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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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下
【农村普法讲座第四课】
【民法主讲人杜颖】
好,这一讲呢我们讲《民法》中的权利,也就是民事权利了。
那么这讲很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呢?
就是因为民事权利,《民法》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对于我们的权利进行保护的一个依据和尺度。
没有这个权利的规定,刑法对于我们生命权利的保护、对于我们健康权利的保护都将失去基础。
所以,它体现了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我们《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权利都有哪些?
就民法保护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我们做出这样几个分类:
第一个我们将人格权。
人格权我们把它放在第一位,那么为什么呢,因为人格权它关系到人的存在和发展,说人都没有人格了,就谈不上别的东西了。
所以说,人格权势最重要的,我们把它放在第一位。
那人格权是什么呢?
我们在法律上定义就是说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保护内容的权利。
那这个很抽象,我们具体一点来说,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到一百零三条规定了,我们民事主体有这样的一些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规范了这些,就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利,这都是人格权。
那么从现代社会发展来看人格权是不断地扩张的。
人收到的保护范围是越来越大的,这是一个发展趋势。
那么人格权除了我们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以外,实际上还有一些新型的人格权利;比如说:
隐私权这就属于一种新型的人格权利。
那么一会我给大家讲,这些权利都包括什么,那么现在我们要看什么呢,人格权,他为什么独立成为一类权利呢?
它的特点很明显,那么这些特点职称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存在。
那么人格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与生俱来性,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你一出生,你的人格权就产生了,所以说它是与生俱来的,这是第一个特点;那么第二个特点是什么呢,我们在法律上叫它一生专属型,什么叫一生专属型,就是人格权你享有是享有但是你不能转让,财产你可以转让,人格你是不能转让的,这是它的第二个特点;第三个特点我们叫它人格权的绝对排他性,就是说他享受的保护是绝对的,说任何人,除了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其他所有的人都不能侵犯人格权。
这体现了他的绝对性,体现了它的什么呢,体现了它的对抗整个主体以外的其他的事件上存在的人的这样一个对视性,所以她是绝对排他性的一种权利。
那么人格权,我们说有生命权、健康权,这个我们不讲了很好理解,任何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保护自己身体健康的这种权利。
那么还有什么呢?
我们自然人有姓名权,自然人有姓名权指的是什么呢,就是自然人啊,你有权决定使用并且依照一定的程序来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其他人进行干涉、禁止其他人冒用或者盗用你的姓名,这就是姓名权,这自然人享有的叫姓名权。
那么个体工商户、合伙、法人他们享有的是什么权利呢?
我们叫它名称权,其实它也是一种名字,这个名字我们不叫它姓名,叫做名称权,这是一类权利。
那么除了这类权利,还有什么呢,还有名誉权,就是人格权利比较重要的就是名誉权。
名誉权它保护的是一种内容,就是说社会对于某一个主体所作出的一种公众评价、客观公正的评价,这个主体我们权利主体要维持和保护自己这种客观公正评价的这么个权利我们叫它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很多:
侮辱、诽谤这都是侵犯名誉权的一种行为方式。
那么婚姻自主权我们就不说了啊,因为这个农村里可能广泛存在着一种强迫婚姻啊、包办婚姻啊、买卖婚姻啊这个都是侵犯婚姻自主权的一个行为,这叫婚姻自主权啊。
那么刚才我提的隐私权指的是什么呢,隐私权指的是私生活安宁权,就是你不能惊扰我的私生活。
那么还有就是什么呢,我个人有些私人的信息,个人信息,这种信息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你不能搜集它,不能非法搜集它,不能公开它,公开它就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那么经常我们会遇到,比如说某某人他有非婚生子,说和别人生了一个私生子,那么这种信息,如果你给他公开出去,造成一定影响了,那么这这个就属于侵犯人的隐私权利,这个就是隐私权。
这是我们人格权所要明确的问题啊。
那么除了人格权以外呢,我们讲的二类权利,我们叫它身份权,身份权现在很多学者、法律、立法上它不提身份权,它提什么呢?
说亲属权,因为什么呢,因为身份权里边,主要就是亲属权,说一提身份这个好像是贵族、地主、这个富农这样一个概念,给人这样一个感觉,这样一个感觉是一种旧有的观念,所以现在不提身份,主要是提亲属权。
身份权里边主要是亲属权。
那么一提亲属权,大家可能知道了,就是说有亲属关系才会有亲属权,那没有亲属关系自然就谈不上亲属权了。
所以亲属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它存在的范围是及其有限的,只在特定的亲属之间存在,你没有这种亲属关系就不存在这种亲属权了。
那第二类,就是第二个特点,亲属权的第二个特点指的是什么呢,亲属权啊它不单体现了一种权利,它还体现了一种义务。
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说你享有一种权利,这个权利不是说你就是行驶它,就是行驶,比如说父母对于孩子,父母和孩子之间这个关系,它叫亲权。
那么父母有教育和程晋孩子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同时你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那也就是说亲权这种亲属权,它本身既包含了权利又包含了义务,所以你不履行义务怎么办呢,法律就要制裁你。
比如说以遗弃罪或者以虐待罪来制裁你,这是指你在触犯到行事法律的这个程度了。
所以说亲属权,它不单单体现为权利还体现了义务,这是亲属权的第二个特点。
那么亲属权第三个特点我们叫亲属权,这样一种权利它也是不能转让的,它和人格权一样,说你不能把亲权转让出去,说你把孩子生出来以后,这种血缘关系确定了这一辈子就是他的亲权的权利人,也就是履行亲权义务的义务人,这个权利你是不能转让的。
所以这个亲权、亲属权也有这个特点。
那么下种我们就要看啊亲属权它有哪些分类呢,那亲属权的分类就是根据什么呢,根据亲属关系来分类的,那么现代社会家庭,家庭的规模是越来越小的,我们以前看我们以前的家庭都很大,说四世同堂,四世同堂那得有多少人啊,100来人口人,百十来口人,一个大家庭里。
那么这里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亲属关系,那么现在的家庭是越来越小了,我们缩缩缩到什么,缩到核心家庭了,核心家庭指的是什么呢,是父母包着一个核,核是孩子,就三口之家,这亲属关系简单吧,简单,现在在城市里又出现了丁克家庭,也就是说双收入的夫妻不要孩子,那这就简单了,亲属关系就是夫妻之间的这种,配偶之间的这种权利关系。
所以亲属关系,它这个亲属权的划分是根据亲属关系来确定的,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有配偶之间的亲属关系;那么还有其他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这是它的一个分类。
那么从另外一个标准如果对亲属进行分类的话呢,我们还可以分血亲的,这种血亲或血缘靠出生这种关系确定的亲属关系和靠姻亲,姻亲我们叫什么呢,叫做拟制的亲属关系,那么这就分自然的亲属关系和拟制的亲属关系,拟制的亲属关系就是靠结婚,婚姻的这种形式,以婚姻这种纽带来确立的这种亲属关系。
比如说,我们说父母和子女之间这是亲权关系,那子女的子女和你这个父母之间那是什么呢,外祖父母,这就靠出生血缘形成的什么关系啊,是血亲关系,这是自然的亲属关系。
那么现在,那我结婚了,结婚了我爱人、我先生,我先生和我的父母形成一个什么呢,也是一种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关系是靠婚姻这个纽带来连接的,这就是姻亲关系啊。
我爱人和我的父母之间形成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在法律上拟制的亲属关系,亲属权就体现在这种亲属关系里面。
亲属关系存在,这个亲属权就存在,亲属关系一消灭,亲属权就不存在了,这是我们讲的第二类问题就是第二类权利分类就是亲属权。
那么这里我们要提的一点是什么呢,就是说2001年我们修改了《婚姻法》,说亲属权主要规范在三部法律里:
第一个是婚姻法;第二个是继承法;第三个是收养法。
那么2001年我们修改了《婚姻法》,婚姻法它有一些比较先进的规定,咱们很多事正对农村的,我们举一个例子,比如说:
禁止家庭暴力,那现在农村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这种形式啊,说丈夫殴打、捆绑,以殴打、捆绑、或者限制人生自由这种形式来虐待妻子的,这在农村非常普遍。
那么《婚姻法》这次就针对这种农村广泛存在的家庭暴力这种现象规范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样一个规定,有这样一个规范,这主要是针对农村的,当然城市里也有,但是农村里触目惊心呀,这种现象,那么还有什么呢,还有我们说离婚了,离婚呢夫妻双方分开生活,那么如果有子女的话,其中有一方必然会和子女生活在一起,那么没有和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那一方想去探望孩子,往往会也受到种种的阻挠。
那么这个权利在法律上我们叫它谈望权,也就是不和离婚以后子女一起生活的那一方父母对于子女有探望权。
那么现在农村好多就说什么呢,离婚啦,由妻子抚养孩子或者由丈夫抚养孩子,那么另一方就抚养孩子,抚养孩子以后,他就不让丈夫或妻子去见孩子,把孩子藏起来,那么这个侵犯了什么呢,侵犯了没有和子女直接生活的那一方配偶的这种权利。
那么这次《婚姻法》修改2001年《婚姻法》修改就规定了这一条就是说要保护不和子女直接生活的那一方对于子女的探望权。
那么还有一条规定就是主要针对城市里呀现在正这种包二奶的现象,说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那么再法律上我们说最严重的一种违法一夫一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的行为就是重婚,重婚指的是什么呢,你有配偶,但是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甚至和他人又领了结婚证,结婚了,这就是重婚,重婚在法律上我们叫它重婚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啊,重婚罪。
那么还有啊,现在社会上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他干什么呢,他就秘密生活在一起,大家都知道不是他,他们没有父亲关系,但是他们就生活在一起,有的甚至还生了小孩,那叫非婚生子女。
那马现在针对这种现象,法律规定,禁止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的,那么在这里我们叫它包二奶现象,这不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但是这是社会上广泛流行的一个概念。
那么这种,这种关系啊他必须是一种长期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
那如果短期说,一两次同居在一起的,那个我们在法律上叫它通奸,通奸是属于道德所要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我们法律所调整的范围。
所以我们《民法》主要禁止的就是包二奶现象,也就是说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这种现象,就是长期的、持续的生活在一起的这种现象,但是他又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事《婚姻法》的规定,就是这几种规定啊,就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加进去的内容啊,是针对我们现在普遍存在的一些社会现象,亲属权我们就讲这么多。
财产权他传统意义上是和人生权相对的,和人格权和身份权相对的,那我们这里就讲两大类权利:
一类是物权,一类是债权。
什么叫物权呢,就是人对于物得这种支配,对它支配进行利用的这种权利我们叫它物权;那什么叫债权呢,债权它不是针对,不是针对物的,它是针对特定的人的,债权它是要求特定的人交付一定的物或者是进行其他,履行其他行为的这样一种权利,我们叫它债权。
那么无论他是债权也好,不论他是物权也好,他都符合一个标准,也就是说他都以财产利益为内容,那这也就体现了财产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他具有经济价值,有经济价值,他都可以,一般都可以货币来计算和衡量,这是他的第一个特点。
那么第二个特点指的是什么呢,他都可以处分和转让,比如说我有个项链,我也可以戴着它,这是我使用的一种行为,那我也可以把它卖掉吗,我也可以无偿的赠予他人,这个都是处分的一种行为,所以说财产权都可以处分,有处分的这个特点这是财产权不同于人生权,这是第二个大特点。
那么第三个大特点指的是什么呢,财产权的主体是限定的,它不像人格权那样,一出生人就有人格权,财产权你有财产才有财产权,你没有财产何谈财产权,所以说财产权只是限定与那些有财产的人,主体限定,同时他的客体也限定,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的,我举个例子,比如说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是不能个人所有的,要么属于国家所有,要么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这一类土地是成为不了财产权的客体的,所以你不能说我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
所以他的客体也具有一定的限定性,这是我们讲的财产权的特点,那么我们具体来看看,财产权都包括哪些权利。
我们先讲物权,物权里有哪些权利呢,我们讲第一个权利叫做所有权,所有权我们要交他完全物权,因为什么呢,他具备了物权的所有的全能,所有权有四项全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占有往往和使用相关的,说这个东西你不占有他说这个项链你不占有他就谈不上使用,所以说他是和使用相关的,占有使用。
收益指的是什么呢,说这个项链我可以出租出去啊,别人戴我可以出租出去,出租以后他给我什么呢,给我租金,那就是通过这个项链我收益了,获得收益了,获得租金了,这就是收益。
处分指的是什么呢,我刚才讲了,项链我可以卖掉,这是处分,我可以扔了他、抛弃,这在法律上叫抛弃,我可以扔了他,这个都是处分的一个权能的表现啊,所有权这四项权能都在所有人手里,说我对这个项链拥有所有权,我这四项权能是完整的,所以我们叫他完全物权,他四项权能是完整的,集于一个主题,这样集于一身的,所以叫做完全物权。
那么除了所有权以外这种完全物权以外,物权还有其他权利,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听起来很抽象,但是我们定义它为什么呢,就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不是在自己所有的物上,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进行收益的这个权利,进行使用收益的这种权利,我们叫它用益物权啊,用益物权包括下面这样几类,第一个我们叫他使用权,使用权我们很简单啊,大家不用想别的,就是说我们现在住的那个房屋下面那个土地,我们说你在宅基地上盖了个房屋,房屋属于谁所有啊,属于你所有,这是所有权,可是土地属于你所有吗?
土地不属于你所有,土地属于谁所有呢,我们刚才讲了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集体所有啊,那么土地上面你还要用这个土地,土地是什么呢,你在土地之上有什么权利呢,你有土地使用权,这个就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你进行了使用、受益这样一种权利,这是用益物权的第一种类型,我们叫它使用权。
那么,在农村我们有什么呢,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大家房子下面的那个土地,你拥有的那个权力就叫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第一种权力-使用权力。
第二个权力叫做什么呢,我们叫做耕作权,耕地权有的时候也叫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论是你承包的农地也好还是承包的林地也好,你进行耕种、进行种植,种出来以后打出来的谷物,打出来的谷物卖了以后,这个收益归谁所有啊,当然你要上一些税,交一下税赋啊,这是应该的,但是这个收益归谁所有呢,归你所有啊,那么这个土地归你所有吗,不属于你所有,但是你在这上面耕作了,耕作以后你获得收益啦,也就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耕作获得收益,这种收益就叫做用益物权。
我们叫它耕作权、也叫农村土地经营权,这是我们讲的拥有权力的第三类,那么用益物权还有一种叫做什么呢,叫做典权,农村存在的典权形式不多,但是估计大家也能看到,以前在我们农村广泛存在,它指的是必须说有的人走出农村到市去,干什么呢做生意,但是呢他又苦于没有资金,而银行又借不了钱,怎么办呢?
他说村里有一户是大户有钱。
那我把我的房屋出典,典给他,点给他指的是什么呢?
房屋你用吧,你住到我房屋,你住到我房屋吧,但你
先给我一笔典价,比如说你给我十万元钱,我用这十万元出去做生意,做生意回来以后我们约定典期是多久呢,十年,十年以后我用十万元新回溯回来以后,回溯回来以后这个房屋就归我所有,那么我做生意这个钱呢,我又有这笔资金了启动资金了,这就是一个典权的关系,那么把房屋拿出去的那个人叫做出典人,那么把这个钱支付典价的给出典人的这个人就叫典权人,那么这是一个很好的方式,那么有的人想住房,有的人想去做生意,这就叫典权,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很重要的分类,还有有一个地域权是一个比较抽象离我们比较远的,这就是用益物权,那么物权还有一种权利我们叫它什么权利呢,叫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最主要的就是抵押物权,说你去银行贷款,那银行怕你还不了款怎么办呢,说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吧,抵押给信用社吧,那你到期还不了款怎么办呢,那银行就把你房子卖了,从卖的房子的价款里优先从银行贷的那笔款先给扣下,清偿,在法律上我们叫清偿,所以你可以以自己的房子做个抵押,也可以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资金、贷款啊来从事其他经营,这就是抵押。
那你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你到期不还债务,那么银行就可以在你的抵押物上进行拍卖,拍卖以后,从这个拍卖的价款里面优先受偿,这就是抵押权。
除了抵押权还有质权,质权主要是动产,比如说把这个项链押给人家了,那么抵押权是针对不动产的,他的内容实际上市一样的,除了抵押权、质权以外,还有一种担保物权是什么呢,叫做留置权,留置权这种权利啊,比如说你去做家具了,你把木材运给人家了,农村里做家具的那户人家把这个家具给你做出来了以后你干什么呢,要给人手工费啊,给人手工费你支付不起怎么办啊,那么做家具的那个人家就可以扣留你的家具,扣留你的家具这叫留置,我不交付给你,我做成了不交付给你,拿钱来。
什么钱手工费,手工费给我,我再交付给你,手工费不给我,我就可以把这个家具,把我做出来的家具卖掉,从卖掉的价款里先支付我手工费,剩下的钱给你,这就是留置权。
这个担保物权我们就讲这么多,物权我们就讲这么多。
那么物权除外我们还有一种权利叫做什么呢,叫做债权,中国人经常说一句话叫做杀人偿命这是刑法上的一个格言了,那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欠债还钱指的是什么呢,是一种借款关系,这就是我们民法上所要讲的一种债了,那么债权,一个债的形成可能有几种理由,几种原因,那么最普遍的一种我们叫它合同,就是你和别人订立了一个合同,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比如说你去买一头牛,那买一头牛你向买牛的支付什么,价款,卖牛的给你支付什么啊,支付牛,那么这就形成一种关系,你有请求他交付牛的权利,他又要求你支付买牛这个款的权利,所以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你们都有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应的,都有对方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是一个债,那么最普遍的债就是,除了合同以外还有其他的的形成原因,比如说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在我们农村也是普遍存在的,我举一个例子,说有一天你突然发现自己家里跑来一只鸡,这只鸡你不知道是村子里谁家的,但是鸡又饿了怎么办呢,说你喂它、喂它食物,后来鸡又得病了你又请医生,请医生给它看病,那么这个时候你喂鸡花了食物的饲料,那么这有一个价钱,那么你给它看病有一个价钱,那忽然有一天村里的王某来找你了说这鸡是我的,说你领回去吧,领回去吧你这鸡进行管理、照料这一部分费用支付给你,这就叫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形成债,你有请求他把这部分费用支付给你的权利。
那么什么叫无因管理呢,就是我们再法律上没有约定,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你没有这种义务为其他人管理他的事物,当然你为他养鸡了,为他照料这只鸡了,那么因此你们之间就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你是管理人,有请求本人,本人也就是被管理人,支付你因为管理他的事物而支付的这些费用的这些权利,这也是一种债,这是无因管理形式的债。
那么第三个原因就是不当得利,什么叫不当得利呢,也就是你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受损一方得益,那么得益的这一方要把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这一方,我举一个例子,说你跟邻居借钱了,你借了他一千元钱,到期了你还他了,你由于在数钱的过程中输错了,还给他了一千一百元钱,那么毫无理由,那么你为什么多还给他了,没有理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邻居就有义务把你多还给他的那一百元钱返还给你,再退还给你,那么这一百元钱也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有义务把这个不当得利返还给你受损时人,受损失人有权利要求不当得利人把这个吐出来,返还给你,这也是形成债的原因。
那么债形成的最后一种原因,就是侵权啦,侵犯他人权利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讲是什么呢,比如说你赶着马车,马受惊了,踏了人家的庄稼,把人的庄稼给人踏倒了,那么你就侵犯了人家的财产,那个庄稼人家是要有收成的,你踏进去了人收成减少了,比如说玉米减少了三百斤,三百斤庄稼都让你踏倒了,那么这个时候你侵犯了人家的财产权益,这个时候你要干什么呢,要进行赔偿,赔偿给人家这个三百斤玉米的钱,那么民事权利呢,我们主要就讲这么些,那么我希望广大的农村党员干部,除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以外,还要保护其他人的民事权利。
总编审:
张苏军
编审:
王进义姜金方姚振怀
监制:
孙跃年
编辑:
王继华陆昂
制作:
韩峥陈风云刘秀珍
导播:
张新军
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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