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自纠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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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自纠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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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自纠自查表
矿井防治水工作自查自纠表
项目
规定要求
(执行)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人
整改时间
机
构
人
员
制
度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制定防治水管理网络图。
生产矿长负责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矿长负责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1、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3、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或经过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人员满足开展防治工作为主。
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1、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3、井下各交叉点应有避水灾路线指示牌。
矿井应当对全矿下井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并有记录可查。
单位:
填报时间:
矿井防治水工作自查自纠表
项目
规定要求
执行(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人
整改时间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矿井应当根据本矿水文地质情况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确定应请示公司领导确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2、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新建或技改矿井)。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中应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矿井应当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下列图件:
(1)矿井充水性图。
(1:
2000)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1:
500)
(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1:
2000)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1:
500)
(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1:
2000)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每季度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2)气象资料台账;(3)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4)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5)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6)矿井突水点台账;(7)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1)水源井(孔)资料台账;(12)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13)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4)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15)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每季度修正1次。
矿井防治水工作自查自纠表
项目
规定要求
执行(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人
整改时间
水文地质调查与编录
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1、对新建或技改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2、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
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
3、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地面防治水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并有记录报告等。
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
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矿井防治水工作自查自纠表
项目
规定要求
执行(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人
整改时间
矿井防水煤岩柱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煤层露头风化带;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3)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6)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1、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
2、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排水系统
1、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3、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4、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5、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矿井排水系统
1、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2、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3、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1、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2、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3、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4、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5、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6、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矿井排水系统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对于采用平硐泄水的矿井,其平硐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入矿井水量的1.2倍;水沟或者泄水巷的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道的标高低
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井下探放水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应当建立探放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但严禁和产量进尺挂钩,只与探放水钻孔进尺、施工质量、探放水效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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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防治水人员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岩溶等富水性、富水空间情况。
防治水人员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岩溶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1、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2、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在设计中确定。
3、探放水设计由防治水人员编制,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后,严格按设计施工探放水钻孔,需变动钻孔参数的报总工程师批准。
4、探水地点应设有探放水管理牌板。
5、探水钻孔应有验收记录,放水记录、探放水总结等。
井下探放水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要求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水灾救援预案
矿井应编制水灾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矿井应当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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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水 自纠 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