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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学习归纳
法律知识学习归纳
一、法律实施时间
《行政诉讼法》:
90.10.01,人大立法
《行政复议法》:
99.10.01
《立法法》:
2000.07.01,人大立法
《行政处罚法》:
1996.10.01,人大立法
《国家赔偿法》:
1995.10.01
《新税收征管法》:
2001.05.01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1991.07.01,人大立法
《车辆购置税条例》:
2001.01.01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条例:
1994.01.01
新《刑法》:
1997.03.14?
(1997.10.01),人大立法
《宪法》:
1982、1988、1993,人大立法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2,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出售专票犯罪的决定》:
人大常委会,1995
《移送犯罪案件规定》:
2001.07.09
《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规章制订程序条例》:
2001年,国务院
二、人数:
法律案需要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两人以上(调查检查取证送达)提出法律案:
30名全国人大代表、10名全国人大常委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10名地方人大代表、5名地方人大常委
三、调整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核心内容是权利义务
2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
3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最重要的调整对象是征纳关系,核心内容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4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5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6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争议事项进行行政裁决的活动
四、主体
1、承担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真正的征纳主体,税务机关是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
2、立法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行政法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适用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可参照规章。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
2行政复议审查原则:
合法性、适当性3行政诉讼审查:
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4行政复议的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5税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包含要素法定、要素明确、征税合法性)、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
6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之间我国法律采用自由选择原则;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原则;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行政处罚实行谁先查处谁先处罚原则和一事不二罚原则;发票保管实行集中分级保管原则;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7诉讼法包括:
刑事诉讼(公诉人举证)、民事诉讼(谁主张谁承担举证)、行政诉讼(被告行政机关举证)和仲裁法。
8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整体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9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10、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便于原告参加、便于法院办案和裁判执行、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11、行政处罚的原则:
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无救济无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
12、税法适用原则:
禁止法律溯及、法律优位、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救济程序优先实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六、决定或判决
1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事实、撤销决定。
2一审判决:
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限期履行、变更。
3一审之后对不与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可以上诉。
4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税务稽查审理终结:
同意(税务稽查报告)、补正、不同意。
七、调解调解: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院不适用调解,可自行和解;
赔偿时,只退罚款或押金,不退利息;退税时,还要退还利息。
八、分类
1、法的逻辑结构:
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
按照法的内容分:
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法)。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和社会作用(维护国家统治,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的效力:
时间、空间、人、事。
法的价值:
正义、秩序、自由、效率。
2、税务刑事处罚:
主刑(死刑、自由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征收方式:
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
税率:
比例、累进、定额。
征税对象:
流转额、所得额或受益额、财产、行为。
4、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5、税收优惠:
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方式分为:
税基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税率式减免。
6、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7、具体行政行为(7种):
许可、给付、确认(确定、认定、证明、鉴定、登记)、裁决、征收(征税、收费)、处罚、强制。
其中,行政处罚共分为4类7种,即人身罚(行政拘留①、驱逐出境、限期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财产罚(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③)、行为罚或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④、吊销或暂扣许可证、吊销或暂扣执照⑤)和申诫罚或精神罚(警告⑥)、其他。
行政处罚设定:
法律(均可设定,①必须),行政法规②至⑥,地方性法规(无①⑤)、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②⑥)
8、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9、行政活动范围:
国家事务、其他公共事务;行政活动的方法手段:
决策、组织、管理、调控。
10、法律的行为模式:
授权和禁止;法律的创制程序:
制定、认可和解释。
11、法律的创制程序:
提出、审议、通过、公布;行政法规的创制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部门规章的创制程序:
立项、起草、审议、决定和公布;地方法规创制程序:
提出、审议、表决或报批、公布。
12、法律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三者结合。
13、行政赔偿的方式: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14、法律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生效、规定生效时间、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
15、行政法的特点:
没有统一法典、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16、听证的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税务处罚仅指此)。
税收优先权:
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7、税务稽查:
分为日常、专项(四个环节:
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和专案;稽查方式:
调帐检查、实地检查(帐务检查、场地检查、外部调查)和委托协查(函件协查、网络协查)。
18、四个子系统:
认证、报税、稽核、协查
19、征收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开具完税凭证,查封商品开具清单,扣押商品和收缴罚款开收据。
20、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
制定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国务院:
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
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性规章。
21、行政行为的特征:
执行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无偿性。
22、税款征收的特点:
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综合性、协调性。
23、税务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九、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
级别兼属地管辖,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
级别管辖(上级机关管辖、同级机关管辖),选择管辖,特殊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十、税率
增值税:
税率两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出口货物);
征收率4%:
98年7月1日之后小规模商业企业,98年8月1日之后寄售物品、死当物品;征收率6%:
县以下电力、自来水、砂土石料、墙体材料、生物制品。
消费税:
卷烟定额150元/箱,每条50元以下的30%,以上的45%;白酒定额0.5元/斤,比例税率15%(薯类)、25%(粮食)、其它10%;啤酒:
220元/吨(2001年前的,2001年以后每吨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和250元/吨(自制啤酒、2001年以后每吨在3000元以上的);酒精5%;护发护肤品8%;金银首饰、汽车轮胎和摩托车10%;鞭炮焰火15%;化妆品30%。
企业所得税:
3万元以下(含)的18%,3-10万元(含)的27%,10万元以上的33%;
外商所得税:
国家30%,地方3%。
银行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率:
20%。
车辆购置税率:
10%。
扣除率:
7%(运费,98年7月1日前的10%),10%(废旧物资),13%(免税农产品,2002年1月1日前的10%)
加收率:
千分之二(滞纳金,2001年5月1日前),万分之五(滞纳金,2001年5月1日后),3%(行政处罚加收罚款)。
十一、数字
1、行政处罚罚款设定:
非经营活动1000元内;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3倍以内,最高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1万元以内。
2、简易程序:
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20元以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查补税款在5000-2万元以上的应立案。
4、听证程序的标准:
公民个人2000元以上,单位组织1万元以上。
5、增值税的起征点:
按次50-80元,劳务200-800元,销售货物600-2000元。
十二、违法犯罪处罚
(一)纳税人违法行为
1、违反日常管理制度:
①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的;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不按期申报的;违反税控装置的(轻的2000元以下,重的2000元-1万元);②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轻的2000-1万元,重的1万-5万元);③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轻的2000元以下,重的2000-5000元);④纳税人阻碍税务检查的(轻的1万元以下,重的1万元-5万元);⑤银行拒绝检查存款账户和拒不扣款的(对银行10万元-50万元,对责任人1000-1万元)
2、妨害税款征收的:
①拒绝缴纳税款;不进行申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②抗税、骗取出口退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1-5倍以下的罚款);③扣缴义务人不收应收税款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50%-3倍以下的罚款);④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妨碍发票管理的:
①非法印制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倒卖倒卖发票和防伪专用品的(处1-5万元的罚款);②有发票印制权违法印制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使用、保管和接受发票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用发票骗取税款的处以1倍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犯罪行为(危害税收征管罪)
1、妨害税款征收
①偷税罪(轻的:
10%-30%,1万元-10万元的,或者两次处罚又偷税的;重的30%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轻的数额在1-10万元,重的10万元以上)。
以上处罚标准为:
轻的3年以下,1-5倍,重的3-7年,1-5倍;②骗取出口退税罪:
轻的5年以下,1-5倍;严重的5-10年,1-5倍;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或者无期,1-5倍。
2、专用发票犯罪: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罪②伪造、骗取伪造的专用发票罪;③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
以上轻的3年以下,2-20万元;数额较大的3-10年,5-50万元;数额巨大的10年以上或者无期,5-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无期或者死刑。
对单位的主管和责任人轻的3年以下,数额较大的3-10年,数额巨大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罚金);④非法购买专票、购买伪造的专票罪:
5年以下,2-20万元。
对法人同上。
3普通发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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