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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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
JGJXXX-200X
备案号JXXX-200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theresidentialinteriordecoration
200X-XX-XX发布200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theresidentialinteriordecoration
JGJXX-200X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X年XX月XX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X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无障碍设计;细部;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安全防范;设计深度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东南大学建筑学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地址:
南京市四牌楼2号,邮编210096)。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盛旺装饰设计研究所、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
目次
Contents
1总则
1.0.1 为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水平,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满足适用、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元式住宅和别墅的室内装饰装修,不适用于公寓建筑、历史文物住宅和保护性住宅。
1.0.3应体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提倡节能、节水、节材的低碳思想,适应不同地区、气候和文化的特点,倡导“简装修、重装饰”的理念。
1.0.4应推行标准化、装配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建筑的产业化、工业化的发展;并在推行标准化的同时倡导多样化、个性化。
1.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interiordecorationofresidentialbuildings
对住宅室内功能的完善,界面的维护、修饰,空间的美化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2.0.2顶棚ceiling
在屋顶或楼板下完成吊顶的面层。
2.0.3套内入口dwellingentrance
出入住宅套内的过渡空间。
2.0.4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yheight
室内地面装修完成面至相对应的顶层楼板底、顶棚及梁底的垂直距离。
2.0.5陈设品furnishings
具有观赏价值或文化意义并可以布置的物品。
2.0.6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sign
指为残障人和行动不便者提供通行方便的设计。
3基本规定
3.0.1 批量的新建单元式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3.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空间的墙面、顶棚、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楼梯、栏杆及固定隔断、固定家具;
2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的选择和布置;
3套内空间中给水、排水、电气、暖通等设备和设施的深化。
4使用功能、环境质量、视觉形态的完善;
3.0.3 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师对建筑结构的安全进行核验确认,未经设计确认和相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0.4住宅建筑内公用部位的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0.5 不得改变公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3.0.6不得擅自拆改或占用公共部位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0.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不得拆除室内安全防护措施。
3.0.8 不应降低住宅建筑对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3.0.9室内空间的尺寸应满足人体活动的基本要求,造型不应影响使用者的活动和安全。
3.0.10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障人的住宅室内空间应作无障碍设计。
3.0.11应避免在儿童活动范围内设置插座,不可避免时应选用安全插座。
3.0.12既有住宅的防水不满足检测要求,应补充防水。
3.0.13 应采用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的材料。
3.0.14严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材料。
4套内空间
4.1一般规定
4.1.1 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厨房、卫生间的基本功能,不宜改变卧室、餐厅、储藏等空间的基本功能。
4.1.2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1.3套内空间装饰装修中给水、排水、电气、暖通等设备、设施的深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对设备、设施的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1.4玻璃类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4.1.5装修后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1.6装修后的使用面积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对各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的规定。
4.1.7装修材料除应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材料应采用防腐、耐久、平整、不易变形和便于施工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顶棚还应采用防水、防潮、防霉、防锈的材料。
2墙面材料应采用抗污染、易清洁、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墙面还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水、不吸污的材料。
3地面材料应采用耐久、耐磨、防滑、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色差小、不起灰、不易变形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地面还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防水性能好的材料。
4.1.8顶棚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上部的空间宜满足设备和灯具的安装高度,有灯带的吊顶,侧边开口部位的高度应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吊顶侧边开口部位还应满足出风高度;
2顶棚上的灯具底面距人活动空间的装修地面净高不宜低于2100mm;
3顶棚宜少用或不用玻璃饰面;
4顶棚上悬挂重型设备或有震动荷载的设备设施应有与建筑结构体牢固连接的构造。
4.1.9 墙面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底层墙面、靠用水房墙面和固定家具应做防潮、防霉构造;
2墙面挂置设备或坠落后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装饰物应考虑构造措施;
3墙面的洞口周边宜考虑构造措施;
4墙面底部宜设踢脚板,其厚度不宜超出门套突出墙面的厚度;
5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卫生间走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宜设感应式灯光照明。
6室内采用落地玻璃门窗时,应装配安全玻璃,并在玻璃1100mm~1600mm高之间设有醒目的视觉提示。
4.1.10地面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水房间地面与相邻空间地面交接处应做好防水;
2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铺贴大尺寸块状材料,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3门槛应采用坚硬、防水的材料且高差不应大于20mm;
4条形木地板的铺贴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户方向;
5软硬质材料拼接处宜考虑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损的构造措施。
4.1.11套内宜设有集中贮藏室和分散贮藏空间,面积许可宜做步入式贮藏室。
4.1.12固定家具应采用环保、难燃烧、防虫蛀、防潮、防霉变、易清洁的材料。
尺寸应满足使用的要求。
4.1.13电视机、冰箱等电器设备设置在装饰柜内时应考虑散热构造措施。
4.1.14 套内各功能空间的装饰装修样式宜符合功能空间的特征,用材、用色宜与相邻空间协调。
4.1.15套内功能空间的家具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平面形状、尺寸、大小等因素布置,且宜与整体装修风格协调。
4.1.16套内空间所使用的防水材料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4.1.17套内空间新增隔断、隔墙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
玻璃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
4.1.18套内空间宜用陈设品和家具,提高室内的审美效果和舒适性。
4.2套内入口
4.2.1 入口处宜设可遮挡视线的装饰隔断。
4.2.2套内入口处装饰装修后的通道宽度、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相关条文的规定。
4.2.3 入口处门禁显示屏的中心点距装饰装修完成后的楼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400mm,不宜大于1600mm。
4.2.4 入口处的墙面附近宜预留入口照明开关。
4.3起居室
4.3.1 起居室的家具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形态结合通行、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布置。
4.3.2 起居室家具摆放之后的主要交通通道宽度宜不少于900mm。
4.3.3沙发、电视柜应选择靠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靠墙布置沙发的墙面其直线长度宜超过3000mm。
4.3.4 装饰装修中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
4.3.5电视柜上的插座宜设在电视机柜台以上150~200mm高度的电视机背面墙上。
4.3.6 起居室墙面应留有满足使用数量的电源、电话、电视、信息网络等设施的插座。
4.4餐厅
4.4.1 餐厅家具布置应满足就餐需求,且宜留有不少于600mm通往厨房和其他空间的通道。
4.4.2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
4.4.3跃层住宅餐厅应避免布置在上层卫生间的下方。
4.5卧室
4.5.1 卧室家具布置后不应影响交通和家具使用的要求,且宜留有不小于600mm的主要通道。
4.5.2 卧室布置应注意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应正对卫生间门,不宜紧靠外窗。
4.5.3卧室宜设置衣柜,平开的双门衣柜净宽不宜小于800mm,不宜大于1200mm。
4.5.4 老年人使用的卧室应做到:
1宜设置独立卫生间或靠近卫生间;
2宜少做凸出墙面的装饰造型,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1800mm以下高度应设护角。
3卧室的出入口和有高差处或转弯处应有辅助脚灯;
4床头位置应设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带荧光显示功能的按键开关。
5卧室应设不少于两组安全电源插座,卫生间应设不少于一组电源插座。
6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在卧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宜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紧急呼救按钮。
7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带闭门器的平开门,如采用推拉门,门轨不应影响出入。
4.5.6 儿童使用的卧室装饰装修应适合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在儿童可触摸、碰撞的部位宜少做外凸造型,不应有尖锐的棱、角状的造型。
4.6厨房
4.6.1 厨房平面中储藏、洗涤、烹调三个工作点的连接距离不宜小于1200mm,地柜前的活动距离不宜小于900mm。
4.6.2厨房内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采光,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必须满足通风要求。
4.6.3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烟阀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4.6.4厨房应配置小型、易用的灭火器,采用燃气的厨房宜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器。
4.6.5 厨房吊柜底面距楼地面装修完成面的距离宜为1600mm,不宜低于1450mm或高于1700mm。
4.6.6 厨房吊柜的深度宜为350mm,不应小于300mm或大于400mm。
4.6.7地柜的高度宜为820mm,不宜低于780mm或高于840mm,当采用非嵌入灶具时,地柜灶台处的高度计算应减去灶具凸出台面的高度。
4.6.8厨房应预留家用电器位置和相应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离水源应大于900mm,且宜设置防溅插座面板。
4.6.9厨房地面防水应沿墙上反300mm,洗涤池处墙面防水高度宜为1200mm,长度宜超出洗涤池两端400mm。
4.6.10厨房墙面宜有防潮层,当厨房布置在无用水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宜有防潮层。
4.6.11厨房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当厨房设有采暖系统的分集水器、生活热水控制总阀门时,地面宜就近设置地漏。
4.7卫生间
4.7.1 卫生间应具有盥洗、就厕和沐浴的基本设施,平面布局宜采用干湿分区。
4.7.2卫生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若无自然通风应设置机械通风。
4.7.3 卫生间不应设置遮挡采光、通风的固定物。
4.7.4卫生间内设有洗衣机时,应有专用的给排水接口、地漏和防溅电源插座。
4.7.5 卫生间的地面装修应有坡度坡向地漏,非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0.5%,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小于1.5%。
4.7.6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客厅、餐厅或厨房。
4.7.7柜体宜采用环保、防潮、防霉、易清洁、不易变形的材料;台面板宜采用硬质、耐久、耐水抗渗、易清洁、强度高的材料。
4.7.8 卫生间的洗面器上部墙面宜设置防雾型梳妆镜或镜柜。
4.7.9洗脸台的装修宜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台盆的上边沿距装修完成后的楼地面距离不应低于750mm或高于850mm;
2洗脸盆中心与装饰装修完成后的侧墙面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50mm;
3嵌置洗面盆的洗面台进深不应小于550mm;
4并列安装的洗脸盆,其中心间距不宜小于700mm;
5洗脸台前宜留有宽不小于700mm,深不小于500mm的活动空间。
4.7.10坐便器的中心与装饰装修完成后的侧墙面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50mm。
4.7.11坐便器前宜留有700mm宽和距坐便器前边沿350mm的活动空间。
4.7.12小便器的中心与装饰装修完成后的侧墙面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50mm。
4.7.13浴缸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缸前宜留有不小于600mm×600mm的活动空间;
2浴缸的上边缘距装饰装修完成后的楼地面距离不应低于450mm,不宜高于550mm。
4.7.14淋浴间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淋浴间的门洞净宽不得小于600mm,进深不得小于900mm,宽度不得小于800mm,隔断高度不宜小于2000mm。
2淋浴间应有安装牢固的抓杆。
3淋浴间的挡水高度距装饰装修完成后的楼地面距离不宜小于50mm,不宜大于80mm。
4.7.15卫生间的电器插座应配置防溅水型插座,安装高度应适合不同设备、设施的使用要求。
4.7.16卫生间装饰装修中的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防水层应沿墙面上翻300mm,并应涂刷出卫生间门口以外500mm宽,向两侧延展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2浴区墙面防水高度不得低于2000mm,与卧室、书房相邻的浴区墙面防水应做至上层楼板底面。
3对管道穿楼板的接触部位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做防水构造;
4采用蹲便器的地面蹲台上、下的地面及侧面均应做防水层,蹲台上的墙面防水高度应相应提高150mm。
5卫生间应在木门、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面的基层宜采用不易腐烂的材料,门槛宽度应大于门套宽度。
4.8过道、套内楼梯及护栏
4.8.1 装饰装修后的过道、套内楼梯及护栏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相关部位的最低尺寸要求。
4.8.2 当楼梯的过梁或管道设施的底面距离地面2000mm时,不应再做任何降低该高度的装饰装修。
4.8.3装饰装修后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0m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0m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900mm。
4.8.4装饰装修后的室内外廊、中庭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0mm,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110mm,栏杆离地面100mm高度内不宜留空。
4.8.5套内过道和楼梯的踏步应采用环保、防滑、坚固、耐久、耐磨、平整、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平面应有防滑构造;
4.8.6室内楼梯踏步板不宜采用玻璃材料,如必须采用,应选择钢化夹层玻璃,并满足《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4.8.7套内过道和楼梯地面临空处,应做高不小于20mm,宽不小于80mm的收口构造;
4.8.8老年人必须使用的楼梯应有鲜明标示,不宜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9储藏空间
4.9.1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用水房间的壁柜与墙面接触部位应有防潮构造。
4.9.2 步入式的储藏空间应有照明设施,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宜设置百叶门。
4.10阳台、露台
4.10.1 不应擅自改变住宅阳台、露台的功能,不应拆除阳台、露台的栏杆、栏板,或降低栏杆、栏板的高度。
4.10.2 不应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措施。
在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花盆等装饰物,必须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10.3阳台地面不应在靠近阳台栏杆处设高度低于或等于450mm的,宽度大于220mm的低柜或可踩踏的装饰物。
4.10.4阳台储物柜、装饰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并应为空调外机等室外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空间。
4.10.5布置健身设施的阳台、露台应在合适的墙面安装防溅水电源插座。
4.10.6阳台墙面防水高度不宜低于300mm,有洗衣设备的墙面防水高度不应低于1200mm。
4.10.7 阳台、露台的地面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未封闭的阳台、露台地面的装修材料应具有抗冰冻、耐暴晒、耐风化的性能;
2未封闭的阳台、露台装修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封闭的阳台、露台装修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
4.10.8 阳台设有洗衣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专用给排水接口、专用地漏和电源插座;
2洗衣设备的下水管不得接驳在雨水排水管上;
3严寒或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4.10.9阳台应设灯光照明,无顶棚的阳台和露台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壁灯。
4.10.10阳台应采用使用方便、造型整洁、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4.11室内门窗
4.11.1室内门的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型玻璃;
2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地下埋设式门轨,地面限位器应避免安装于走道通行位置;
3非工厂化生产的门应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推拉门还应有防脱轨的结构。
4门把手中心点距装饰装修完成后的楼地面不宜小于950mm,不宜大于1100mm。
5门扇开启后的净尺寸应符合表4.11.1的规定:
表4.11.1各空间门扇开启后门洞的净宽尺寸(单位:
mm)
房间名称
门扇开启后门洞的净宽最小尺寸
门扇开启后门洞的净宽适宜尺寸
备注
厨房单开门
800
800~850
——
厨房双扇推拉门(通道仅单扇门宽度)
1500
700(内空)
1650~1800
两扇门对移,实际门洞宽度仅单扇门宽
厨房双扇推拉门(通道为双扇门宽度)
1300
1500~1800
——
卫生间单开门
700
800~850
——
卧室单开门
900
900~950
——
贮藏室单开门
600
700~800
——
贮藏室双扇
推拉门
1350
1500~1700
两扇门对移,实际门洞宽度仅单扇门宽
供轮椅通行
800
——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400的墙面宽度
4.11.2套内窗户的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内靠窗地台或其他装饰装修物高度小于或等于450mm,宽度大于220mm时,应重新设计防护设施,防护高度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2凸窗的开启窗扇底边距窗台面净高低于900mm时,窗台面向上部位应设防护设施,防护高度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3窗扇开启把手高度不宜大于1200mm;
4窗台板面层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的材料;
5使用电动窗帘,应在窗帘盒一端墙面预留电源插座;
6非工厂化生产的窗应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
5共用部分
5.0.1装饰装修改变疏散门、消防栓、水井、电井等设备饰面材料后必须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5.0.2单元式住宅内公用部分的顶棚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火、防锈蚀、不易变形的材料,宜采用经济、便于施工的材料;
2入口门厅、电梯厅吊顶净高不应低于2400mm;标准层公共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0mm;
3顶棚不宜采用玻璃吊顶,若局部设置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牢固且便于更换和检修。
5.0.3墙面应采用环保、不燃烧、易清洁、防水性能好的装修材料。
5.0.4单元式住宅内公用部分的楼梯踏步应有防滑措施。
6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0.1地下室可布置除卧室、起居室、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
半地下室布置卧室、起居室、厨房等功能房间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提高环境质量。
6.0.2地下室、半地下室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设备、管道和气瓶。
7无障碍设计
7.0.1残障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使用的住宅在室内装饰装修中宜有无障碍设计。
7.0.2住宅室内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室内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无障碍通道、门的相关规定;
2室内无障碍通道上空的净高不应低于2000mm,在墙面高度600mm~2000mm范围内,不应有突出墙面大于100mm的物体;
3走道一侧或两侧应设扶手,当轮椅坡道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
20时宜设双层扶手,扶手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走道两侧墙面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防护板,走道临空侧及斜向的楼梯等下部空间可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5门扇向走道开启时门扇宜设在内凹空间,内凹空间的面积尺寸不应小于1300mm×900mm。
7.0.3无障碍住宅的家具、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乘轮椅者使用的家具前应留有不小于800mm×1200mm的轮椅停靠空间,且该空间应和其他的无障碍通道相连;
2便于乘轮椅者使用的床高度为450mm,床底部应留有高不小于200mm,深不小于150mm的空间,且床边至少有一条净宽不小于1200mm的无障碍通道;
3卧室和卫生间的适当部位应设距地高度为400mm~500mm的求助呼叫按钮;
4电气照明开关应选用拨把式或宽型翘板式防漏电的按键开关,底边距地高度为900mm~1100mm;
5安装在1800m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应不小于400mm,并不大于1100mm;
7.0.4无障碍住宅厨房的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厨房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0mm的轮椅回转空间;
2供乘轮椅者使用的灶台高度宜为750mm,沿灶台边缘宜做隔板,宜使用电磁炉;
3供乘轮椅者使用的操作台宽度不宜小于5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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