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论述与简答按类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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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论述与简答按类别
简答与论述-按类型
一、原则
2-4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原因:
信息不对称-保险标的,投保人大于保险人;保险条款-保险人大于投保人;
保险特殊性-射悻性
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并且保险条款及其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技术性高;
最大诚信原则包括:
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约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的事实,即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以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责任免除条款要标明并详细解释)。
保证: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允诺。
保证按形式的不同分为: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
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默示保证:
指虽未载明与保险合同,但按法律或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又称认定事项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过去和现在正确所做的保证
承诺保证:
又称约定保证,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某事项的现在和将来正确所做的担保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不绕行;经营业务具有合法性。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力;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力。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现象的原因:
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
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以货币计量
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险(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人身保险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本人,配偶。
父母,子女;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家属;有雇佣关系的人;除前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保险利益的使用时效: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
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
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的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的确认: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就是近因;损失由多个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最先发生的为近因);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补偿原则的方法:
现金赔付、修理、更换、重置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补偿的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P80)-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
相对免赔方式-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绝对免赔方式-只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驶代位求偿权;
委付: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的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代位求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需承担其他义务;而保险人接受委付时,即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要承担该保险标的产生的义务。
保险人得到的权力不同,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最多只能取得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力;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以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力,保险人可以接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利益。
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委付的保险事故则未必。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
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重复保险: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2-6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分歧的时候,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
意图解释:
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
解释有利于非起草人;
尊重保险惯例原则:
专业术语和行业习惯
3-3厘定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
始终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基本原则有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防灾防损原则
充分性原则:
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预期利润,充分性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公平性原则:
保费收入与预期支付相对称
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与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
保费的多寡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对称
风险性质相同的保险标的应承担相同的保险费率,性质不同的承担不同的风向费率
合理性原则:
合理计算保费率,而不是收取过高使保险人获取超额利润
稳定灵活原则:
保险费率要在一定时间段内保持稳定,以维护保险人的声誉;但又应该随着市场、风险、保险责任等变化灵活变动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好的,降低保险费率;对无损或少损的,实行优惠费率;对防灾防损不达标的,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
3-6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则
保险费计算基本原则:
收支平衡原则
从保险人角度看,“收”指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支”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和支出的各项经营费用。
从投保人的角度看,其支出的保险总额应当与收到的保额或安全保障或获得的服务平衡
收支平衡关系建立的时点即在投保生效之日,而保险金给付与保险缴纳总是分离的,因此收支平衡是精算意义上的平衡
文字表示:
保险费精算现值=保险金额的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
纯保费精算现值+附加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的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也有:
纯保费精算现值=保险金精算现值
附加保费精算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精算现值
4-2保险经营的原则
一般商品经营原则:
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薄利多销原则等
特有保险经营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
在可保风险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具有同类性质与同类价值的风险与标的
原因:
大数法则,有助于经营的需要
存在最低保险标的数量,使实际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频率更接近损失期望值
降低保险成本、增强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需要
风险选择原则:
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保险金额等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与评估,并根据判断作出选择
事先选择:
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承保,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
事后选择:
承保后发现保险标的有较大的风险存在,而对合同作出淘汰性选择
淘汰性方式:
等待保险合同到期不再续保;发现有明显误告或欺骗行为,终止承保
要注意逆选择,即投保人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保险人不利的保险险种
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人为了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尽可能大的分散
分散手段:
宏观:
地理范围-全球范围内分散
多种经营补偿-多样化的业务
跨时间的风险分散
微观:
承保前-合理划分危险单位,使每个危险单位尽可能独立
承保后-共同保险或再保险
共同保险:
大工业
再保险:
时间、空间通过保险金额的同类性获得风险补偿的理想办法
4-10保险理赔的原则
保险理赔:
保险人或委托的理赔代理人在承保的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对遭受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
保险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重合同,守信用;
实事求是。
理赔的基本程序:
出现通知;损失检验;审核各项单证;核实损失原因;核定损失程度和数额,赔付结案。
4-11保险投资的原则
保险投资:
保险公司为取得预期的收益而垫付资金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
保险投资具有可能性-保费的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
必要性-为了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的需要
使公司正常运营和保险资金的的增值的需要
适应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资本金-开业时的注册资本
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其他投资资金:
结算形成的短期负责、应付税款等
保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安全性-第一原则,总资产可实现价值必须不少于其总负责价值,以确保偿付能力
尽可能避免风险大的投资项目
进行组合投资
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使用效果,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动机
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关键点在于资产业务与负责业务的期限匹配
安全性与流动性成正比
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成反比
11-6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原则
再保险市场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遵循原则为:
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二、区别及联系
2-8保险代理人分类及区别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
定义
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受保险人委托,从事自身业务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代理范围
广,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窄,只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窄,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代理
优点
专业化程度高、技术力量强;代理范围广;人员素质高,且较稳定
展业方便、利益本行业特性、建立机构方便、适用性强、行业优势解决顾客问题
灵活、专业性强
缺点
人员缺乏稳定性
业务窄、综合经济技术若
适用
单一或少数险种业务,办理本行业有关的
2-9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分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
含义:
法人、自然人均可
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
明示权利、默示权利、追认权利
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自己的名义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佣金向保险人收取。
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限于单位,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人的代理人
投保人的代理人
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不同
始终保险人的名义
居间行为-自己的名义
进行代理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义
授权范围内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
保险人
居间行为-自己
代理行为-委托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行为后果承担不同
保险人承担责任
居间行为-自己负责
代理行为-委托人承担
2-10委付与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
代位求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失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驶代位求偿权;
委付: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与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的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被保险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的委付申请;
被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且不得附加条件。
代位求偿
委付
本质不同
纯粹的追偿权,无需承担其他义务
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承担产生的义务
权力不同
赔偿金额范围内的权力
一切标的的权力
事故引起
必由第三者引起
未必
9-1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共性和区别
共性:
均是保险人对义务人信用的担保
承保的保险标的均是信用风险
区别: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保障对象不同
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
义务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
投保人不同
由权利人投保
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
填写保险单,与其他财产保险无差别
出立保证书,与财产保险有本质差别
被保险人:
权利人
承保:
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
合同涉及:
保险人、权利人、义务人
被保险人:
义务人
保证人:
保险公司
合同涉及:
保险公司、义务人、反担保人、权利人
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目的:
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风险承担者:
保险人
义务人缴纳保费目的:
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
风险承担者:
义务人
注:
反担保即由其他个人或单位向保险公司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10-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被保险人的财产和有关利益
保险金额确定依据不同
难以用保险价值,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基础之上依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确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予
保险价值
保险期限不同
一般长期,除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
一般短期,一年一保
基本职能不同
保险金给付
经济补偿
厘定纯费率不同
依据生命表和利息,即死亡率和利率
依据损失率
经营技术不同
计算精密、危险事故比较规则和稳定
计算不够精密,损失概率缺乏规律,风险事故发生不规则
性质不同
储蓄性
一般无储蓄性
主要适用对象不同
个人
企业
11-1再保险和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
联系:
都是风险责任的分散。
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区别
再保险
原保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分出人、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投保人、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
只对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分
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身体
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一切再保险合同都是经济补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
保险费支付方式不同
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支付分保费
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
奖励性支付、单项付费
11-2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共性与区别
共性:
均是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参与
再保险
共同保险
承保方式不同
一个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人,其他保险人是间接承保的
多个保险人直接承保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
分摊方式不同
对风险进行第二次或更多次分摊,对风险的纵向分摊
对承保风险进行一次性分摊,是对风险的横向分摊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同
再保险接受人只与原保险人有直接法律关系,与被保险人没有关系
共同保险的接受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直接法律关系
12-5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共性和区别
共性:
都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应付风险,以保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均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区别
社会保险
商业人身保险
保险性质不同
社会政策,政府行为
商业性质,商业行为
保险对象不同
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社会程度化较高
自愿投保的国民
个人根据需要选择
实施方式不同
强制实施,强制保险
自愿原则,自愿保险,投保人决定
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
法律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
保险合同的签订
保障水平不同
基本生活需要,在贫困线之上
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根据面临风险、保费承受能力等
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
不一定与其所交的保险费有对价关系,侧重社会的适当性
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有必然关系。
侧重个别的公平性
保费的承担着不同
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
投保人担负
经营主体不同
政府,包括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
经营目的不同
确保社会安定、提供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进步
营利
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宪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及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保险法、商业保险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国家立法通过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的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等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
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
是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用以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两者的异同: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相同点在于:
二者均存在数个保险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
前者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后者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前者存在数个保险合同,后者只有一个保险合同。
相互保险与合作保险
相互保险:
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一种制度,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
合作保险:
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集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组织形式如保险合作社
共性:
两者均为非营利保险,法律性质相同,均为非营利的法人;保险人相同,投保人均为社员;决策机构相同,均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事业责任损益的归属相同,均为社员;
相互保险
合作保险
经营资金来源不同
基金
基金和资金
使用范围不同
公司法及保险法规定
保险法和保险合作社相关规定
社员与组织关系不同
随保险关系的终止而解除
永久
保费制度不同
固定保险费制和赋课式保险费兼有
固定保险费制
人身保险与商业保险
三、作用
1-6风险管理的作用:
宏观:
利于资源分配最佳组合的实现
利于消除风险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灾害损失及其他连锁反应
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
利于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
微观:
利于以最小的耗费将风险损失减小到最低的程度
利于保障企业实现经营目标
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利于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1-12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
保险内在的固有功能,由保险性质和内容决定。
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报标的的实际损失额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通常财产保险
保险金给付职能: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金额进行给付,通常人寿保险
派生职能:
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
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
减少保险事故;
增加保险经营收益;
促进投保人风险管理的意识;
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融资职能:
筹资职能
投资职能:
买卖证券、不动产等
保险的作用
宏观作用:
经济稳定发展;
科学技术推广;
社会安定;
国际收支平衡;
微观作用:
企业恢复经营稳定收入;
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人民安定;
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4-5保险市场细分的作用
保险市场细分:
根据购买者的需求、财力、分布状况、购买态度与习惯差异,将市场分割成一个独立的可确认的群体,形成子市场,每个子市场都是“同质市场”
作用:
有利于保险企业发现最佳的市场机会
有利于新成立的企业去开发市场
有利于保险企业及时调整本企业的险种结构
有利于制定适当的经营策略,将有限的力量集中到目标市场上
保险市场细分主要标准:
地理因素、经济因素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因素
9-3信用保险的作用
信用保险:
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作用:
为企业提供向银行贷款的保证,有利于获得资金周转的便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
有助于促进健康的商业贸易发展
推动我国银行业尽快走向商业化
促进进出口创汇
11-3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分散风险
扩大承保能力;
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有利于扩展新业务
12-4社会保险的作用
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四、特点/特征
1-11保险的特征
保险的基本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商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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