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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
一、土石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田各庄垃圾填埋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ZBBZH/GJ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操作规范》(YSJ402-1989)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中填埋库区基础开挖、回填,边坡、马道整理,调节池、、膨润土防渗层等基础开挖以及其它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
其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1.3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
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5)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照明。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等。
2.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3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人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人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人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或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10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4.施工质量控制
4.1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
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4.1.1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2)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3)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4)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5)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6)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4.1.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
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2)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4.2土方开挖
4.2.1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
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4.2.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4.2.3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4.2.4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4.2.5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4.2.6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4.2.7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4.3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4.3.1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在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4.3.2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应分类堆存
承包人进行工程开挖时,应将可利用渣料和弃置废渣分别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所规定的堆渣地点、范围和堆渣方式进行堆存,应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4.3.3可利用渣料的保质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5.质量检查和验收
5.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
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5.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5.3.3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
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6.计量和支付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本工程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
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
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土料场或砂砾料场进行复核和复勘的费用以及取样试验的所需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开采区清理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7.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山项目监理部。
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田各庄垃圾填埋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和有关工程验收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
本工程所有常规混凝土工程项目及其相应范围。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0天,将有关放样施测报告报送监理人。
2.2在混凝土试验14天以前,承包人应提交每种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核。
2.3承包人在混凝土浇筑开始前28天,应将其建议的各种标号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28天龄期内各组的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审核。
所有试验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材料来源均需事先得到监理人批准。
2.4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天以前,承包人应书面报告监理人,以便检测监理人能从材料取样开始的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认证。
2.5监理人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检查、检验和审核,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和免除承包人对保证施工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施工过程监理
3.1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还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规程》的规定,办理分项开工(仓)签证手续。
3.2单元工程首仓开仓前5天,承包人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人审核。
必要时,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测。
3.3混凝土开仓12小时之前,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对开仓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3.4根据质检要求,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在浇筑现场参照有关规定制作取样混凝土试件,进行有关技术指标试验。
混凝土的标号以28天龄期的试验结果为准。
3.5在承包人提交的试验月报中,应包括以有关混凝土试验的内容。
3.6施工中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报监理人审批。
3.7混凝土浇筑的缺陷应尽可能在拆模后24小时内修补完毕。
任何蜂窝、缺陷或其它损坏了的有缺陷的混凝土,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提出修补、修复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方能进行处理。
修补、修复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3.8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监理人员实行旁站监理制度,对关键部位、重要部位的混凝土进行现场平行检验。
4.施工质量控制
4.1运至工地用于工程浇筑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审核。
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以后,必须按国标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泥标号检验后,方可使用。
4.2选用的水泥标号应与混凝土的设计标号相适应。
对于地下工程、埋涵、等工程部位和水位变化区的外部混凝土、经常受水流冲刷部位的混凝土,以及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应不低于425号。
4.3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必须按《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4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运转次数,因故中途停歇过久,混凝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4.5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用缓降措施。
4.6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水平,仓内的沁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
4.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严格按设计图纸中规定划分施工缝;
⑵临时工作缝下一层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工作;
⑶凝土浇筑施工缝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2~3cm厚高一级标号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4.8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使混凝土表面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
一般混凝土在浇筑12小时后即可进行洒水养护工作,洞内养护时间不少于14天,洞外不少于21天。
重要部位和利用后期强度的混凝土,以及在夏天干燥、炎热条件下,不少于28天。
特别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取经常保持水饱和的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光爆晒。
早期混凝土表面严禁过水。
5.计量和支付
(1)混凝土工程的计量和支付应按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工程的单价应包括混凝土的原材料、拌制、运输、添加剂、养护、人工费、检测费及验收等全部费用。
(3)混凝土浇筑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的断面尺寸进行施工,因地质原因或其它原因超出设计范围的工程量,必须经业主现场代表、设计、监理批准确认后,才能进行支付。
其价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同标号混凝土项目的单价计算。
6.其它
6.1承包人必须建立专门质检机构和三级质检制度进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检查。
6.2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中城建建设有限公司房山项目监理部。
三、砌体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田各庄垃圾填埋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标准》(ZBBZH/GJ7 ),《砌筑工程施工操作规程》(YSJ406-1989)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砌体工程建筑物。
1.3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筑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择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2.承包人应提交的文件
2.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等。
2.2砌体材料的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6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的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2.3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完工验收提交验收资料: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测量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人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人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5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3.6砌体工程施工中监理人员实行巡视监理制度,对砌筑部位的砂浆进行见证取样。
4.施工质量控制
4.1砌砖工程
(1)砌砖材料
砖指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选用砖的品种和标号。
(2)砌筑砂浆
采用的水泥、砂和水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3)砌砖体砌筑
①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
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为8%-12%。
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②砌砖体的灰缝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填满砂浆。
③埋入砌砖中的拉结筋,应按设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弯折。
砌砖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④烧结普通砌砖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
实心砌砖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和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⑤砌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砌砖体的水平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⑥砌砖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烧结实普通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外墙转角处严禁六直槎。
⑦砌砖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洗干净,浇水湿润,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1砌砖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1)砌砖体上下错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砖柱、垛无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水墙每间(处)4-6皮砖的通缝不超过3处。
(2)砌砖体接槎处应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缝厚度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10个。
(3)预埋拉钢筋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留置间距偏差不超过3皮砖。
(4)留置构造柱位置应正确,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5)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细则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材料。
6.计量和支付
砌石体和砌砖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或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测量,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7.其它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北京中城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房山项目监理部监理人。
四、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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