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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知识点收集
第三部分法律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法。
知识点主要有:
1、法的共同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教育;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3、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有:
(1)引导作用;
(2)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4)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方面,同样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1)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纠纷;(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4、立法的指导思想包括:
(1)中特理论;
(2)党的基本路线;
5、立法程序:
法律议案(提案或建议)的提出法律草案的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6、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
(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域人大制定(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区人大制定(6)行政规章;部委及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制定(7)国际条约。
7、法律体系是指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总称。
同类规范性法律的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1)宪法;
(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8、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又叫法的适用)和守法。
9、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准确、合法、及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事实求实,有错必纠。
10、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
其中主体包括个人、集体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统一整体,不仅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是某些重要国内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1、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12、宪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政治特征。
13、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西方国家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4、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宪法。
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5、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的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注意:
国家的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复合制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16、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的基本权力:
(1)法律权力: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力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释:
18周岁以上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力: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力又是公民义务。
(7)特定人的权力。
17、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国家主席、副主席年满45周岁,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
18、清楚各级政府的组成。
譬如说,国务院的组成是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19、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
20、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
21、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组成。
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注意: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主体不同;行政主体不以行政机关为限,还包括依法律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
但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
23、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2)拘束力;(3)公定力;(4)执行力。
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1)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
(2)主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客观方面的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4、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2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26、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7)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7、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行政征用是有偿的。
征用的标的除了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行政没收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行政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
28、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9、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也是羁束行政行为,外部表现形式往往是技术鉴定书。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往往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许可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30、行政监督检查。
注意与监督行政的区别。
3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它以惩罚的形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
处罚则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也称能力罚。
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有罚款、没收财务等。
(4)声誉罚。
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32、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其中,即时性强制措施又可分为预防性强制措施和制止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措施和执行罚、代履行等间接强制措施。
33、行政给付。
给付的是物质上的权益(与行政奖励区别);给付的形式包括:
(1)安置;
(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34、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无强制执行力。
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
(1)物质方面的权益(发予奖金或奖品);
(2)精神方面的权益(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3)职务方面的权益(晋级或晋职)。
35、行政裁决。
概念:
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4)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裁决是行政行为,仲裁是民间活动而不是行政行为;
(2)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请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争议;复议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
(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
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6、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发的救济途经解决。
行政指导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37、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全部内容就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38、行政违法尚未构成犯罪,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1)通报批评;
(2)行政赔偿等。
只有这两项,其他不选。
39、行政赔偿。
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
侵权损害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
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弄清楚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况。
注意:
委托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获得行政赔偿有两种途经:
(1)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现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须先向义务机关提出,不行,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法定期限为2个月,赔偿请求人不服,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应注意:
(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请;先行程序的要求
(2)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是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行政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此处易出多选题。
40、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性;
(2)职权性;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复议,有权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
(3)监督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通常不是终局的。
(3)程序性(5)救济性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提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经解决。
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其他情况。
如对京溪街道办事处处理不服,应向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案件的审理:
案件是否清楚;运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撤销、变更、责令重做、确认违法决定: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4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特征:
(1)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
(2)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3)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共同原则与特有原则。
注意3点:
两审终审;被告负举证责任;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按照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称为一般地域管辖;按照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流程见下图:
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合议庭评议
宣告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可能发生)
当事人申诉(可能)
人民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责令下级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
上诉人上诉
第一审程序(3个月)
普通程序,必须开庭
行政诉讼的判决:
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力和义务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主要适用于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等
行政诉讼决定:
如有关管辖、有关回避、有关诉讼期限;
审理的对象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程序(2个月)终审程序,可书面审理
未生法律力
行政诉讼
42、刑法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法律类推制度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但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性从属于阶级性。
犯罪的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43、犯罪的构成
(1)犯罪的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3)犯罪的主体: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不适应死刑。
(4)犯罪的主观方面: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
44、正当防卫
(1)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3)为了免受侵害而实施;(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997年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6、犯罪的预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犯意表示缺乏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
47、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2)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
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既遂区分开来;(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
刑法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8、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9、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50、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采用“两罚制”原则。
51、刑罚的种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主刑有: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附加刑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应用的一项制度。
5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
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53、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其中处分是根本性的权能。
54、债权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
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
合同、不当得利(其性质不是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55、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易出选择题或判断题)合同订立一般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合同责任主要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合同的担保:
抵押,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
质压,分为动产质压和权利质压,前者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后者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依法可以质压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
留置,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依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定金,给付方不履行,定金不返还,收受方不履行,2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超过合同额的20%。
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此处易出多选题)
56、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它的特征有:
(1)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2)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其中财产权包括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和演绎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10年。
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保护主要使用行政保护方法(易出单选),触犯刑法的使用刑事保护方法。
卷烟、药品采取强制注册商标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57、人身权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资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谓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注意:
姓名权和名誉权不是身份权而是人格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58、财产继承权法定继承的2个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9、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在于:
(1)两者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
代位继承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2)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可适用法定继承也可适用遗嘱继承。
(易出选择、判断题)(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60、民事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错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
61、诉讼时效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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