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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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中,未批)
表格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
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
镇或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
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
密度1区:
市区内环路以内。
密度2区: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密度3区:
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
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
地区。
密度4区:
密度1、2、3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城市规划密度分区
图》。
(二)特别控制区:
城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区,华侨新村、天胜村、东皋大街、昌华大街、新河浦、农林上路、西关大屋等具有传统风格和地方特点的民居保护区,沙面近现代建筑保护区,上下九路、第十甫路、北京路、长堤大马路、长洲岛、芳村区聚龙村古民居建筑群等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区,城市传统中轴线、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新城市中轴线、城市广场等城市空间景观保护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海珠果园保护区、芳村花卉保护区、城市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珠江新城、二沙岛、领事馆区、白云新城、黄村地区、新机场地区、省、市党政领导机关和驻军领导机关驻地的控制区、大中院校等城市特定规划功能区,城市组团空间过渡区和开敞区。
(三)县级市城市规划密度分区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划分密度2、3、4区和特别控制区,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密度分区和特别控制区内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了规划法定图则的地段,规划和建设按法定图则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阶段进行。
根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发展需要的不同情况,应编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
(一)根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的需要,应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建制镇,应纳入分区规划,若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的,应符合分区规划。
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在土地开发利用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
(四)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项目,应编制专项规划。
(六)中心村应根据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规划建设,编制中心村规划。
第六条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
规划方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采纳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符合国
家、省、市的有关规范和本细则的规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应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的由本细则规定。
第八条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经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
名应齐全,规划成果应规范。
第九条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提供;对报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申请,应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法定工作日40日内批复。
第二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科学分析预测城市远期发展需要,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协调。
(三)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广州市市域镇体系规划相衔接,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四)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应符合相关的分区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其审批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其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市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特定管理区的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总体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和图册内容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二)规划图册,包括:
1、市域城镇体系分布现状图;
2、现状图;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4、城市总体规划图;
5、近期建设规划图;
6、各项专业规划图;
7、工程地质评价图。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上述图纸比例市区为1/20000,县级市为1/20000-1/10000;建制镇为1/500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节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五条市区、特定管理区、县级市的分区规划,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分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区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各专项规划予以深化。
(二)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分区规划的编制宜同步开展,保证各分区规划相互协调,使城市总体规划得以完整、系统地深化。
(三)分区规划范围内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应经协调和合理调整后纳入。
(四)分区规划的界线划分,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镇、街等行政界线,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界线确定。
(五)编制的分区规划,应能有效地指导编制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及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分区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内容包括:
(一)规划文本;
(二)规划图册,包括;
1、规划分区位置图;
2、分区规划现状图;
3、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绿地系统规划图;
6、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
7、地块划分编号图;
8、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9、各项工程管网及其设施规划图。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上述图纸比例为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10000-1/5000。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分区规划的性质、人口规模、土地利用与布局、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主干道网络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做到能够有效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城市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编制市区和特定管理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县级市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
规划范围、用地性质、人口规模、主要道路红线、土地开发强度、建筑保护、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详细规定各类用地内允许建设、不允许建设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功能;
(二)确定各级道路红线与走向、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道路横断面;
(三)规定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建筑高度和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物距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及城市设计等要求;
(四)确定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定位、用地规模和建筑规
模;
(五)确定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容量、标准和用地,管线走向和规格;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七)编制城市设计专项内容,制定设计导则,其中区内重要地段应进行环境景观设计。
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内容
包括: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册,包括:
1、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2、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3、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4、地块划分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5、绿地系统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6、道路交通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7、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1/2000;
8、各项工程管线与设施规划图。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二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若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重新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其深度应达到直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有效地指导各项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地段区位、周围交通条件、环境质量、配套设施状况及地块内建设现状等因素,进行建设条件分析。
(二)总平面规划:
依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条件分析,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1、规划总用地和各类用地范围及其面积;
2、道路系统和各级干道宽度以及主要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及转弯半径;
3、建筑布局;
4、建筑层数与高度控制;
5、建筑物距规划道路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
6、建筑物及停车场(库)的主要出入口;
7、绿化布局和各类绿地的位置及其范围;
8、各项用地及用地平衡;
9、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
11、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道路等级系列,交通组织方式,6米以上主要道路的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转弯半径,以及与区外道路的衔接等;明确停车场(库)的具体位置、面积、泊车位及出入口。
(四)绿地系统规划:
各类绿地的功能和面积以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并进行绿化初步设计。
(五)竖向规划:
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标高和主要坡度及地台标高等。
(六)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工程管线的综合平衡规划,明确各类管线的容量、外部接驳、站点设置和其规模、走向、位置、标高以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七)投资效益分析:
估算工程量和总造价。
第二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图册,图纸比例1/500-1/2000。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并在图上列出用地平衡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一览表,建筑设计指标表及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2、道路交通规划图;
3、绿地系统规划图;
4、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
5、竖向规划图。
规划范围内有大、中型或重要建设项目的,还应附有体现规划设
计构思的透视效果图。
(二)规划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地段位置和周围环境、道路交通等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和用地平衡;
4、建筑布局与设计;
5、空间环境和景观特色设计;
6、道路交通和绿地系统规划;
7、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及其一览表;
8、各项工程管线综合;
9、竖向规划;
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
总用地和分项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住宅建筑、商业建筑、配套设施建筑、其它建筑等各项面积,规划居住人口、居住户数、居住毛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并列表说明;
11、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第二十六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和正式规划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在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阶段,侧重于总体构思和总平面规划布局以及各项用地与用地平衡、公建配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等规划内容;在向城市规划部门报送1-2个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初审后,应按初审意见进行深化,并按标准规划成果的要求,编制正式规划设计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送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方案应报送下列的材料:
(一)申请初审报告一份;
(二)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三)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图中应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各项用地及用地平衡表、公建配套一览表。
第二十八条送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正式设计应报送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报告一份;
(二)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申请表一份;
(三)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含提供有道路、河涌等内容的地形图)及初审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四)绘制在1:
500实测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三份;
(五)总平面规划图一式六份;
(六)道路交通规划图一式六份;
(七)绿地系统规划图一式六份;
(八)竖向规划图一式六份;
(九)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要求报送的有关专业管线规划图)一式六份;
(十)说明书一式六份;
(十一)有条件的可报送规划设计计算机文件软盘一式两份。
第二十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按规划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规划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除有下列情形外,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同一建设用地重新编制的规划报审:
(一)因上一层次规划已经依法变更,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
进行变更的;
(二)建设用地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
第六节中心村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条中心村规划应合理安排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和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加强农村依法按规划进行建设,为农村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编制中心村规划分为村域规划和村建设用地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其中村建设用地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
村域规划区范围即村域行政范围。
村域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村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非建设用地;其中村建设用地根据村经济发展和村民生活水平改善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中心村规划时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编制中心村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用地,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大型设施、城市干道、城市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重要内容应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的规划建设,一般选择集中或相对集中方式,应防止无序扩散破坏城市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
(五)规划发展区内中心村规划建设用地应从严控制。
(六)中心村规划应有效地指导中心村建设与管理。
(七)村规划建设用地只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为合理利用与节约土地,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不宜建设单家独户低层住宅,鼓励建设多层联排和高层住宅,加强旧村改造。
第三十三条中心村规划编制计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市区中心村规划,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并经村民委员会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市的中心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委员会审
查同意后,报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由负责组织编制的部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申领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领报告并附有村民委员会意见:
(二)地形图,图纸比例1:
2000。
在图上应标明村的行政界线、现状中心村的建设用地界线、村留用地与村已征用地的面积和界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界线和现有公建设施的名称、位置和规模等;
(三)附件。
说明村的现状人口(含农业人口数、村农转非居民人口数和暂住流动人口数)、村域面积、现状村庄面积、村留用地与村征用地面积、耕地面积、闲置地面积,以及村建设现状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中心村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应符合广州市中心村规划编制与审批规定的要求,其中中心村近期建设规划的深度应能有效地指导各项工程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村域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现有农村居民点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域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农村居民人口发展总规模及各个居民点人口的布局;
(三)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标准,确定村人均生活建设用地指标和村经济发展用地标准,明确各个居民点建设用地与村经济发展用地的发展方向和规模以及村建设用地总量;
(四)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布置村域内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村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各项用地,并界定其用地范围;其中村域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予以深化;
(五)安排交通、供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其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
(六)安排教育、文体、卫生、商业等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其它社会服务设施,确定其位置与规模;
(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土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抗灾规划等进行综合协调;
(八)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主要项目的建设次序。
第三十七条村建设用地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村域规划确定的村建设用地控制总量,合理确定各居民点用地和村经济发展用地的规模与数量,平衡村各项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二)布局村各项建设用地,按建设部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并详细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建筑功能。
(三)规定各地块的建设控制指标,明确交通出入方位、停车泊位、建筑物距规划道路退让间距等要求;
(四)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坐标、标高等;
(五)确定旧村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六)本着改善中心村整体环境的原则,对村中心区和其它重要地段的环境景观及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提出设计准则;
(七)综合安排环境和防火等建设方面的综合设施;
(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编制。
第三十八条村域规划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件:
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件,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村域规划图纸。
包括如下内容和要求:
1、中心村位置图:
标明中心村所在位置、城市功能分区、区域交通网络等。
2、村域现状图:
标明中心村行政界线(以民政部门勘定的界线为准),村域内主要单位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的名称、用地界线及用地面积,各自然村名称,中心村生活及经济发展用地之历史用地及未批已建用地的位置、用地界线和用地面积,各类征用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文号、用地界线、用地面积、用地单位名称、用地性质,基本农田保护区、蔬菜生产基地、生态林区、果树保护区和花卉保护区的用地界线及用地面积;村域主要道路的走向、现状宽度和名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和用地界线、用地面积及其管线现状,各类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它须在现状图上明确标示的内容。
3、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
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标明各类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标明中心村行政界线,以及中心村生活用地与经济发展用地界线。
4、村域道路系统规划图:
标明宽度15米以上规划道路的走向、
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转弯半径和断面形式,立交平面方案和用地
控制范围以及公交站场、停车场的位置、用地界线等。
5、村域绿地系统规划图:
标明各类绿化用地的类型、位置、用
地界线和用地面积。
6、村域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标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
管径、服务范围等,并标明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位置、用地界
线和用地面积。
上述规划图比例,除中心村位置图比例不限外,其余为1:
5000-1:
2000。
(三)上述成果的计算机文件。
村域规划成果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规划图纸彩色示展图一套,计算机文件一式两份。
第三十九条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成果深度参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其成果包括:
(一)规划文件:
文本、说明书及附件,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规划图:
1、村建设用地现状图;
2、村建设用地规划图;
3、地块划分编码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绿地系统规划图;
6、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上述图纸比例,除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不限外,其它为1:
2000—1:
1000。
(三)上述成果的计算机文件:
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成果上报资料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一式八份,规划图纸彩色示展图一套,计算机文件一式两份。
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与村域规划同时编制、同时上报的,其规划文件可与村域规划的文件合并,道路交通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可并入村域规划相关专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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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城市规划 条例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