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粮食行政惩罚信息公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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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粮食行政惩罚信息公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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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粮食行政惩罚信息公布制度
商务粮食行政惩罚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商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正确行使商务粮食行政惩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布、公平、公正执法,爱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布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商务粮食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在政府网站、市商务和外事局(粮食)网站上发布,许诺社会公众查阅,同意社会监督。
第三条 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惩罚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布,许诺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市商务和外事局(粮食)按期组织对商务粮食行政惩罚裁量事项信息公动工作的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年关综合考评指标。
第五条未按要求将商务粮食行政惩罚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全进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深切推动依法行政,加速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标准商务粮食行政执法活动,增强行政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保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进程记录,是指在商务粮食行政执法进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腕,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商务粮食行政执法活动全进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市商务和外事局(粮食)应当增强对商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进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治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进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进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设备利用和治理
第五条成立影像资料治理制度,依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名称、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治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置违法案件时,在条件许诺的情形下,应当佩带、利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形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利用照相、摄像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执法单位要按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保护和保养,维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利用。
第四章记录的保留及归档
第八条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九条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留期限很多于三年。
行政惩罚案件中作为证据利用的影像资料保留期限应当与案卷保留期限相同。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留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事,或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它需要长期保留的情形。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一条 市商务和外事局(粮食)按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形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检查,并成立检查台帐。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以下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置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进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擅自复制、保留或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背执法记录治理规定的行为。
违背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行政惩罚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为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增进商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标准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充分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惩罚说明是指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必需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惩罚决定的事实依照、法律依据和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等情形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在实实施政惩罚或处置时,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遵循适用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标准、送达及时等要求。
第四条执法人员提出行政惩罚或处置建议时,应当集体合议讨论适用法律情形和行政惩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五条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据实记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予以采纳。
第六条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以下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不是采纳;
(二)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惩罚的理由;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书面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惩罚。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行政惩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商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进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行政惩罚意见。
第二条各级商务粮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惩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补充说明。
保证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和正确行使。
第三条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惩罚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不是合法;
(二)要紧事实是不是清楚,证据是不是确凿;
(三)程序是不是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不是正确;
(五)惩罚决定是不是适当;
(六)是不是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四条行政惩罚案件经本级商务粮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商务粮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惩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工作,集中对了案的各类商务粮食行政惩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惩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按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商务粮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作好本级审核案卷的编号记录,交接记录,避免丢失。
第七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能够提请法制工作机构复核;法制工作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上一级商务粮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八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置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一起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商务粮食行政惩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增强市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及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标准、准确、有效、及时地实实施政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商务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惩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形复杂、违法情节严峻、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以下情形为重大案件:
商务: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撤消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粮食:
(一)给予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情节复杂、阻碍较大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三)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四)对具有《安徽省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惩罚的;(五)粮食行政治理部门依如实际情形以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各县、区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信重大案件的标准,并报上一级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备案。
)
第四条商务粮食监督执法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商务粮食行政机关要紧领导确信集体讨论的时刻、地址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概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纳会议形式,商务粮食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商务粮食监督执法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
会议由商务粮食行政机关要紧领导或要紧领导委托的领导主持;必要时确信其他人员参加。
参加或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是不是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第一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形,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要紧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置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不合意见等。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不是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形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不是清楚、证据是不是确凿、定性是不是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不是正确,程序是不是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是不是适当,惩罚文书制作是不是标准等方面,最后应形成惩罚决定或处置意见。
第八条通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置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商务粮食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参会人员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决定对案件的处置意见。
第九条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惩罚的案件,《行政惩罚决定书》由商务粮食行政机关要紧领导或主管商务粮食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条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要》,记录和记要由商务粮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
记录和记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形和形成的最后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记要中如实反映。
记录和记要应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一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记要的,应经商务粮食监督执法机构要紧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同级商务粮食行政机关要紧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参加或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形必需保密,对因泄密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置。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商务粮食行政执法水平,标准商务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增进依法行政,保障商务粮食行政治理的正确有效实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形等内容。
第三条商务粮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布的原那么,坚持与机关职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增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紧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形;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成立、实施情形;
(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形;
(四)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形
(五)行政方法及标准性文件制定情形;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补偿情形;
(七)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形;
(八)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阻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形;
(九)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形。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能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案卷、查阅档案、走访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考评不合格的部门,责令更正,并追究要紧负责人的责任。
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阻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确信为不合格:
(一)显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峻阻碍,经查证属实的;
(二)违法执法致使媒体集中报导引发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造成较为严峻负面阻碍的;
(三)其他严峻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行政惩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动商务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商务粮食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进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行为或执法不妥,从而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四条本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二章过错范围
第五条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经人民群众监督,或由群众投诉经查实确属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进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
一、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不妥的;
4、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五、违法和不妥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
六、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应当通过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作出的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
八、违背法定操作标准、出具错误的鉴定结果或证明的。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伪证等,致使主管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数责任。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负责人负要紧责任。
第十二条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要紧责任。
第十三条应当通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数责任。
第十四条案件经集体讨论,负责人依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主管领导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一起负要紧责任;主管领导违背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管领导负要紧责任。
第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由多个执法单位一起协作完成,造成过错的,由牵头部门或召集人负要紧责任;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单位或承办人负要紧责任。
第十六条受委托行政执法,造成过错的,由委托单位负要紧责任;受委托人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要紧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章过错追究的种类
第十八条依照过错情节,造成后果及阻碍,对要紧过错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置: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限期更正;
4、扣发奖金;
五、取消昔时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六、在二年内不晋升职级;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调离执法职位;
九、辞退;
10、依法应承担补偿责任的,承担全数或部份补偿费用。
(以上惩罚可并用)
第五章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应立案追究责任的,由其单位提出立案建议书,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的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提交局务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经局长签署后的过错处置决定,由职能科室负责具体执行并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置有异议的,可在接处处置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重大行政惩罚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对重大行政惩罚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惩罚案件包括:
商务: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撤销或撤消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的;(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粮食:
(一)给予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情节复杂、阻碍较大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三)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四)对具有《安徽省粮食行政治理部门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惩罚的;(五)粮食行政治理部门依如实际情形以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行使商务粮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单位,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的重大行政惩罚决定,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惩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该惩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惩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并附《行政惩罚决定书》和《了案报告》。
第五条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时,必需按要求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六条经备案部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的,应当按要求限期自行纠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纠正情形和结果。
第七条不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执法文书公布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执法公布原那么,标准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发布执法文书工作,增进执法公布、公正、公平,提升执法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蚌埠市行政执法机关发布执法文书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粮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惩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文书,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布网发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
(三)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发布的。
第三条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发布执法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标准、真实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商务粮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商务粮食行政执法文书网上发布工作。
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发布执法文书的形式、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公众告知发布执法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发布执法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需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案件涉及的第三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置。
第六条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发布执法文书时,应当删除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布的内容。
第七条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应当在执法文书生效后10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置后发布。
第八条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
(一)、
(二)、(四)项不宜发布情形的,应当由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九条在政府信息公布网发布的执法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置的之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一致。
第十条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文书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商务粮食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在已发布的执法文中标示复议或裁判结果。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行政惩罚执法程序治理制度
第一条对违背商务粮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实实施政惩罚时执行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商务粮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编制并公布行政惩罚类流程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责任明确、实施标准。
第三条受理立案。
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在日常监督执法进程中,发觉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法律、法规经初步审查需要依法追究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受理,并于7日内立案。
第四条调查终结。
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条审批。
案件调查终止后,承办人员应当提出惩罚意见及惩罚依据,附上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行政机关审批;关于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惩罚案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告知。
商务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将处置结果以法定的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惩罚理由、法律和法规依据等条款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在作出重大行政惩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惩罚决定。
在实实施政惩罚进程中要以说服教育为主与行政惩罚相结合,标准行使行政惩罚裁量权基准,坚持合议、回避、审批和复议制度,以确保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和执法的公正性。
行政惩罚决定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执行程序。
当事人不服惩罚决定的,能够自明白该惩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起诉期间,不断止执行惩罚决定。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后超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惩罚决定的,商务粮食行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了案。
凡经立案的案件,在处置终止时,应制作《了案报告》,标准存档备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粮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指市商务和外事局(粮食)对全市各级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市商务和外事局(粮食)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商务粮食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本级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商务粮食执法监督必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那么。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要紧内容:
(一)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利用行政执法文书的标准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形;
(七)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以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通知其自行纠正,或报请本级行政部门同意后予以撤消: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执法人员不按省政府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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