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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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于洪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9〕2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及现代农业重点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农业专项纳入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五条 农业专项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报批、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于洪区区域内,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以工厂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等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项目。
1.工厂化生产项目是指以粮食、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等为主要产品进行工厂化生产的项目。
2.农产品加工及冷藏保鲜项目是指以直接使用粮食、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食用菌及秸秆等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并且原材料主要产自沈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加工及冷藏保鲜项目。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省农业类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安排中央、省要求市本级配套的资金。
现代农业项目按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标准执行。
第八条按照专项资金确定的使用方向,重点支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项目;重点支持对全市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农业专项补贴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支持方式,补助标准为:
按照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核定补助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
第十条 对全市经济有重要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市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竣工投产,且在2年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
2.仅对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内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对年度内已享受到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按照从高补助原则安排农业专项资金。
第五章申报要件
第十三条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单位需提报以下要件:
1.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4.土地、规划、环评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5.企业承诺书。
包括用于生产加工的主要原料来源的说明、本次申报项目未享受其它方面政策补助、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三方面内容。
第六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的企业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报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项目的产业方向、申报要件、固定资产投资内容界定、竣工投产(或阶段性投产)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委托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开展评审,并出具审核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对农业专项项目进行联审复核,并编制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过于洪区政府网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实施项目补助。
第七章投资界定
第十九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承担企业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设备和为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 建筑物类投资
1.包括厂房、仓库、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为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物(详见附件1);
2.根据合同及实际完工情况,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等有效凭证予以评估确认;
3.企业购置旧建筑物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一条 设备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设备安装到位情况及有效凭证进行评估确认;
2.在沈阳市内购置的旧设备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固定资产到位情况及有效凭证进行评估确认;
2.固定资产投资按原值进行评估,不考虑增减值因素;
3.经审核评估未达到补助标准的项目,不予以重新审核;
4.对非生产性车辆、办公类设备等投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八章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企业要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除取消申报资格、追缴财政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市政府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有偷逃税款等不良纪录、在以往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按照相关规定,项目评审费用,在此农业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生产附属配套设备设施明细表
2.于洪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3.于洪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文本
附件1
生产附属配套设备设施明细表
农产品流通
仓储设备设施
专业运输车辆、冷库、库房、冷藏等设备设施。
基础设备设施
厂区大门、围栏、围墙;厂区内道路、路灯、停车场;网络通信线路;监控设备;锅炉房、供暖管网;燃气管网;气象监测等设备设施。
给排水设施
供水泵、排水泵、供水管网、排水管网、水井、污水处理等设备设施。
输变电设施
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配电室、配送电等设备设施。
综合设施
员工食堂、员工宿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中心、培训室等建筑物
未纳入该明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认定。
附件2
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文本
项目名称
所在街道
项目法人单位
申报日期
沈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表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地址
2017.9—2019.8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其中
建筑物(构筑物)投资
设备投资
配套设备设施投资
总计
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所属地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序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购置时间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总金额(万元)
建筑物(构筑物)投资
设备投资(已安装到位)
附属配套设备设施投资
合计
项目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所属地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文本
项目名称
所在街道
项目法人单位
填报日期
沈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表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地址
2017.9—2019.8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其中
建筑物(构筑物)投资
设备投资
配套设备设施投资
总计
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所属地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序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购置时间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总金额(万元)
建筑物(构筑物)投资
设备投资(已安装到位)
附属配套设备设施投资
合计
项目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所属地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于洪区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9〕2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田园综合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具备农业生产、农事体验、特色餐饮、民宿风情、特色民俗等功能,紧密相连、相互配合的有机综合体,是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为一体的特色小镇和乡村综合发展模式;是在城乡一体格局下,顺应农村供给侧结构改革、新型产业发展,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中国乡村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一种可持续性模式。
第三条乡村田园综合体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用于扶持乡村田园综合体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单位
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五条申报条件
1.定位规划准确科学。
结合当地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地理环境,对田园综合体做出准确的功能定位和科学的规划布局,建设思路清晰。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
3.项目核心区面积为1平方公里以上,辐射区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核心区、辐射区面积均包括水域滩涂面积),土地资源相对集中连片;各区域之间融合互动。
第六条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沈阳市田园综合体项目申报文本》(附件1)。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需在2019年9月15日前向于洪区农业农村局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项目申报文本应包括以下要件:
1.《沈阳市田园综合体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沈阳市都市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基本情况表》;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6.土地、环评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结果通知书(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一份);
8.项目开复工许可;
9.需报告的其他说明文件;
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界定
第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承担企业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设备和为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建筑物类投资
1.包括厂房、仓库、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为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物;
生产附属配套设备设施明细表
农产品流通仓储设备设施
专业运输车辆、冷库、库房、冷藏等设备设施。
基础设备设施
厂区大门、围栏、围墙;厂区内道路、路灯、停车场;网络通信线路;监控设备;锅炉房、供暖管网;燃气管网;气象监测等设备设施。
给排水设施
供水泵、排水泵、供水管网、排水管网、水井、污水处理等设备设施。
输变电设施
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配电室、配送电等设备设施。
综合设施
员工食堂、员工宿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中心、培训室等建筑物
未纳入该明细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认定。
2.根据合同及实际完工情况,并依据企业当年获得的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缴费收据凭证、付款手续(不包含预付款)等有效凭证予以评估确认;
3.企业购置旧建筑物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
第九条 设备类投资
1.根据合同及设备安装到位情况及有效凭证进行评估确认;
2.在沈阳市内购置的旧设备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条 其他
1.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固定资产到位情况及有效凭证进行评估确认;
2.固定资产投资按原值进行评估,不考虑增减值因素;
3.经审核评估未达到补助标准的项目,不予以重新审核;
4.对非生产性车辆、办公类设备等投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四章项目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条件。
项目验收需达到以下条件:
1.项目用地流转、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
2.项目建成完工、并已投入使用;
3.园区建设主体应为一家法人单位;
4.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
5.企业讲信用,经营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为保证田园综合体建设的正确方向,对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未突出以农为本,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街道、村举债搞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第十三条区本级验收。
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部门对要件和投资明细表进行核实,验收合格后联合行文向区政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附《沈阳市乡村田园综合体验收文本》。
项目验收文本应包括以下要件:
1.项目建设方案,包括规划背景、规划依据、规划范围与期限、现状分析、建设目标、功能布局、建设内容、运行方式、效益估算、组织保障、相关图表等。
2.项目完成情况说明;
3.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5.土地、环评、设施农业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项目单位的书面验收申请;
7.园区面积点位轨迹图;
8.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表;
9.沈阳市田园综合体项目验收表;
10.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及有效支付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11.项目可行性报告;
12.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结果通知书(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一份);
13.项目开复工许可;
14.需报告的其他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复核审批
项目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联审,对合格的项目核定项目补助资金,联合上报区政府。
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于洪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按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实施项目补助。
第五章项目补助
第十五条补助原则及标准
(一)补助原则
采取项目“完成一个、审核一个,合格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当年预算资金完成后,评估合格项目列入下年安排。
(二)补助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乡村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15%资金补助。
单体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个项目连续获得补助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项目档案,实行项目档案标准化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建档、归档、登记及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该项目审核验收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相关规定,项目评审费用在农业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
附件1
沈阳市田园综合体项目
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名称
所在街道
项目法人单位
申报日期
沈阳市田园综合体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2018—2019年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资金总投入(万元)
占地面积(亩)
生产面积(亩)
计划基础设施投入
(万元)
项目生产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比例(%)
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月日
所属地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此表一式三份)
沈阳市田园综合体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电话
投资总额
(万元)
年接待人数
(万人次)
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年营业收入
(万元)
占地面积(亩)
其中:
农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其中流转面积(亩)
年实现利润
(万元)
流转土地年租金(元/亩)
年上缴税金
(万元)
从业人数(人)
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元/人)
其中:
吸纳农村劳动力(人)
从业农民平均年收入(元/人)
带动农户数(户)
特色民宿(栋)
附件2
沈阳市乡村田园综合体项目验收文本
项目名称
所在街道
项目法人单位
申报日期
沈阳市乡村田园综合体项目验收表
项目法人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注册地址
项目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投资(万元)
已完成投资(万元)
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其中
建筑物(构筑物)投资
设备投资
配套设备设施投资
其他投资
总计(万元)
项目
情况
介绍
项目所在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沈阳市乡村田园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序号
投资类别
投资内容
购置时间
单位
数量
单价万元
总金额(万元)
建筑物(构筑物)投资
设备投资(已安装到位)
附属配套设备设施投资
合计
项目法人单位经办人签字: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
年月日
项目所在街道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月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区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明细表不限页数,如有固定资产投资类别不在此表格内,需项目单位提供文字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联合认定。
于洪区休闲农业采摘园区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休闲农业采摘园区发展水平,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9〕2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沈阳市休闲农业采摘园区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休闲农业市级采摘园区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于洪区辖区内,从事休闲农业采摘园区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均可申报。
第四条休闲农业采摘园区项目分为标准采摘园区和高标准采摘园区两类。
以果蔬生产为主的标准化园及生产基地类项目,不在扶持范围内。
1.总体要求
申报的采摘园区为单体封闭园区,园区入口醒目、交通便利,园区内或附近有泊车场地,园区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园区内环境整洁,卫生设施齐全。
2.标准类采摘园区要求
林果类(如寒富苹果、苹果梨园、树莓园等):
单体园区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亩,可供采摘的面积不低于70亩;
设施类(如草莓园、蔬菜园、葡萄园等):
单体园区占地面积不低于50亩,可供采摘的设施面积不低于20亩;
综合类:
单体园区占地面积不低于70亩,其中,林果采摘面积不低于35亩,设施采摘面积不低于10亩。
3.高标准类采摘园区要求
高标准采摘园区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亩,可供采摘面积不低于70亩,每个品种可供采摘面积不低于5亩;
采摘园品种5个以上(如蔬菜为1个采摘品种,各品种葡萄为1个采摘品种等);
采摘期6个月以上(不同品种相同采摘期不累加)。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申报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对项目的基础类、服务类、品质类、活动类、宣传类等内容进行指导,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推进,促进采摘园区项目提质增效。
第三章项目验收
第六条聘请第三方进行事前审计跟踪,后期聘请3位以上有资质的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报告和项目验收文本(1式5份)报区农业农村局。
验收文本主要包括以下要件:
1.沈阳市休闲农业采摘园区验收表;
2.沈阳市休闲农业采摘园区基本情况表;
3.采摘园区情况简介;
4.基础设施实物照片;
5.园区平面示意图(拐点标明经纬度坐标);
6.交通示意图;
7.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采摘服务)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注册商标及食品安全认证证明材料;
9.农家乐营业执照;
10.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11.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核结果通知书(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一份);
12.所属地街道(农场)出具的无“大棚房”问题证明;
13.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经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报区政府批准,并通过于洪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实施项目补助。
第四章项目补助
第八条补助标准
对新评定的市级休闲农业采摘园区,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
对新评定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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