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罚管理系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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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处罚管理系统条例
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违反本条例的员工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采用罚款方法,行政处罚分为停止工作(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开除厂籍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
第四条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时间为一年,留厂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公司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经济处罚
第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处罚20-50元;
1.上班迟到,工作时间提前吃饭、买饭、打瞌睡、串岗、听收(录)音机、看电视、打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记录不及时、不准确,不按规定进行巡检(主要指:
生产技术科、材料供应科、安全科);
3.进入工地或安装现场不戴安全帽、未按规定穿戴劳动护具、不系安全带(项目安装、家装);
4.车间生产期间,女工未将长发放入工作帽内或穿戴不整齐的;
5.进出厂门拒绝出示证件、骑自行车不下车推行,出厂不按规定办理出门证,携带物品出厂拒绝接受检查,在厂区自行车乱停乱放、二人共乘,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入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擅自入厂;
6.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带非本公司人员在宿舍住宿;
7.早退、迟到、睡岗者(第一次发现);
8.损坏花草树木(首次);
9.工作时间打闹、大声喧哗,经提醒后仍不注意改正者;
10.拾遗不报的;
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罚款100-200元;
1.工作时间擅自从事文体娱乐活动(首次);
2.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记录、台账以及各种原始凭证丢失或损坏(首次);
3.登高或进入缺氧危险场所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证)、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先作业;
4.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煲、电热器等(首次);
5.机动车强行闯入厂门。
在厂区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乱停乱放,违章行驶,擅自进入进行区域;
6.驾驶员驾驶机动车首次违反交通法律相关管理规定的,(如闯红灯、道路逆行、不按规定停车、等等);
7.擅自携带塑料桶、铁桶等容器入场不声明,出厂不报告;
8.进入仓库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手机、对讲机等;
9.翻越厂区栏杆、围墙等,视情节而定;
10.在宿舍内打击斗殴的,一旦发现,参与者视情节处罚;
11.违反环保和环境卫生规定,乱排放污水、污油、污物或有毒有害气体;
12.采购质量不过关的物品(设备、材料、厨房用具、办公用具等)视情节处罚;
13.无特种作业证、高空作业证的,且没有相关持证人员陪同进行操作的;
14.拉帮结派,拨弄是非的;
15.挑工作、抢工作的;
16.首次发现传播谣言,背后议论争吵,中伤同事,扰乱人心的;
17.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18.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
19.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在公司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视情节而定;
21.散布或传播谣言(留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诋毁他人的;
22.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的,视情节而定,严重的可按照第八条实行;
第三章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视情节给予停止工作(责令检查)、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1.纠缠、谩骂、威胁管理者(领导);
2.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3.第一次发现搞非组织活动,组织、串联、煽动、挑唆员工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制造事端和矛盾,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社会稳定;
4.谎报考勤;
5.请假未准,擅自离岗或工作时间脱岗外出(包括区公司分配宿舍);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
7.擅自更改工艺路线或进行操作试验;
8.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9.未按规定办理用火证、高空作业证、专用技能证进行操作的,或监管人不在现场的;
10.因测量或分析错误以及采购、包装、储存等原因造成产品或原材料质量下降;
11.工作时间喝酒(包括午休时间)或酒后上岗;
12.对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改;
13.在厂区内燃放烟火爆竹;
14.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和危险品管理规定;
15.在公司内打人、骂人、赌博、损坏公物,扰乱生产工作秩序;
16.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
17.擅自动用公司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其它生产资料干私活;
18.偷盗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包括200元);
19.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入厂;
20.在盘点中提供虚假数据,在报销中伪造票据、冒充领导签字,虚报冒领报销费用;
21.首次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回扣,现金或物品折扣价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
22.第一次提供错误数据,造成产品销售定价、物资采购价格失误,损害公司利益;
23.首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理各类废旧物资;
24.出厂物资手续不全,第一次擅自放行;
25.泄露公司机密;
26.经营过程中,为牟取私利高价采购、压价销售、以次充好、虚开票据,损害公司利益;
27.购进假冒伪劣物资;
28.不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盲目签订合同,擅自变更合同,未签合同就付款或为对方提供贷款担保、提前付货、赊欠货款、预付货款以及其他形式被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9.在供、销、运、储物资过程中,错发、丢失、损坏、野蛮卸载,造成经济损失;
30.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
31.发生各类事故不及时上报和处理;
3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厂籍。
33.违反公司其他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4.未履行保密条例,根据泄密大小及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处罚,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按第八条执行;
35.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36.首次持公务证执行非公务任务,或者持非公务证照执行公务任务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被本单位自行查处的,给予大过处分):
1.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
2.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3.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
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
5.被相关部门劳动教养的;
6.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言论,组织或参加未经允许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损坏公司形象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境的,损坏公司形象的;
(5)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严重损坏公司形象的;
7.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给公司造严重经济损失的;
8.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9.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托给不具有相应自制的单位或个人的;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10.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11.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使公司严重亏损的;
12.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3.违反预算、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14.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算、决算的,致使公司严重亏损的;
15.其他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16.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7.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
18.违反相关规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造成公司经济严重损失的;
19.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或到货前工作,致使材料损坏、损失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0.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21.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3.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5.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26.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27.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28.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29.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使公司形象严重损坏的;
30.其他违反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形象受毁或经济严重损失的;
31.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建立登记台账,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2.公章使用人员用印未履行相关手续,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3.未经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取用、加盖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34.未经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于空白件上加盖公章,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5.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6.未经审批许可,将内设机构印章对外使用的;
37.公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致使印章丢失,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8.公章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文件刻制、作废、废止相关公章,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39.采用欺骗、涂改等方式用印,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公司严重经济、名誉损失的;
40.在组织市场营销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1.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养终端、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使公司经济严重亏损;
42.与合作伙伴勾结,套取公司渠道酬金、业务结算费用、有价卡及实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3.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公司的终端、话费、现金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4.在日常市场营销中,工作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公司形象严重损毁的;
45.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统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私利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6.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
47.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务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48.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49.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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