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概论》考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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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概论》考点分析
公务员考试《法律概论》考点分析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考点一:
法的概念和本质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同志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具有(阶级性),是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
体现的是整个同志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也不是简单的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考点二: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考点三:
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2、评价作用:
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预测的是(他人或自己)。
4、教育作用:
通过对法律的学习,人们可以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5、强制作用:
制裁违法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
(3)、组织社会生产
(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的要求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权益。
(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考点一: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1、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方便的作用:
(1)、确认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
(2)、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纠纷
(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考点二:
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的制约)和(法服务于政治)。
1、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
(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变化的重要因素;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
(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的体现:
(1)、在阶级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从而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1、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法律)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
因此两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党的建设指导法制建设各个环节;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的法的适用给予指导。
3、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
考点三: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第三节法的制定
考点一:
法的制定
1、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简称“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考点二: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立法的基本原则(7点)
(1)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考点三:
立法的程序
1、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通常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讨论
(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考点四:
法的渊源
(一)、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8)种: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这里指(狭义)的法律,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合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数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列。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指定。
7、特别行政区法。
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8、国际条约
考点五:
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过法律的整体。
2、法律部门划分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不同。
3、划分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依据(性质)的不同。
第四节法的实施
考点一:
法的实施
1、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
2、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3、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严格依照法律从事各种事物和活动。
4、(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形式。
考点二:
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范围和适用的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适用。
(一)对人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3种。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有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也适用(中国法律)。
(二)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溯及力)等问题。
1、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2、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
(1)、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
(2)、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就是旧法失效之时。
(3)、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3、溯及力问题: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空间上的效力
凡是中央机构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特殊规定,一经公布,就在(全中国领域内)发生效力。
地方政府机关所指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发生效力。
考点三:
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一)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1、(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2、(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3、(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要(遵守时限)。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事实求是、有错必纠。
考点四:
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一)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的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关系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1、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行为)。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是违法行为(所损害、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
(3)、违法的(主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4)、违法的(主观要件)是违法行为人(故意、过失)的(心里状态)
2、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其危害),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违法必然产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3、法律制裁包括(形式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1)、刑事制裁,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施刑罚,
(2)、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的当事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进行的制裁。
(4)、违宪制裁,是指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制裁。
行使违宪制裁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六)、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2、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客体、监督内容)。
(1)、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
(2)、监督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公务活动)。
(3)、监督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3、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成为(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纪律监察委员会)。
(3)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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