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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二季度全员培训教案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矿
2012年度第二季度全员培训教案
红旗三矿安全培训科
2012年05月
目录
第一章矿井概况(2——8)
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9——24)
第三章矿井灾害预防知识(25——43)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及避灾路线(44——51)
第五章矿井避灾自救装备(52——54)
第六章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55——57)
第一章矿井概况
主讲教师:
课时计划:
学时
第一节矿井基本情况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三矿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玉皇庙村,西距巩义市15公里,南距310国道3公里,矿区有简易公路与310国道相连,交通便利。
1996年建矿,1998年建成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技术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
开采二1煤层,俗称黄煤,井田面积1.1803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455万吨,可采储量234.8万吨,设计服务年限11年。
矿井正常涌水量18.17m3/h,最大涌水量41.93m3/h,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矿井相对涌出量6.72m3/t,绝对瓦斯涌出量2.13m3/min,为瓦斯矿井,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不易自燃。
一、煤层赋存情况
本矿开采的二1煤层俗称“黄煤”,赋存于二迭系山西组下方。
煤层由于受沉积环境及后期构造变动的影响,厚度不均匀,变化较大,煤层倾角为4°—14°,煤层平均厚度为4.7m,煤质为黑色无烟亮煤,质轻性脆有沥青光泽的无烟煤,煤质松软,强度极低,硬度系数为0.17,易冒落。
以粉、粒状为主。
煤的原生结构遭破坏,呈现经层间挤压、揉搓的构造特征:
偶夹块煤,亦为煤粉压固而成,表现为滑面发育,强度极低,指压即碎,与水则产生大量煤泥。
煤的比重较大,平均1.79;容重达1.6。
其空隙率为16﹪。
二、地质概况
从整体上看,工作面为南高北低的单斜构造,工作面煤层的倾角在4°~14°之间。
工作面在掘进送巷中未发现大的地质构造,有些地方发现一些小型褶曲构造,对工作面回采影响不大。
工作面的详细地质资料有待于进一步查明。
三、围岩及其特征
围岩及特征表1-1
围岩名称
岩层名称
厚度(m)
岩石描述
老顶
细粒砂岩
6.43
深灰色厚层状,性硬脆颗粒均匀,节理充填白色薄膜,底为砂质泥岩和泥岩互层。
直接顶
砂质泥岩
9.66
黑色细密含云母片及植物化石,底为炭质泥岩,污手有滑感,少夹煤线。
直接底
炭质泥岩
10.69
黑色薄层状,局部夹煤线和细砂岩,含方解石脉,具有劈理片理结构。
老底
石灰岩
1.90
深灰色厚层状硬脆有方解石脉破碎。
在直接顶、直接底与煤层之间,局部存在伪顶和伪底,其岩性多为炭质泥岩或泥岩,厚度一般小于0.50m。
四、水文地质情况
该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主要含水层为顶板砂岩,底板太原群上部灰岩,富水性极不均匀。
工作面地面东北部地面为凉水泉水库支流,水流量不大,雨季有洪水因此在推采过程中,雨季应加强防治水工作。
掘进送巷过程中,发现上下辅巷巷道顶板有少量淋水现象,在推采顶板垮落过程中,顶板砂岩含水层水涌入工作面老空区,工作面涌水量相应的会增大。
工作面采至淋水区时,涌水流入排水沟,本队必须在下辅巷或在工作面低洼地区安装排水设施,待工作面排水设施安设完毕后,再进行工作面推采工作。
在工作面推采过程中,探水组加强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治后采”的原则。
五、矿井技术改造主要内容及完成情况
(一)提升系统
主井口直径3.6米,安装一对1吨非标准罐笼,配备有防坠器,作为混合提升井,担负矿井人员、煤炭、物料的提升任务,井筒装备梯子间,兼作安全出口,主井提升绞车型号2JK-2.0×1.0使用KTDK-PC变频电控系统。
(二)矿井开拓运输系统
矿井采用两立井单水平上山开拓。
走向长壁炮采放顶煤开采,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
主、风井均为原有井筒主井为混合提升井,风井为专用回风井。
目前11110工作面即将推采完毕,11070工作面为接替工作面,工作面及运输顺槽均采用SGW—22型刮板输送机运煤,煤经工作面下辅巷、一、二部皮带运输至大巷煤仓,装入1吨侧翻式矿车提升至平地。
材料运输采用1吨侧翻式矿车,由主井下卸至井底料场,经轨道上山运至工作地点。
经试运行所有运输设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三)通风系统
矿井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主井进风,风井回风,风井直径2.6米,作为专用风井,井筒装备有梯子间,兼作安全出口。
风井安装FBCDZNo15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经测定矿井总进风量每分钟为1713m3,总回风量每分钟为1805.7m3。
工作面没有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实现了“三专两闭锁”。
(四)矿井防治水系统
依据有关地质资料,我矿地质条件比较简单,主要以防治季节性地表裂隙水为主,矿井实际涌水量5m3/h。
主井底设主、副水仓,水仓设计容量566m3,现安装有排水泵3台,型号为MD85-45×6,井筒安装两趟排水管路,均达到了《规程》规定的排水能力。
同时我矿建立有探放水队伍,并配备9名经培训的探放水队员,配备ZDY-800大功率探水钻2台、YDZ(A)物探仪一台采取“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实施探放水作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编制了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和雨季“三防”措施。
(五)供电系统
我矿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一回路来自110KV凯旋变电站凯岳一板,线路长2.2KM;另一回路来自大峪沟35KV变电站栗煤22板,线路长2.7KM。
地面变电所安装2台S9-500-6/0.4变压器和一台S9-800-10/6变压器。
供地面风机、提升绞车、空压机等用电。
高压6000伏入井,中央变电所安装KBSG型变压器三台,其中两台315KVA供各采、掘、机运设备用电,另一台100KVA供风机专线用电,通过联合试运转,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能够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及生活用电之需要。
(六)防灭火系统
我矿开采煤层,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分院鉴定无自燃倾向,因此火灾防治,主要以防治外因火灾为主,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井下大巷、硐室为永久性支护,运输上山、轨道上山和首采工作面支护采用矿工钢梯形支护和π型钢梁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2)井下所有巷道有消防管路,地面有消防水池。
(3)局部通风机采用阻燃风筒。
(4)井下运输采用阻燃胶带、刮板输送机和1吨非标准矿车运输。
(5)井下设有消防材料库,并配有各种消防器材。
(6)严禁井口20米内使用明火,坚持出入井人员验身制度。
(7)入井电缆全部为矿用阻燃型,严禁带电作业,井下用电要求做到“三无”、“四有”、“三全”、“三坚持”。
(七)粉尘灾害防治系统
我矿所采二1煤层,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分院鉴定,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消防、防尘管道由地面静压水池经主井、井底车场、两条上山至采、掘工作面。
井下巷道每间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用通风除尘,冲洗巷帮,刷白井底车场运输大巷,运输转载点设喷雾降尘,设风流净化水幕,有完善的供水和防尘系统,采用湿式钻眼,水泡泥封孔,工作面洒水,煤层注水,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
用CH100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对产尘地区粉尘定期监测。
(八)压风系统
地面建有空压机房,安装有2台10m3低噪声喷油螺杆压缩机,一备一用,铺设无缝压风管路至各工作面。
目前,供水、压风、通讯设施已通至各工作面,矿井3条生命线完善可靠,提高了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九)瓦斯监测系统
矿井安装了KJ95N型瓦斯监控系统,实现了与市煤炭局、集团公司联网监控。
井下安装了7个瓦斯传感器、3台报警断电仪、主要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风速、水位传感器等,对10个重要场所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
配备5名经培训合格的监控值班工,瓦斯传感器每周校验一次,并留有检验报告,制定有各种管理制度,日报表由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十)仪器、仪表配备情况
我矿配有光学瓦斯检定仪16台,便携式瓦斯检测仪30台,高中低速测风表3组、秒表4块。
自救器390台,并定期进行校验,瓦斯、风、电闭锁设备齐全,能够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十一)矿井通讯
我矿安装有KTJ4H型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装机容量64门,可扩充为128门,联通地面各安全生产主要部门、井下各硐室,设备转载点及工作面。
井上下通信系统完好,对外联络畅通。
(十二)其它系统
1、2011年我矿与巩义市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同时集团公司成立有救护小分队。
2、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所有入井人员全部购买有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3、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已完善。
第二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红旗三矿井田位于荥巩煤田西端,在大峪沟镇玉皇庙村第七村民组封山坡下,南边高北边低,井田北部为一向西北方向开口的山涧沟谷地带,是区域地下水汇径流区。
王河是排泄区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河流,在站街镇附近汇入伊洛河,属季节性河流。
矿井开采的煤层属于二迭系山西组的二1煤层,直接顶板多为泥岩或沙质泥岩,直接底板多为泥岩、灰质泥岩或沙质泥岩,主要含水层为顶板砂岩。
裂隙、孔隙不发育,富水性弱,底板为太原群上部灰岩,属于二类一型或三类一型。
井田范围内无大的断层和褶曲,地质条件比较简单,但煤层赋存极不稳定,且无规律可循,短距离内煤层有突然增厚、变薄的现象,且有不可采带及无煤带出现。
煤层的平均厚度约为2.1m,煤层的倾角为7°-14°。
二1煤多呈粉末状,煤质松软,强度低,煤层无自燃发火倾向,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矿井正常涌水量18.17m3/h,最大涌水量41.93m3/h,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根据历年来出水量观测不足5m3/h。
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授课教师:
课时计划:
学时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夫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⑴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⑵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⑶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⑷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㈠《安全生产法》
•⒈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
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㈡《矿山安全法》
•⒈立法的目的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队大全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
其立法目的是:
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⒉《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起来,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⒊《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5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以及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
㈢《煤炭法》
•⒈《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第75号命令,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⒉《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该法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国时设计、国时施工、国时验收、国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区,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㈣《煤矿安全全监察条例》
•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成立了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1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
这种体制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由于执法主体从劳动部门到煤矿监察机构的转换,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过去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的需要。
为了明确责任和权利,解决修改法律法规费时较长问题,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现实问题比较适宜。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
全国煤矿每年均有较多重大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大,不仅给职工家属带来巨大痛苦,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
近几年,美国、俄罗斯、南非、波兰、印度等国家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明显下降,我国与世界产煤国家安全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全监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
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有五章50条。
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
•㈤《煤矿安全规程》
•⒈《煤矿安全规程》(简称《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规程》于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我国原有《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不迁就保护落后,结合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实际、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探索,具有权威、科学、实用、全面和可操作性的特点,是煤矿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地位。
《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其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⒉《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共有四编751条。
第一编总则,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二编井工部分,规定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第三编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第四编职业危害,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该《规程》为第七次修订本,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量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
•⒈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处罚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⒉主要内容
•《处罚办法》共有6章78条,主要包括:
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及附则。
其中的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行政处罚共有9种,分别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⒈制定《条例》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由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月13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命令实施。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4条,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以及国家、省级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发证权和管理权;提出了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和使用做出敢规定,对行政处罚明确了权力机关。
这是一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法规》,也是煤矿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加强法治管理、科学管理的有力武器。
第三节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及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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