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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说课讲解
第一讲、商标基础知识
一、商标的历史
国外商标的早期发展
表示官方垄断经营商品的戳记。
到了公元十三世纪,欧洲商业行会已普通盛行,商品经济发展较快。
每个行业的行会也已开始使用它们自己特定的印章(即商标),供其参加者共同使用,目的在于保证生产产品具备一定规格的质量。
也为了保持行会对外的垄断,对粗制滥造、假冒他人产品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此外,那时的个体工匠或商人也使用明记商标(Trademark),通常又叫牌子,就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这种标记通常用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组合而构成。
是一种符号化的区别性标志。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商标的定义是:
“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我们通常用的商标概念,含义一般指平面的区别性标记,极少数国家也包括立体的标记。
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没有给出具体的商标定义,而是通过一些说明性条款给予限定。
见教材P3
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标志物是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由于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所以,商标必须具有能够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使不同厂商的商品能够区别、比较和鉴定
商标是商品的附属物,商标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因而产品上不需要使用标记,即使在有些产品上刻有铭文、年号,也只是为了表示私有权、纪念意义或起装饰产品的作用,这些都不能算是商品标记。
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大量交换,出现很多不同生产者制造同一类产品的现象
因此,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在商品上有一个能用以区别同类产品的记号,以便推广宣传自己生产或加工的商品。
于是逐渐出现了带有商业性的标记——商标。
最初使用这种标记,主要是为了区别产品的生产者,标记的式样也很简单,一般只是把商品制造者的姓名刻在产品上。
在商标的早期发展中,专业的商人的出现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此时,消费者由于不直接与生产者打交道,他对产品的信任,只有完全依赖于对直接的卖主,即商人的信任。
商人要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维持消费者的信赖关系,就不得不要求产品生产者在其制品上打上各种以资识别的标记;以此表示产品的原所有者。
久而久之,消费者也逐渐养成了认牌号购货的习惯。
这样商标的作用就越来越显著,它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产品上的商标图样也越来越完备,有的采用图案,有的采用文字,有不少是图案、文字并用。
比如,我国现存最早的印刷广告铜板,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广告,其所用“白兔商标”就基本上具备了现代商标的全部外貌。
据说商品标记最早起源于西班牙的游牧部落,他们打在属于自己所有的牲畜身上的烙印,就是为了便利于在交换时同别人的牲畜有所区别。
英文的“牌号”一词“BRAND”,就是烙印的意思。
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的陶器、灯具、金器等,多刻有文字或图案的标记。
当时,使用这种戳记,除了用于纪念装饰或表示私有权外,还可以方便官方征税或企业主与工匠之间记帐使用,有的用来作为或暗号,以便在商品售出后,卖主需要退换或修理时,能够辩明商品的制造者和经营者。
14世纪欧洲就有了对伪造酒标记者处以绞刑的法律。
传说夏勒马涅五世于1554年曾颁布过假冒他人标记者给予砍掉右手处罚的法律。
到了16、17世纪,行会成了欧洲经济的支柱,采用行会标记、责任标记、个人标记非常普遍。
对于生产者来说,这些标记是为了便于出售自己的商品,以区别于其他生产者的同类商品;而对于购买者来说,也渐渐养成了认牌购物的习惯。
这样中世纪时期就把这种标记纳入国家法律管束的范围。
但是,这一切还都不是现代商标和商标制度。
商标的近现代发展
现代商标是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出现的。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商品贸易的增长,需要一种能普遍用来辨认商品的标记。
即需要在商品的自然名称之外起个名字,商标由此广泛流行。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品牌竞争日趋激烈。
于是,商标演变为一种专有权。
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的基本功能,而且已不是一种单纯的商品标记,而是成为一种可以转让买卖并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从而形成了一种商标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严密的商标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基础性制度。
商标制度作用的发挥,大大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
商标被人们称之为“无声的推销员”、“开拓市场的先锋”。
在人们购买商品几乎以广告及商标为唯一依据的情况下,商标制度无疑已成为经济发展诸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
现代商标与早期商品标记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它已不是一种单纯的商标标记,而成为一种可以转让买卖的工业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从19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将商标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立法予以保护。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制度产生于法国。
1803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
该法律第十六条把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
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文。
1804年法国《拿破仑法典》首次肯定了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载入法律受到保护,它标志着近代的商标制度首先诞生于法国。
商标注册制度的确立也发源于法国。
1857年法国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而确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它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标法。
这个时期的商标保护,主要实行靠使用取得对商标专有的承认的制度,以及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均可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制度。
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是最初形成的商标制度。
这个时期的商标保护,主要实行靠使用取得对商标专有的承认的制度,以及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均可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制度。
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是最初形成的商标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仅靠使用即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已无实际意义了。
这种商标注册制度,只是起到了对现有商标专用权利的“承认”作用,而起不到由于注册而“产生”该权利的作用。
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存,两种途径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是从前面一种制度发展起来的。
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存的两种途径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是,已经使用着的商标可以注册,尚未使用但即将使用的商标也可以注册,使用与注册都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实行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存,均可取得商标专用的制度,其主要缺点在于:
国家的商标管理机关不可能对全国的有效的商标进行全面的统计,避免不了商标的相同和近似的情况。
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只有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制度。
我国现行商标法也是实行这种商标保护制度。
以1883年由11个国家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起点,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被纳入了多边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商标制度从此开始进入现代阶段。
在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发达,国际市场逐步形成。
各工业国家都要求把各自的专利权、商标权由本国扩展到国外。
但是,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在哪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一旦附有此项商标的商品离开国境,要在其他国家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就会产生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
所谓国际保护是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商标等工业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从而通过签订多边条约,实现对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
因此,商标的国际保护就是通过签订国际公约的办法来实现的。
在1873年维也纳国际博览会上,参加博览会的各国厂商要求对展出的工业产权给予更充分的保护,否则就不能放心展出新产品。
于是,根据美国的提议,1878年和1880年在巴黎举行了国际工业产权会议。
最后于1883年3月20日有11个国家在巴黎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虽经多次修改,但基本原则未变。
巴黎公约不仅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性原则,而且对商标的使用、不得用作商标的标记、商标的转让、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及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等作了规定。
我国是在1980年3月3日参加的,并在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许多规定既适用于专利权也适用于商标权,以及其他工业产权。
比如版权主要有文字、音乐、艺术、摄影、电影等。
巴黎公约缔结以后,各国政府经过谈判,在工业产权的不同领域还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尽管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开始了现代商标制度,但商标制度的发达却是在近50年。
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经过多次修改后,各国商标法为适应国际保护的要求,也普遍经历了多次修改。
在现代商标制度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保护都采用了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只有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制度。
这也是现代商标制度的主要标志。
我国商标制度的建立
在我国,并没有形成近代的商标制度。
这是因为:
1、封建社会我国的工业不发达,当时在同一地区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作坊不是很多,即使有互相之间也很了解,各用自己的商标,不会去仿冒伪造别人的标记;
当时商品交换,流通地域不广交通也不便,商品交换基本上是邻近地、产地销性质,因此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互相混淆的情况很少,因为商标只有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能发生混淆。
因而对商标的专用权没有制定法律予以保护,只是在极少的商标纠纷进行涉讼时才予以处理。
那时的商标主要是区别生产者,作为一种辨别商品的标记。
封建官府对商标管理主要是为了防止假冒,所以封建官府只是在发生纠纷后才处理,不告不理。
封建朝廷对商标没有什么法令,日常的商标管理一般是由商人行会办理。
如当时的上海布商差不多各家都有几个牌子(商标),由行会管理,牌号的登记不能相同,这些都是行业性的商标制度。
如1825年(清朝道光五年)上海绮藻堂布业总会所订立的“牌谱”规定有:
“各牌第一第二字,或第二第三字,不准有接连两字相同,并不准接连两字内有音同字异及音形相同之弊,如天泰、天秦、或大成、大盛等字样”。
这种管理目的在于保护行会商人的利益,防止商标仿冒伪造,客观上也起到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作用,因为行会商人为了维护商标信誉会关心商品质量。
这种商标制度不是由政府进行,而是由商人行会来管理,在行业、地区等方面都有它的局限性,因为商标发生纠纷后,还是要到官府去打官司,由封建官府来决断。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中英续订商约》第七款规定了“由南北洋大臣在其各管辖境内,建立牌号注册局,所派归海关管理,及呈明注册”。
次年,《中美商约》第七款规定,“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立之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察后,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示禁冒用”。
这样,中国开始了最早的商标制度,其核心是保护外国商标。
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是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施行细则》,各项公文程式和《商标局暂行章程》,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
中国开始具有较完备的商标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商标法规。
该法实行商标全国统一注册制度,商标由当时的贸易部商标局统一注册。
与此同时,还公布了《各地方人民政府商标注册证更换办法》和解放前注册的旧商标处理办法。
这样就形成了新中国的新的商标制度。
改革开放后商标制度建设情况见教材P41-46
附录: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任何公约缔约国的国民,不论他们是否在一成员国内有无永久性住所或营业所,只要他们遵守该国国民适用的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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