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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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广元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充分调动广大市民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严打涉毒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摇头丸、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其它举报受理方式。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第四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自然人。
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提供毒品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人民币现金奖励。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依法赋有禁毒工作职责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了解举报线索查证结果,不得干预具体查办进程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举报制造、加工毒品线索的;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以及介绍买卖毒品线索的;
(三)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及容留、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线索的;
(四)举报走私、贩卖、非法买卖、运输、非法制造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或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
(五)举报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毒品原植物线索的;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七)举报公共娱乐场所毒品问题线索的;
(八)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
第七条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线索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人民币5000元,通过举报当场抓获制毒犯罪嫌疑人的1人奖励人民币800元(以起诉为标准),现场查获有毒品或制毒物品的按本条第(四)、第(五)、第(六)款予以奖励。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或介绍买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线索,构成刑事案件的,每起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元,通过举报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每1嫌疑人(以起诉为标准)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现场查获有毒品或制毒物品的按本条第(四)、第(五)、第(六)款予以奖励。
(三)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及容留、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行政案件,每案奖励人民币300元,现场查获吸毒人员、毒品或制毒物品的按本条第(四)、第(五)、第(六)款予以奖励。
(四)根据举报,在同一地方一次性查获吸食、注射毒品3人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查获3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或违法人员时缴获的海洛因、冰毒数量,每案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缴获其它毒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折算成海洛因后对照规定奖励):
不满1克的,奖励人民币200元;1克以上至1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元;10克以上至5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50克以上至5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500克以上至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1千克以上至3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3千克以上至5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5千克以上至1万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1万克以上奖励人民币3.5万元至5万元。
(二)、(三)、(四)、(五)采用叠加制奖励原则。
(六)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人民币5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每千克奖励人民币2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
3.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每吨奖励人民币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等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人民币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
(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人民币500元;铲除罂粟500株以下或大麻1000株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按每缴获100克奖励人民币10元,每案最高奖励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
(八)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普通网上逃犯奖励人民币1000元,每抓获1名省督逃犯奖励人民币2000元,每抓获1名部督逃犯奖励人民币5000元;提供悬赏通缉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规定奖励数额进行奖励。
(九)举报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业主、从业人员涉毒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元,抓获涉毒人员及缴获毒品数量,按上述(四)、(五)、(六)款进行叠加奖励。
(十)举报快递、物流行业涉毒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元,抓获涉毒人员及缴获毒品数量,按上述(四)、(五)、(六)款进行叠加奖励。
第八条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市禁毒委审查批准,奖励金额可突破上述条款规定的最高数额。
第九条同一毒品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举报所在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以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帐号,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要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奖金数额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并附有举报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填发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及各县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对列为部、省级目标案件的奖励,由市级财政负责,其余案件由案件管辖权所在县区负责奖励。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各办案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供述)同案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元市禁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5日
广元市禁毒委员会制定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
1.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2.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附件1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公章)编号:
举报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住址
身份
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情况
及核查结果
奖励依据
及金额
公安办案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公章
公安禁毒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公章
市禁毒办
负责人意见
市禁毒委
负责人意见
附件2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承办单位(盖章):
年月日
被奖励人
姓名(签字)
证件名称及号码
奖励金额(元)
(大写):
(小写):
委托领取人
签字
委托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承办单位
经办人签字
市禁毒办
经办人签字
有关凭证
粘贴联
备注
此凭证按保密和财务相关规定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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