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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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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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发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更好地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全公司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现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经批准,现予发布。
望各级部门和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批准人:
批准日期:
目录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1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3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5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9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
承包商管理制度16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18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0
电气临时线审批制度27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0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3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36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41
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4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43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46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48
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49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50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51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生产环境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潜在的危害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职工和生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2.安全主任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3.主管安全厂长负责本制度的检查、考核。
三、工作程序
1.安全检查的形式:
日常、定期、不定期、专业检查四种形式。
2.安全检查内容
1)日常安全检查分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厂月检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巡检。
2)班组日检:
班组长在每日布置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并同时对班组范围按“班组安全检查记录表”对照检查。
3)车间周检:
车间每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到车间各班组现场按“车间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4)厂月检:
本厂每月由厂长组织对车间、部门、仓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5)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是安全检查的继续和补充,也是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方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的有效措施。
四、日常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生产、施工、检修中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生产现场的防火、安全用电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督促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4.连续生产的主要设备运转情况。
5.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
6.消防器材、设施管理维护情况。
7.根据季节性特点所制订的防火、防雷击、防触电、防台风、防暑降温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8.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品的管理、贮存、存放使用情况。
五、定期安全检查
主要包括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检查和月度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由厂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厂长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内容为:
1.春季以防触电、安全用电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击、防台风、防暑降温等为重点。
3.秋、冬季以防火、防燥、防交通事故等为重点。
六、节假日前安全检查
每年节假日前,由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直接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安排、外单位施工人员进厂施工动火、用电监管、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防火、防盗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七、不定期安全检查
主要是对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投产前的检查、试车运转中的检查,投产运转期间的检查以及检修后的设备在复产前安全检查均属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专业性安全检查
由厂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电气线路、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压力容器、仓库、运输车辆、房屋等进行专业检查。
九、安全检查的原则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普通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现场巡检与三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事故管理,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制订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尽可能立即协助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厂安全责任人。
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尽可能维护好事故现场。
2.轻伤事故、设备小事故或其它轻微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主任、厂安全责任人。
3.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厂安全责任人报告;厂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本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5.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区有关主管部门。
6.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公安部门。
8.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救援电话后,厂安全责任人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行厂区。
二、事故调查
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2.轻伤事故、设备小事故或其它轻微事故由厂安全责任人组织安全主任、生产部、车间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对发生等级为一般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厂安全责任人或安全主任须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
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厂安全责任人及厂安全主任负责处理。
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本厂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6.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的人员,本厂给予表彰、奖励。
四、资料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主任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备案。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一、总则
为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满足职工对安全素质方面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
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并会同生产部落实生产岗位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实施和管理。
三、安全教育内容
1.政策教育,使职工学习、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法制教育,使职工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
3.纪律教育,培养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做到不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劳动纪律。
4.知识教育,通过通用安全知识和各工种专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5.典型教育,利用正反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职工引以为戒,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四、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管理人员、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思想、安全素质,增强法律法规观念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
2.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获取相应合格证。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应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合格任职。
4.人事部每年组织管理人员、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班组长安全教育由人事部每年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
6.人事部每年组织员工开展全员教育,包括利用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知识测验、安全电化教育、讲座、墙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五、三级安全教育
凡新入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新进厂员工,在分配到车间上岗之前,由人事部负责安全教育。
普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危化品从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2)本厂安全生产特点及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和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防机械伤害、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急救、危险因素、应急预案等)。
4)安全生产正反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经厂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2.车间级教育
新职工或公司车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被分配到车间,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技员负责教育,普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危化品从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其教育内容:
1)车间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车间危害因素分布、安全通道、应急救缓预案内容。
4)车间的安全设施(工具)、急救器材、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5)一般的触电、中暑、中毒的急救知识。
6).车间以往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育。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班组安全教育
新职工到岗位之前,由班组长(安全员)负责教育,采取讲解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危化品从业岗位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其教育内容:
1)本班组(岗位)生产流程,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班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细则。
3)本班组(岗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控仪器的作用原理、使用方法、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保管方法等。
4)本班组(岗位)以往的事故教训。
5)危害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6)发现紧急情况应采取的急救措施和报告办法。
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指定有经验的工人带班操作。
4.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情况,应记载入《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内,并由受教育者签名认可,由管理部审核后,同意正式上岗。
5.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虽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操作,否则,因此而发生的工伤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负责。
六、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1.对相关方外来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厂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由接收和使用部门负责。
教育内容:
本厂及车间(部门)的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及有关安全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等。
并在工作中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督促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2.外单位进入本厂的施工人员或运输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承办部门负责,施工前与对方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知会及征得所在车间同意后,始得进入车间(部门)施工。
进入本厂后应严格遵守厂的各项安全制度,不得违反,承办部门和外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督促,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起重工、叉车司机、发电机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等均为特种作业工种。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始能上岗操作。
颁发的“合格操作证”,需定期复审登记,保证其有效期。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由公司管理部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八、日常安全教育
1.定期举办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培训、对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
2.利用广播、墙报、安全知识竞赛、事故现场教育、安全文化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文化素质。
九、补充安全教育
1.新设备(装置)投产或老设备(装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前,对操作工或有关人员进行补充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操作。
2.凡厂内职工调动岗位,应由接收车间(部门)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从事新岗位操作。
3.对离开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位复岗教育。
4.对发生工伤事故、严重违章违纪的职工,由所在单位上报管理部、制造中心再进行全面教育,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回岗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监督管理,防止生产事故发生,特制本制度。
2范围
本管理标准适合公司范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3职责
3.1各车间部门负责把本车间部门的建设项目报安全监督部。
3.2各车间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
3.3安全监督部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执行。
3.4安全监督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3.5公司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所以的建设项目需报安全监督部。
4.2项目负责车间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施工。
4.3安全监督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图纸、方案的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参加验收。
4.4安全设施:
保护职工在操作、维修、保养的作业活动中,避免与机械或设备的运动部分相接触而受到伤害的设施。
4.5职业病防护措施:
避免人体受到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体和气体危害,造成职业病的防护措施。
4.6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由审核的单位负责验收,批准同意投入生产用、使用。
4.7建设项目投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向集团公司申报;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市卫生监督所申报。
如产生噪声、粉尘、高温、毒物、易燃、易爆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报告书。
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报告书。
编制报告书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
4.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卫生专篇。
4.9申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材料
4.9.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三份;
4.9.2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专家组评审意见;
4.9.3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9.4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图纸;
4.9.5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10申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材料
4.10.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4.10.2涉及建设项目审查所需的图纸;包括生产经营场所总平面四置图、生产车间或各类场所平面布局图、设备设施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平面布局图。
4.10.3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4.10.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4.10.5生产经营场地天花、墙面、地面等装修说明;
4.10.6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4.10.7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权属证明。
4.11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材料
4.11.1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4.11.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表》;
4.11.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11.4属于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4.11.5属于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4.11.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
4.1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在用的、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等。
3职责
3.1设备工程部职责
3.1.1负责特种设备选购、安装、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3.1.2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3.1.3负责特种设备附属仪表的校验、检修,并负责建立相关仪表的台帐;
3.1.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申请验收、定期检验工作;
3.1.5负责对特种设备的购进、报废等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安全监督部。
3.2安全监督部职责
3.2.1负责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备案、注册登记、注销、申请验收、定期检验工作;
3.2.2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监督检查,确保在有效的使用期内使用;
3.2.3负责制订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3.2.4负责参与对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工作,对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改造、报废提出意见。
3.3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职责
3.3.1负责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3.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工作;
3.3.3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台帐;
3.3.4负责特种设备操作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现场有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内容
4.1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4.1.1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包。
4.1.2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必须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3安装、大修、改造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向相关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取得验收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能投入使用。
4.1.4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4.2特种设备使用与管理
4.2.1新增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应技术资料、证明材料等文件,经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到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4.2.2设备工程部负责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送档案室备案,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资料。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4.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车间级安全主任(或安全员)对特种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进行处理。
4.2.5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4.2.6要定期对特种设备进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4.2.7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2.8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3特种设备的选购、安装、维修、改造前,设备工程部必须事先知会安全监督部。
4.4重新使用旧特种设备时,使用部门必须事先知会安全监督部,检查确认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方能使用。
4.5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
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
b)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令第1号,2000年)。
c)特种设备的其他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执行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加强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造用于我公司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电梯驾驶工、电梯维修工、制冷工、锅炉工、水处理工、快开门蒸汽柜压力容器操作工,以及新考证、新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3职责
3.1安全监督部职责
3.1.1负责与对外培训机构联系,获取有关培训信息,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审培训。
3.1.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保管,包括接收证件登记,借出、归还证件的登记。
3.1.3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3.1.4制定年度的培训计划。
3.2人力资源部职责
3.2.1根据公司岗位需要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3.2.2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外送年审培训的审批,在岗员工申请新考证的审批。
3.3各车间、相关部门职责
3.3.1配合安全监督部,安排好本车间(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按时参加年审或换证培训考试。
3.3.2建立本车间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台帐,每年1月份将本车间(部门)本年到期年审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安全监督部。
3.3.3负责对本车间(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3.3.4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施工监督。
4.内容
4.1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2凡属我公司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其操作证原件统一交安全监督部保管,本人自留复印件。
有副证的,副证由本人保留。
上岗作业时,必须持副证或原证复印件。
4.3我公司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司安排,按时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年审、换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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