫、同性恋等)的需要”。
袁贵仁指出:
“人的需要并非都是天然合理的,都是必须满足的。
有些属正当的需要。
”“人还有不正当的需要”,“满足不正当的需要是没有价值的,相反,不满足这种需要或限制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则是有价值的”
满足不健康的需要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有负价值。
如果认为满足任何需要都是有价值的,并将这种观点贯彻到底,就会作出满足黄、赌、毒的需要和贪污盗窃的需要都是有价值的荒谬结论,就会不利于扫黄打非,不利于反腐倡廉,不利于人们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构。
也许有学者会说,这里所说的需要,是对主体的生存发展有积极的意义的需要,是主体健康的有益的需要,即正当的合理的需要。
满足这种需要当然是有价值的。
按照这种看法,应该是满足主体合理的需要是有价值的,但合理需要毕竟只是部分需要。
以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从逻辑上说,指客体满足主体的一切需要,即使是满足主体不正当的需要也都是有价值的;而实际上,满足主体不正当需要,是无价值或有负价值的。
所以,把价值理解为满足主体需要,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因而,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不是一个对哲学价值的科学界定。
2.满足需要是事实,而不是价值
从本体论意义上讲,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的)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因人而异,对一切人都同样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强调的是客观存在,至于这种存在是否合理,对个人、社会的发展是产生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
所以,事实无所谓善恶。
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有不同效应,所以它是因人而异的。
价值有善恶之分,人们通常说有价值,指的是正价值,(正)价值必定是善的。
美国哲学家杜威说:
“当我们说某种东西满足了某种需要时,我们是把它作为一件孤立最后的事实报道的。
”可见,客体满足主体需要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不因人而异的事实,而不是价值。
只有当这种事实作用于主体、对主体产生积极效应才是有价值的。
满足需要论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两个概念。
3.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难以保证价值的客观性
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学者,往往强调需要的社会性、客观性。
的确,从产生需要的原因和条件来看,需要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需要的主体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的对象和满足需要的手段都是客观的,这些客观因素在需要产生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但是,需要本身相当复杂,既有物质需要,又有精神需要,既有生理需要也有心理需要。
精神需要、心理需要也有其客观基础,但它们中许多需要是由精神、心理因素(如兴趣爱好等)决定的,即由观念的因素决定的,并非都是客观的。
而且,即使需要是客观的,但一定条件下主体客观需要什么,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人们往往以自己理解的主体或社会主体的需要去判断价值,在实践中往往会以个人理解的、符合个人情感、愿望的需要去判断价值,导致价值判断的偏颇与失真。
同时,主体需要常常以主观欲望、要求、动机、兴趣、爱好等形式表现出来,主体的客体需要往往与主观欲望、欲求、愿望相混杂,使人从本能,从自发心态,从眼前直接利益需要出发去追求近期利益、感官快乐和功利价值,认为凡能满足自己(主体)需要,就有价值,不能满足需要就无价值。
在实践中很难避免以主观欲望、欲求、愿望去确定价值。
所以,把价值理解为满足主体需要,很难保证价值的客观性。
而以客体对主体的效益、效果、实效、实绩、效应去理解价值,则是拿事实来说话,有利于保证价值的客观性。
四、价值的本质在于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
满足需要论把价值的本质理解为满足主体的需要,这是主体自发性在价值理论上的表现,这种观点忽视了人的需要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合理与不合理之别的客观事实,忽视了逻辑一贯性,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实践上是有害的。
笔者认为,从哲学上讲,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在价值关系中,主体作用于客体,客体必然反作用于主体,对主体产生一定的作用和影响,即效应。
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影响即效应,就是客体主体化。
所以价值的本质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在于能够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的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
只有能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才是真正有价值的,否则就无价值或是负价值。
责任编辑:
吴涌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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