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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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
企业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企业的分类:
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集体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私营企业:
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外商投资企业:
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高速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的法律特征: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如企业兼并、改组、股份和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盈余分配等。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1)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
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
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3)行政法规:
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
*5、个人独资企业法: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允许称作“公司”。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情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程序:
①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经营管理:
①投资人可自行管理;
②委托聘用其他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营业转让:
①转让:
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②继承:
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5)解散终止:
①解散的原因有4个:
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②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注意:
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6、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分类:
①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
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
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
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2)事务的决定:
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
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
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入伙:
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
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②法律规
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6)退伙:
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①自愿退伙:
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
②当然退伙:
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
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③除名退伙:
除名条件: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
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生效力,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合伙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
同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
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
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内容要求:
①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
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
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
①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入伙:
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
①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
伙;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XX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①合伙期满,不再继续经营;②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
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⑥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
2)清算:
清算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偿费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②法定补偿金;③所欠税款;④债务。
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2、设立:
①审批:
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其中合营协议、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议。
3、出资:
①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②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
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4、管理:
①董事会:
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
②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
①期满;②一方不履行义务;③亏损严重无力经营;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⑤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⑥出现规定的事由。
(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
2)清算:
董事会提出,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
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①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取得资格的,投资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②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种:
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联合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③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依据。
企业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
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经财税审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
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
2、设立:
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审批文件有: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件。
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合作期限与解散:
①期限:
期满,双方同意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双方同意可申请延期。
如果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
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②解散:
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解散事由出现;
责令关闭
三)外资企业法:
*1、特征:
①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②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③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请求情形有: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④股权的继承:
除章程另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
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能成立。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承担公司募集事务,其责任是:
公司不成立时,对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公司章程:
包括股份总数、经营范围等;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非股东,章程制定后需创立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批,才能做为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①以书面形式认足规定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股总额应等于注册资本额;
②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③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
分别由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步骤如下:
①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即招股章程。
②制作认股书。
③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
发起人不得自行募集,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④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⑤认股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和其分认股人应一资缴清,不得分期付缴。
⑥召集创立大会:
即创设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认股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发起人缴纳首次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可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方的:
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记。
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概念: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特征:
平等性;可转让性;权利性;证券性。
股票,是股份的形式和凭证,分为实物券式(书面股票)、簿记券式(统一制作)。
特征:
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2)股份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分:
记名股:
只有本有或委托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
境外上市的,采用记名股。
无记名股:
凭股票即可行使股东权,参加股东大会要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转让交付即发生效力。
②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分:
额面股、无额面股。
(国人内未发行)
③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分:
普通股权、优先股。
3)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①分类:
设立发行:
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
在发起设立下,第一次发生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立下,发起人认购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新股发行:
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其条件是: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平公正,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③股份发行的价格:
可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除转让或交易外。
4)股份的转让:
包括证券交易所(深圳、上海)、场外交易所(包括柜台交易所、联合报价系统)。
①记名股票的转让:
实物券式股票:
以背书的方式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
簿记式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交易。
②无记名股票转让:
交付即发生效力。
③**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高管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从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大会:
①性质和职权:
公司权力机关,不是常设机构。
②形式:
股东年会(普通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间:
股东大会应于召开20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应提前30天。
主持顺序: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天/10%以上的股东自行主持。
③议事规则:
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权分为:
直接投票制(一次性)、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2)董事会:
①性质:
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必设机构。
②组成:
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半数表决权选举产生,成员5-19人奇数构成,任期由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1人,副董事1-2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职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④董事会会议:
分为:
。
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2次,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0天通知。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提前10天召集。
⑤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①性质:
公司的监督机关,必设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组成:
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3),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高级不得兼任。
③职权: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④会议及决议: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
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在上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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