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然撤出管理小区的案例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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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然撤出管理小区的案例思考
美然撤出管理小区的案例思考
美然撤出管理小区的案例思考作者:
佚名
时间:
2008-9-4
浏览量:
如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对“美然现象”的思考
美然大事记:
、2002年,开发商北京美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北京市朝阳区美然动力街区。
2、2004年8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依法成立并取得备案证明。
业委会受全体业主的委托公开招标物业公司。
3、2004年9月,业委会没有选定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服务。
此后要求小区的开发商北京美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撤出小区并移交小区清册资料。
4、2004年12月上旬,业主选中北京城建物业公司。
原物业公司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撤出。
5、2005年3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因物业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区开发商北京美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2005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美晟房地产公司和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移交相关清册资料并退出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管理现场。
7、2005年10月8日,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8、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日内撤出美然动力街区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产权清册。
9、2005年12月26日,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部分业主仍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撤离。
0、2006年1月初,美然动力街区业主自发成立小区巡逻队和清洁队。
1、2006年1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新旧物业交接强制执行,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美然动力街区,四方佳园物业公司进驻小区。
然而,产权清册、物业用房等关键内容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移交。
供暖专项费用及收缴名册、2006年度物业费收缴情况及名册等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未移交。
2、2006年2月5日,四方佳园物业公司撤出美然动力街区。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美然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因物业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小区开发商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北京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称,小区业主入住小区时曾与美晟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合同将自行终止。
2004年8月,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依法成立并取得备案证明后,经招投标另行选定其他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要求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美晟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清册义务,退出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管理现场。
但是美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美晟物业公司认为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而拒绝履行清册义务并拒绝退出物业管理现场。
[法院判决]:
2005年9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美晟房地产公司和美晟物业公司向美然动力街区业委会移交相关清册资料、并退出美然动力街区物业管理现场。
宣判后,美晟房地产公司和美晟物业公司提出上诉,并准备暂停供电、水、暖服务。
因此案涉及小区数千名业主利益,且双方矛盾较深,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为此,法院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深入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避免了事态的恶化。
此案经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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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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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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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宣判后,美晟物业公司称未收齐供暖费和物业费,对小区实行停热水、停暖、停保洁和停保安的举动。
后经多方协调小区恢复供暖和供热水后,小区业主自发进行保安工作、自发进行小区保洁。
2006年1月17日经其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完成了现场移交手续的执行工作,四方佳园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
小区物业目前状况:
矛盾并未因业主选聘的物业公司的进驻而得到解决。
在四方佳园物业管理公司进驻第二天即协同业委会向业主发出过渡时期收取物业费和供暖费的通知。
此举得到了业主的广泛支持。
但是同时也有业主就某些业委会委员涉嫌借机谋私一事向朝阳区三间房乡政府进行了举报。
因此政府机构对于该小区的收费行为紧急叫停。
因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管理,四方佳园物业管理公司撤出了该小区的管理。
美然动力街区前一段时期陷入了无人管理及业主内部信任的危机。
目前该小区正处于临时物业公司管理时期。
[问题提出]:
从业主购房入住被动接受前期物业管理,到对物业服务产生不满情绪;从业委会的艰难成立到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商和交涉未果;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到判决文书的强制执行;从业主选聘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到因无法交接管理而无奈地低调撤出;从业主一致对外到因信任危机而不得不由政府机构介入,美然动力街区小区仿佛走了一圈又回到了从前。
这一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美然现象”,正是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纠纷现状的缩影。
伴随着广大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惊讶、希望、喜悦、感叹、担忧和思考,“美然现象”教科书般的典型性和启发性使我们不禁要问,业主能否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而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进而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同样,物业管理公司能否以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并进而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下面我们先谈一下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物业管理在中国的出现
“物业”一词是从英语词汇”property”及“estate”翻译而来,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香港传入内地。
目前,中国房地产法学界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对“物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见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体表述略有差别。
对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建成和确定业主权益,有特定界限的各类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属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和其它定着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间环境。
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业的前提;已“确定业主权益”表明已建成的物业是经过法定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对该物业的权属已依法作了确定,而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要对物业的管理负责。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或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有权委托的非业主使用人的委托,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物业进行养护、修缮并对相关环境和秩序进行维修和服务的活动。
[1]
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20世纪50年代的香港公共房屋蓬勃发展,为物业管理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香港的住房制度体系大致分为公共屋村、私人楼宇和居住小区。
1966年香港成立了英国皇家物业经理学会香港分会,并制订了部分法规。
香港政府直接负责物业管理的机构是房屋署,香港的物业管理公司协会成立于1990年,该协会代表物业管理公司发言,并可进行行业自律。
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伴随着市场经济以及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商品化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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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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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只能算是处于幼稚期。
目前,各地颁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大多从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物业业主及使用人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角度来给出定义的。
如果要从法学角度给“物业管理”,作出科学、严谨的定义,必须从中国物业管理实践经验出发,根据物业管理法调控对象的特点,给出定义。
对其物业管理的定义可从广、狭两义的层面给出。
、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自己拥有的物业,依法实行自治管理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的专业性、经营性管理的结合。
2、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接受特定业主或业主集体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为物业的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并依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专业服务性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可界定为两大类:
一类是单纯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对物和对人两方面,即对物业的维护、改良或用于经营和维护公共秩序:
另一类是提供经营性和便民性的特约服务。
二、物业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近期讨论的热门话题,不同部门、不同人士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如何减少该类案件发生提出了不同观点。
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很快,目前全国有房地产开发商企业近3万家,从业人员100多万,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个。
我院调研组对2002年至2005年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典型意义。
从朝阳区法院物业纠纷案件的数量调研报告可看出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
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的方方面面,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不尽一致,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主观感受程度不同,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
近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增长迅猛,同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逐年加大。
2002年受案194件,2004年受案1898件,增长192%,2005年受案2649件,增长4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在同期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总量中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从2002年的%升至2005年的%。
2、案件类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于物业管理涉及多个主体,涉及事务十分繁杂,引发纠纷的原因及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已从刚刚开始的物业管理企业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多类型案件。
我院四年来受理的5391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有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追缴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有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还已交物业费的纠纷案件,有业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还装修保证金案件,有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乱收费要求退还的案件,有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造成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有物业管理企业认为业主私搭乱建拆要求予以拆除的纠纷案件,有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案件,等等。
3、业主多为案件的被告,且败诉多。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原告起诉业主的2644件,业主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27件。
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专业性的公司,在起诉前往往有备而来,业主作为被告地位比较被动,业主收集证据有较大难度,业主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储备不如物业管理企业,故业主败诉的案件多。
物业管理企业追索物业管理费案件中除因业主下落不明撤诉外,业主均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法院没有判决一例物业管理企业败诉。
业主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没有一例业主完全胜诉的案件,业主起诉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案件多为败诉,起诉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合格或者起诉物业管理多收费案件中均为部分胜诉。
4、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调解比例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
由于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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