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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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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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办事指南
公安派出所办事指南
一、职责范围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服从上级领导,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依据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公共安全,为国家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提供资料和情况。
(三)落实实有人口管理。
对常住人口户籍登记管理,发放、管理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流动人口及境外人员居住、住宿进行登记,户口申报行政审批。
(四)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
包括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开锁业,进行初审或登记。
(五)管理辖区内租赁房屋及公共娱乐场所。
登记、健全规范档案,形成制度,责任明确,管理到位;落实日常管理措施,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和维护治安秩序。
(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非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以及联网使用单位进行管理。
负责对辖区内网吧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针对未实名登记上网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取缔管内无照经营的“黑网吧”;负责对辖区内宾馆、旅店、KTV等可提供上网条件的非营业性上网服务场所进行细致摸排,并督促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对辖区内联网使用单位进行管理,主要针对联网使用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管辖区内列管危险物品。
监督指导涉危单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按照市局规定开展日常检查和隐患整改;对管区内涉枪涉爆重点人员进行管控;收缴管区内散失、非法持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危险物品;依法查处或转递涉及危险物品案件。
(八)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九)查破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案件。
侦破应由派出所受理的刑事案件、负责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的侦查。
(十)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十一)负责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刑事案件。
(十二)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十三)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权利、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十四)负责对辖区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或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负责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十五)辖区110接处警。
24小时受理群众报警,接到110报警服务中心处警指令后,应当在1分钟内出发,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一般情况下,城区(地级市、县级城镇)1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农村、乡镇、村屯,应按每分钟1公里车行速度尽快到达现场。
(十六)负责保安员报名考试、政审、指纹捺印,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及备案,物业保安监管,对辖区内保安员着装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审批事项及时限
(一)办理户口
1、下列户口随来随办:
(1)婴儿出生登记;
(2)抱(收)养子女落户(持本市收养证的);
(3)居民搬入新居落户;
(4)我市同等地区之间居民结(离)婚等的迁移;
(5)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学生毕业及学生转学、退学迁移;
(6)入伍、出国(境)、死亡注销户口;
(7)公民因公、私出国(境)后,回国后恢复户口、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8)居民迁往外地的户口迁移。
2、下列户口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申请人:
(1)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住地恢复户口;
(2)居民分户、立户(含集体户口);
3、下列户口(外省市含一市三县迁入我市)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批完毕并通知申报人:
(1)投靠配偶落户;
(2)投靠子女落户;
(3)投靠父母落户。
4、下列户口自受理之日起派出所在5个、6个、10个或20个工作日内审结上报分、县(市)局审批:
(1)购房落户(10个工作日);
(2)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3)随军家属落户;
(4)补报遗漏、特殊疑难户口(6个工作日)。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1、申办临时身份证,自分、县(市)局身份证办证大厅受理办证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到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户政办事大厅领取;
2、办理第二代身份证,自分、县(市)局身份证办证大厅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办理犬准养许可证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3)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5)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6)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养犬规定的,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饲养幼犬的,应当在犬龄满三个月时的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三、办案程序及时限、权限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公安派出所办理各类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刑事案件
受案→立案→采取侦查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讯问取证→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受案
1、派出所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录音。
2、派出所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3、派出所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派出所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5、对有报案人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回执中填写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
6、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派出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分、县(市)局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7、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8、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9、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出具《接报案回执》,书面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出具《接报案回执》,向报案人作出书面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执法办案单位出具《接报案回执》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一份由执法办案单位留存。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接报案回执》集中管理。
立案
1、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分、县(市)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分、县(市)局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2、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派出所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3、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分、县(市)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派出所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办理治安案件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派出所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派出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派出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先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然后办理有关案件移送手续。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派出所对接到的行政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3、派出所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4、派出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证据种类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5、派出所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2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6、派出所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7、派出所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询问违法嫌疑人,必须由办案人员进行。
8、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的,派出所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
9、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10、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1、临时身份证1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4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
3、本市养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未经许可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在本市重点管理区(本市重点管理区为:
三环以内和三环以外当地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按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内获准养犬的个人,每年须交纳养犬管理费。
初次办理养犬许可证,须交纳养犬管理费每只犬500元;从第二年起,养犬户能够每年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审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2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
饲养幼犬的,应在犬龄满3个月时的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以下品种的犬只:
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等犬只。
五、投诉办法
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群众投诉,警务督察支队公开投诉电话:
12389。
群众可以在“沈阳公安案管中心微信公众平台”警民互动模块中投诉受案、立案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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