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指导书设施新版.docx
- 文档编号:29973798
- 上传时间:2023-08-03
- 格式:DOCX
- 页数:71
- 大小:49.78KB
作业指导书设施新版.docx
《作业指导书设施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作业指导书设施新版.docx(7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作业指导书设施新版
KY/JX-01-2010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作业指导书
版号:
第1版
编写: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2010年6月1日
控制状态:
分发号:
持有人:
杭州科宇检测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
目录
一、总则……………………………………………………………………2-1
二、消防供配电设施………………………………………………………3-1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1
四、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统………………………………………………5-1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6-1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7-1
七、气体灭火系统…………………………………………………………8-1
八、防排烟系统……………………………………………………………9-1
九、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10-1
十、消防通讯系统…………………………………………………………11-1
十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2-1
十二、电梯的消防功能………………………………………………………13-1
十三、防火分隔………………………………………………………………14-1
总则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消防通讯、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卷帘)、电梯消防功能等质量的检测要求、检测方法和检测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质量的检测评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施质量的检测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性。
2.1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2.2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
2.3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4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2.5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6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2.7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2.8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9GB50067-19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2.10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11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12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检测类别
3.1监督检测
应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的检测。
3.2委托检测
受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等委托而进行的检测。
3.3仲裁检测
为仲裁机构解决建筑消防设施争议而进行的检测。
4检测规则
4.1检测条件
a)委托检测的各消防系统竣工并试运行,具备开通条件。
b)委托方提供的各消防系统的图纸资料和文件齐全。
4.2抽检数量
依据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要求的抽检比例确定,各系统抽检数量由相应章节具体规定。
4.3判定
单项判定:
当检测项目中任一小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系统判定:
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评定,主控项目为各章节技术要求中粗体字条款。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系统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按其验收项目总数合并计算。
4.4对于现行规范、标准未作要求而设置的消防设施,且相应检测能力未进行计量认证的不进行检测。
1.消防配电
1.1.技术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9.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1.4.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2.2)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第9.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1.2.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2.4)
(3)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2.6)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外涂防火涂料保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9.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1.4.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2.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1.1.1/11.1.2/11.1.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2)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1.1.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2)
(7)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3.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2)
(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应符合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4.17.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4)
1.2.检测方法
(1)查看消防控制室及各消防设施最末一级配电箱的标志,以及仪表、指示灯、开关、控制按钮。
(2)核对配电箱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并进行试验:
a)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b)人为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c)最末一级配电箱的运行情况。
(3)查看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及标志。
(4)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及标志,断掉非消防电源,观察控制器主电源是否正常工作;观察电源线是否用插头连接。
。
(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试验:
a)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b)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c)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d)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e)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1.3检测条件
1)委托方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完全竣工具备开通条件。
2)委托方提供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图纸资料和文件齐全。
1.4抽检数量
1)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及最末端双电源切换装置:
全检。
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
所检消防配电箱处的进出配电线路的敷设情况。
1.5判定
单项判定:
当检测项目中任一小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系统判定: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为系统合格,否则系统不合格。
2.自备发电机组
2.1.技术要求
(1)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自备发电机组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9.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2.3)
(2)发电机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4.2.2.1)
(3)机房通风设施运行正常。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4.2.2.1)
(4)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足发电机运行3-8h的用量,油位显示应正常,燃油标号应正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4.2.2.2.1)
2.2.检测方法
(1)自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并用秒表计时,30s后核对仪表的显示数据、并观察机组的运行状况,试验时间不应超过10min;手动控制方式启动发电机,查看输出指标和信号。
(2)查看外观和发电机铭牌。
(3)查看发电机房通风设施。
(4)查看油位计及油位,按发电机的用油量核对油箱内的储油量,核对燃油标号。
1.火灾探测器
1.1.技术要求
(1)点型感烟探测器在试验烟气作用下,输出火警信号;报警确认灯亮,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第4.3.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3)
(2)线型光束探测器当对射光束的减光值达到1.0—10dB时,应在30S内输出火警信号,并启动报警确认灯。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第4.3.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3)
(3)线型感温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应在30s内输出火警信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第4.3.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3)
(4)点型感温探测器在试验热源作用下,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确认灯,并在手动复位前予以保持。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第4.3.1.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3)
(5)火警与故障报警功能正常,地址编码正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4.4-4.8)
(6)点型探测器在探测区域内每间至少一只,保护面积与半径符合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1)
(7)底座安装应固定牢靠,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8)
(8)点型探测器在宽度≤3m内走道易居中布置,间距≤15m(烟)/10m(温),距端墙≤7.5m(烟)/5.0m(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1)
(9)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及遮挡物≥0.5m。
(GB501168.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4/10.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1)
(10)点型探测器距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1.5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1)
(11)点型探测器距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0.5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1)
(12)点型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11)
(13)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垂直距离0.3~1.0m,距地高度≤20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2)
(14)相邻两束红外光束水平距离≤14m,到侧墙水平距离0.5~7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100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2)
(15)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过热点附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3)
(16)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宜为0.1m,相邻探测器间距≤5m,至墙壁1-1.5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2.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4.4)
1.2.检测方法
1)用感烟探测器试验器向点型感烟探测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撤除火灾模拟信号,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
2)用红外线型感烟滤光片对红外对射光束进行减光动作模拟烟气,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撤除火灾模拟信号,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
3)用感温探测器试验器向点型感温探测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撤除火灾模拟信号,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查看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在复位前后的变化。
4)检查现场每个房间区域内是否安装有至少一只的点型探测器,用钢卷尺测量保护面积及半径。
查看其是否安装固定牢靠,用钢卷尺测量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至屋顶的距离。
用钢卷尺测量点型探测器安装在宽度≤3m的内走道的安装间距,感温应≤10m,感烟应≤15m;距端墙的距离≤5.0m(感温)/≤7.5m(感烟)。
用钢卷尺测量点型探测器距墙壁、梁边及遮挡物应≥0.5m。
用钢卷尺测量点型探测器安装距空调送风口≥1.5m,距顶棚多孔送风口≥0.5m。
用多功能坡度检测仪测量点型探测器是否水平安装,如倾斜安装时,应测量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查看探测器的确认灯是否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用钢卷尺测量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应在0.3m-1.0m间,用皮卷尺测量探测器的安装距地高度应小于等于20m。
用皮卷尺测量相邻两束红外光束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14m,到侧墙水平距离应在0.5m-7m之间,用皮卷尺测量探测器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应小于等于100m。
查看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上或支架上设置时是否采用接触式布置,在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是否设置在过热点附近。
用钢卷尺测量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应在0.1m,相邻管路应小于等于5m,管路至墙壁应在1m-1.5m。
2.手动报警按钮
2.1.技术要求
(1)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设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防火分区内任一位置到手报按钮的距离≤30m。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3.1)
(2)安装在墙上时底边距地宜1.3~1.5m,有明显标志。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3.2)
(3)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5.2)
(4)被触发时应输出火警信号,启动报警确认灯;应能手动复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4.2.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4.3.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3)
2.2.检测方法
(1)对照图纸查验安装数量及标志情况,用卷尺测量距离及高度。
(2)触发按钮,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手动复位后,再次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前后变化情况。
3.消防控制室
3.1.技术要求
(1)附设在建筑物内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4.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4.1.4)
(2)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4.4)
3.2.检测方法
1)找到一处手动报警按钮,并手动触发按钮,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火警信号显示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手动复位后,再次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按钮的报警确认灯前后变化情况。
2)查看手动报警按钮是否安装在墙上,用钢卷尺测量其底边与地面的安装高度,高度宜为1.3m-1.5m。
查看手动报警按钮是否有明显标志。
3)对照图纸及结合现场,检查是否在每个防火分区内至少设置了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且设置在了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找到防火分区内距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最远的点,用皮卷尺测量该点与手动报警按钮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30m。
4.报警控制器设置
4.1.技术要求
(1)设备安装牢固,操作维修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10.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3.1)
(2)配线规范,线号清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3.3.3)
4.2.检测方法
(1)用卷尺测量安装距离。
(2)观察配线及线号情况。
5.报警控制器功能
5.1.技术要求
(1)有自检、消音、复位、故障报警、火警优先及报警记忆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4.3.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4.3.3.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4)
(2)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4.3.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4.3.3.1.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4)
(3)备用直流电源供电时应有断路故障报警、火灾优先、二次报警功能(GB47174.2.1.2~4.2.1.6)(《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范》GA503-20045.3.3.1)
(4)应能显示系统内各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包括交流和直流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6.2.22)
5.2.检测方法
1)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是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在施加火灾模拟信后,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亮起,此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火灾报警信号;使控制器控制的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处于故障状态(1、消防联动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连接线短路;2、联动设备与输入输出模块间的连接线短路或者断路;3、消防联动设备主电源欠压;4、消防联动设备备用电源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或短路;5、消防联动控制设备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此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故障报警信号。
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收到信号后发出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手动对控制器进行消音,先将现场故障复位,再对报警控制器进行复位。
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中是否出现有一个火灾报警、一个故障报警的显示记录,同时查看发生时间是否正确。
操作设备进行自检功能是否正常。
2)人为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是否启动,查看状态灯是否正常;
3)当备用电源供电时候,使控制器控制的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处于故障状态,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出现故障报警,出现故障报警后,再找到一处探测器,用探测器试验器向火灾探测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当探测器报警确认灯亮起,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出现火灾优先报警,如出现火灾优先报警后,再找到一处火灾探测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二次报警功能。
在同一回路中2个探测器同时模拟火灾,查看报警控制器有无正确的火灾信号及记录。
每个探测器检测后,只消音,不复位。
4)用钢卷尺测量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和具体距离。
5)查看消控室的设置位置,有无无关管线通过,入口防火门的设置及标识,用照度计测量消控室内的应急照明照度(测量消控室应急照度时需用遮光布尽可能的遮住外界影响光源,然后切除常用照明,在应急灯亮起之后在用照度计进行测量),查看消防电话及外线电话的工作情况(使用风机房、水泵房内的消防电话和消控室内的对讲电话主机通话1-3次,使用外线电话与外部电话或者手机通话1-3次,检查通话情况和音质)。
6.火灾显示盘
6.1.技术要求
(1)能接受火灾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报警部位。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10)
(2)有消音、复位功能,应在3S内正确接受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信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166-20074.11.1)
6.2.检测方法
将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向探测器施加火灾模拟信号观察显示盘工作情况,并用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满足技术要求。
7.对消火栓系统控制功能
7.1.技术要求
(1)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停
(2)显示消火栓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6.2.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9.5.7)
7.2.检测方法
(1)在消控室分别启停主、备泵,观察泵启、停状态及信号反馈情况。
(2)抽检任一消火栓启泵按钮,观察泵启动运行状态及信号反馈情况。
8.对自喷系统控制功能
8.1.技术要求
(1)控制喷淋泵的启、停
(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作业 指导书 设施 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