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课件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险后索赔遭拒审理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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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件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险后索赔遭拒审理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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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件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险后索赔遭拒审理案1
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夫妻”投保出险后索赔遭拒审理案
一、案情介绍
自小“青梅竹马”的夏仲青与邱小眉一起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199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
200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生活获得保障,“丈夫”夏仲青以“妻子”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他自己和邱小眉两人。
投保后不久,灾难降临到这对小“夫妻”头上,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竟遭遇车祸而意外死亡。
事后,悲痛万分的夏仲青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给付。
夏仲青索赔不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他应享受的合同权利。
二、问题思考
1.我国《保险法》对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内的保险利益是怎样认定的?
2.投保人夏仲青对被保险人邱小眉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他能否为邱小眉投保寿险?
他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是不是同一种关系?
4.你认为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
保险公司是否要履行给付责任?
三、本案评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本案中,在1994年以后(即1999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夏仲青和邱小眉,根据法律规定,他俩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由于夏仲青和邱小眉两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符合《保险法》所列出的“配偶”的涵义,因此作为投保人的夏仲青对被保险人——并非其配偶的邱小眉不具有保险利益。
法院据此作出了以下的判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认定夏仲青和邱小眉两人的婚姻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判定夏仲青对邱小眉没有保险利益,夏仲青与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夏仲青要求被告某寿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
此案的判决在法律界和保险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有不少保险专家学者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
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同一种关系吗?
保险法律关系能否用《婚姻法》来调整?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婚姻法》和《保险法》这两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不同的:
《保险法》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及保险行政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婚姻法》涉及的是婚姻及基于婚姻而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两者有联系,但是,除非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准用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可以用《婚姻法》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可以用《婚姻法》的规定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夏仲青和被保险人邱小眉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这一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由于他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适用《保险法》关于配偶之间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但是,夏仲青和邱小眉两人同居在一起,生活在一起,两人在经济上具有较密切的联系这一点显然是不应被忽视的。
夏仲青出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和保障与他一起生活、同居的邱小眉的利益而决定投保,应该是合理的。
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
夏仲青为邱小眉投保人身保险是征得了作为被保险人的邱小眉的同意。
所以,寿险公司不能否定夏件青对邱小眉因获得后者的“同意”而有保险利益的这一事实。
夏仲青为邱小眉投保人身保险具备了《保险法》第53条规定的条件:
一是两人之间存在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二是邱小眉作为被保险人同意夏仲青为她投保。
因此,投保人夏仲青对被保险人邱小眉具有保险利益,他与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完全有效,应当受到《保险法》的保护。
●对法院所作判决的异议
对法院的判决,我们持有异议。
我们认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不当,错误地支持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而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
其理由是:
第一,本案中的投保人夏仲青和被保险人邱小眉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了事实婚姻。
由于他们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是违法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然而,夏、邱两人的婚姻关系仅仅是不具备结婚成立的形式条件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是符合结婚成立的实质条件的,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条件,如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除此以外,他们同居、生活在一起,也没有妨碍公共秩序。
第二,夏仲青和邱小眉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但他们的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他们之间存在的保险利益)却不能因此而被剥夺。
我们不能用涉及婚姻法律关系的《婚姻法》去调整保险法律关系。
所以,夏仲青与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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