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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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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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人身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协议
分公司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为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本代理协议。
一、代理业务范围及地域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根据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费以及提供相关的保险代理服务。
第二条乙方代理地域为甲方经营地域。
二、代理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以本协议附件1所列产品为准。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有关的保险代理规定。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代理业务质量,规避经营风险。
(三)甲方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负责为乙方提供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及保险单证、宣传资料等有关代理业务的各种资料。
(二)按协议约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并负责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四)负责为乙方代理业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法代理保险业务。
(二)有权要求甲方协议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授权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条款、保险单证等相关资料,并要求甲方提供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代理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和代收保险费。
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划转代理甲方保险产品所收到的保险费。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按照甲方关于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规定,建立代理业务台账和单证管理台账,并定期与甲方对账。
(三)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作相应登记后及时通报甲方。
(五)积极配合甲方主动收集出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或事故调查。
(六)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及实务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七)配合甲方做好保险宣传工作,并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正确引导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八)接受甲方对授权代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四、保险费的划转和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第八条保险费的划转
甲乙双方应编制代理业务结算表,确定每月5日为业务结算日,业务结算日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甲乙双方须对业务结算表签章确认,乙方须按照甲方非现金收付的相关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划转保险费。
第九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收到保险费后,应于2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代理手续费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单证管理
第十条双方应签订《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协议》(附件2),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遵照执行。
六、代理期限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协议期满日三十天前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七、协议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若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一)违反本协议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保险监管有关法规;
(三)严重损害对方信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乙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实务手续;违反本协议规定,以及因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解除、终止协议时,双方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清收所有单证、宣传资料;
(二)结清保险费和代理费用;
(三)办理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四)签发协议终止通知书。
(五)协议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保密
第十六条 乙方应维护甲方与客户的各项正当权益,严守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相关经营情况,不得有损害甲方市场形象与信誉的行为;同时乙方应为甲方的保险客户的业务和财务情况及个人隐私等保密,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而终止。
九、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十、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以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反洗钱条款
第十九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监管规定,防止洗钱行为给甲乙双方带来潜在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对于反洗钱工作约定如下:
乙方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甲方的各项业务时,应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核对客户及相关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投保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客户留存其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将相关资料定期交接给甲方。
十二、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附件:
1.《人身保险代理产品及代理手续费标准》
2.《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协议》
3.《单证管理声明书》
4.《单证作废声明书》
附件1
《人身保险代理产品及代理手续费标准》
险种
手续费率
国寿相随卡
国寿相安卡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国寿附加绿洲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附加绿洲疾病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洲门诊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洲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国寿附加绿洲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附件2
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协议
甲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乙方:
南京通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单证管理办法,双方就乙方办理甲方保险业务的单证管理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乙方业务用量,发放单证,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2、甲方对乙方单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乙方使用的单证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应单证清单或报表。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单证定期盘点清查。
3、甲方负责向乙方通报有关业务单证管理文件及规定,做好单证管理宣传、协调工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单证管理相关规定,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办法》等;
2、乙方须指定专人管理单证,建立台账、严格执行领取、使用、作废、回收登记制度,做到有序发放、责任到人;
3、对于有印刷序号的单证应严格按照印刷序号发放,严禁无序或跳号发放;
4、乙方单证领用严格执行前清后领的原则,卡折类等重要单证持有期限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45天,超过持有期限的单证,需回缴至甲方。
乙方单证管理人员每次领取时应填写《专(兼)业代理业务重要单证领用申请单》,签字后交甲方领取,甲方人员审核后,根据前清后领原则进行发放。
5、乙方向甲方领取每种卡折及重要单证,需签署《单证管理声明书》。
6、禁止乙方机构间相互混用、挪用单证。
7、遗失空白单证的领用者要在单证遗失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重要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费用自理),将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交甲方备案。
因单证遗失引发责任纠纷、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保险单在使用后遗失,乙方应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保单信息,交甲方备案留存。
8、甲乙双方须每月对单证进行结算,中介机构交接单证前,需对单证使用、库存情况进行清点,编制《代理机构资料交接清单》。
单证结算时应确保保险费与单证、清单与实物保持一致,如有出单系统,须与系统内应结保险费、单证数量一致。
在结算时,空白单证留存情况甲乙双方应进行确认。
即:
将已领用单证的使用、作废、遗失及空白单证未使用的情况分类汇总,记录在每次结算时使用的《代理机构资料交接清单》上(体现本次结算单证使用份;作废份;遗失份;结余空白单证份)。
9、乙方不得伪造、变造甲方单证或实施违反法律及甲方单证管理办法的其它行为,对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系统中没有记录的单证,甲方一律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对于因乙方违法、违规使用单证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及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对乙方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宜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解除经纪协议,并办理完所有单证交接手续后终止。
在解除经纪协议后,如发生合作期间由乙方单证管理问题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解除经纪协议时,乙方必须将全部甲方单证缴回,未缴回的单证乙方按遗失单证处理并签署《单证作废声明书》。
如因未缴回的单证引发的责任纠纷、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证管理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3
单证管理声明书
南京通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保险单证管理,现郑重声明,我公司向贵公司发放的如下保险单证:
为有效保险单证,贵公司可在双方签署的《人身保险专业代理委托协议》及《业务单证管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除上述列明的保险单证外,贵公司不得再将从任何渠道得到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其他任何保险单证对外发放或使用。
违反此声明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今后如有保险单证种类增减,则在变动时重新填写本《声明书》,所有保险单证使用及管理目标以最后签署的《单证管理声明书》为准。
本声明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特此声明
甲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乙方:
南京通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单证作废声明书
南京通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自年月日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向贵公司发放的全部保险单证和保险宣传材料,其中贵公司尚未向我公司缴回的现声明予以作废,贵公司不得再对外发放或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的任何保险单证和保险宣传材料,并负责将之前发放的单证和宣传材料清理返还我公司。
如违反此声明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本声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特此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年月日
中介机构回执
我公司已收到贵公司声明,并承诺自即日起不再对外发放或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的任何保险单证和保险宣传材料,如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中介机构签章:
签收人: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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