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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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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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001
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001)
一、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许可程序
1、申请人到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拟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场所地理位置图,标注面积的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设施、人流与物流等布局图(原件1份);
(5)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原件1份);
(7)从事食品批发(或专营)的,还应提供所批发(或专营)食品的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及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书》(复印件1份);
(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承诺书》(原件1份);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食品加工企业在提供以上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1)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复印件1份);
(12)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原件1份);
(13)主要生产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14)原料来源的证明材料、生产用水水源、水质资料(复印件1份);
(15)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样稿(原件1份);
(16)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或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7)检验室设置情况,包括检验室平面图、检验人员配置、检验设备清单及自检项目等(原件1份)。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卫生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承诺件回执》,告知现场审查的时间和办理流程。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卫生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填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5、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局办证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填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将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受理要求:
1、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审核者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
四、审核与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卫生局办证窗口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选址、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检测,填写《现场审查记录》。
1、对符合卫生规范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发放《卫生许可证》。
2、对不符合卫生规范,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复核合格发出《卫生许可证》。
3、对不符合卫生规范,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审批要求:
1、及时、准确、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相关权利、申述途径;
2、制作和发放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的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及时归档。
附件:
1、南宁市中、西式餐饮店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2、南宁市炒卖店和中、西式快餐店《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3、南宁市粉面店、风味小吃店《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4、南宁市月饼生产《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附件1
南宁市中、西式餐饮店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南宁市中、西式餐饮店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如下。
一、用语含义
中、西式餐饮店(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
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自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集体食堂:
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选址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与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有毒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垃圾场所、开放式厕所、粪池、污水坑塘、禽畜饲养及屠宰场所等开放式污染源。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并符合当地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三、建筑结构、面积、布局、分隔的卫生要求
(一)结构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应设置在室内,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维修、保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面积
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时,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2.0;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时,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2.5。
(三)布局
1、按照从生→熟,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按实际经营需要应分别设置:
粗加工间、烹调间、烧烤(卤制)间、各类专间(如熟食间、凉菜间、裱花间、果拼间、备餐间等)、餐具洗消间。
(四)分隔
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的,加工烹饪、各类专间、餐具清洗消毒应独立隔间(分隔到顶);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各类专间、餐具清洗消毒应独立隔间(分隔到顶)。
建议用铝合金玻璃或砖墙(或下部砌砖墙,上部以铝合金玻璃)分隔。
四、各功能间的设施卫生要求如下
功能间
定义
设施卫生要求
(一)
粗加工间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1、清洗水池:
设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清洗水池,水产品清洗水池宜单设,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建议设水池两组以上,每组3个(内径不小于:
长0.6米×宽0.6米×深0.4米,高度0.7米),按用途做好标注。
2、案台、货架、冰柜:
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建议设案台两组以上(规格不小于:
长1.2米×宽0.6米×高0.7米),配置数量可满足经营需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冰箱(柜)、货架,并按用途做好标注。
3、白案粗加工:
应设置和面案台、和面机、醒发柜等设施。
(二)
烹调间
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1、炉灶:
宜使用砖砌或成套不锈钢炉灶(燃煤、燃气或燃油),并配备蒸炉、烤箱等设施。
2、抽排油烟设施:
设满足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3、切配操作台的面积符合加工需要,位置合理。
食品工用具有专柜存放。
(三)
烧烤
(卤制)间
指专用于烧烤、卤制直接入口肉制品的操作场所
1、原料入口与成品出口宜分开设置。
依次设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凉间(柜)。
2、设固定炉灶。
配备蒸炉、烤炉及良好的抽排油烟设施。
(四)
各类专间
(注:
包括熟食间、凉菜间、裱花间、果拼间、备餐间等)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场所
1、入口处应设通过式预进间,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2、按1.5W/m3标准安装紫外线空气消毒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米以内),宜设独立的空调设施,室内温度不高于25℃。
3、设切配或配餐案台,食品传递窗(销售窗)宜为可开闭窗口形式,建议设铝合金玻璃拖拉窗。
4、配置冰箱(柜);加工用具应专用并严格消毒后使用。
(五)
餐具洗消间
指对餐饮具及食品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1、设置满足供餐需要的热力消毒柜及密闭的保洁设施。
2、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应设专用洗涤池3个(规格同清洗水池),池两侧设置一组案台。
五、其他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
1、地面应铺设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建议用防滑耐磨地砖,并向地漏或排水沟斜倾不小于1.5%的坡度。
粗加工间、烹调间和餐具洗消间应设排水明沟,上设可拆卸、耐腐蚀的盖板,建议用不锈钢栅栏,排水沟出口处装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建议用金属防鼠网。
2、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应设易清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建议用铝合金框不锈钢纱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各类专间的门下部应设0.6米高的金属防鼠板,并能自动关闭。
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易潮湿场所的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建议用白瓷砖,各类专间应铺设到顶,建议有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均铺设瓷砖到顶。
3、天花板应采用无毒、不吸水、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建议用防霉涂料或塑(铝)扣板吊顶。
(二)餐厅
1、应设有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宜设置满足经营需要的小型餐饮具保洁柜。
2、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风幕机为宜。
(三)运送工具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食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食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
(四)食品仓库
1、食品仓库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并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门口设防鼠板),必要时设冷冻(藏)库(有温度指示装置);仓库内设置数量足够的货垫、货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离地、离墙、分类存放。
2、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鼠药等)。
(五)更衣场所
设置与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场所并配置相应的更衣柜,设洗手消毒池。
(六)废弃物处理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均应设有加盖密闭、能防止有害动物侵入、易清洗的容器。
(七)加工用水
有充足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卫生防护设施。
(八)卫生间
1、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2、卫生间应采用冲水式,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排污官倒应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九)卫生管理
1、建立健全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
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制度、面食制作管理制度、凉菜制作管理制度、配餐管理制度、裱花制作管理制度、烘烤制作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和餐厅卫生管理制度等。
2、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与机构,设置卫生管理人员。
3、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上岗工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注:
上图仅供参考。
请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从生→熟,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制作流程进行布局和建设。
附件2
南宁市炒卖店和中、西式快餐店《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南宁市炒卖店和中、西式快餐店《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如下(注:
经营瓦煲饭、炖品、火锅、烧烤的,参照本条件发证)。
一、用语含义
炒卖店:
指以集中加工,现炒现卖饭菜方式提供就餐服务的餐饮店(指烹炒饭菜)。
中、西式快餐店:
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二、选址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与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有毒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垃圾场所、开放式厕所、粪池、污水坑塘、禽畜饲养及屠宰场所等开放式污染源。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并符合当地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三、建筑结构、面积、布局、分隔的卫生要求
(一)结构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应设置在室内,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维修、保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面积
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时,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2.5;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时,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3.0。
(三)布局
1、按照从生→熟,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按实际经营情况,可分设:
粗加工间、烹调间、熟食间(快餐店为备餐间)、餐具洗消间。
(四)分隔
加工烹饪、熟食间(备餐间)应独立隔间(分隔到顶)。
建议用铝合金玻璃或砖墙(或下部砌砖墙,上部以铝合金玻璃)分隔。
四、各功能间的设施卫生要求如下
功能间
定义
设施卫生要求
(一)
粗加工间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1、清洗水池:
设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清洗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建议设水池两组,每组2个(内径不小于:
长0.6米×宽0.6米×深0.4米,高度0.7米),按用途做好标注。
2、案台、货架、冰柜:
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建议设案台两个(规格不小于:
长1.2米×宽0.6米×高0.7米),配置数量可满足经营需要的冰箱(柜)、货架,并按用途做好标注。
(二)
烹调间
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1、炉灶:
宜使用砖砌或成套不锈钢炉灶(燃煤、燃气或燃油),并配备蒸炉、烤箱等设施。
2、抽排油烟设施:
设满足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气口应设易清洗、耐腐蚀、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3、切配操作台的面积符合加工需要,位置合理。
食品工用具有专柜存放。
(三)
熟食间
(注:
快餐店为备餐间)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场所
1、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2、按1.5W/m3标准安装紫外线空气消毒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米以内),宜设独立的空调设施,室内温度不高于25℃。
3、设切配或配餐案台,食品传递窗(销售窗)宜为可开闭窗口形式,建议设铝合金玻璃拖拉窗。
4、配置冰箱(柜);加工用具应专用并严格消毒后使用。
(四)
餐具
洗消间
指对餐饮具及食品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1、设置满足供餐需要的热力消毒柜及密闭的保洁设施。
2、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应设专用洗涤池3个(规格同清洗水池),池两侧设置一组案台。
3、如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注:
单纯经营瓦煲饭、炖品的,可不设熟食间(备餐间);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烹调间、熟食间;其食品处理区面积可相应减少。
五、其他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
1、地面应铺设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建议用防滑耐磨地砖,并向地漏或排水沟斜倾不小于1.5%的坡度。
粗加工间、烹调间和餐具洗消间应设排水沟,上设可拆卸、耐腐蚀的盖板,建议用不锈钢栅栏,排水沟出口处装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建议用金属防鼠网。
2、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应设易清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建议用铝合金框不锈钢纱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各类专间的门下部应设0.6米高的金属防鼠板,并能自动关闭。
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易潮湿场所的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建议用白瓷砖,各类专间应铺设到顶,建议有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均铺设瓷砖到顶。
3、天花板应采用无毒、不吸水、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建议用防霉涂料或塑(铝)扣板吊顶。
(二)餐厅
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风幕机为宜。
(三)外送快餐(盒饭)
1、盛放容器(如快餐盒)和用具(如筷子)应符合卫生和环保等要求,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2、分装外送快餐(盒饭)应在熟食间(备餐间)内进行,分装人员应经过严格的洗手消毒,戴消毒手套和口罩。
3、分装后的外送快餐(盒饭)应放置于具有保温性能的外包装容器内,用专用的具有密闭保温性能的交通工具运输;交通工具货箱的内表面应每天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四)食品仓库
1、食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并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门口设防鼠板),仓库内设置数量足够的货垫、货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离地、离墙、分类存放;不同性质食品应区分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识。
2、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鼠药等)。
(五)废弃物处理
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均应设有加盖密闭、能防止有害动物侵入、易清洗的容器。
(六)加工用水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卫生间
原则上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
(八)卫生管理
1、建立健全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
原料采购索证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配餐(或外送盒饭)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等。
2、设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3、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上岗工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注:
上图仅供参考。
请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从生→熟,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制作流程进行布局和建设。
附件3
南宁市粉面店、风味小吃店《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南宁市粉面店、风味小吃店《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如下。
一、用语含义
粉面店:
指规模较小,烹煮粉面食品为主(包括米粉、面条、生榨米粉等)的饮食店。
风味小吃店:
指以点心、小吃、早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和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酒吧、咖啡厅、茶室等(具体项目包括凉茶、甜品、粥品、包点、油条、豆浆、云吞、大饼、粽子、糯米饭、豆腐花、田螺、汤圆、粉虫、卤味等)。
二、选址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与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有毒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垃圾场所、开放式厕所、粪池、污水坑塘、禽畜饲养及屠宰场所等开放式污染源。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并符合当地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三、建筑结构、面积、布局的卫生要求
(一)结构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应设置在室内,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维修、保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面积
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时,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2.5;生产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时,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3.0。
(三)布局
按照从生→熟,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流程进行合理布局,粗加工、烹调、熟食发放、餐饮具洗涤区域应明显区分,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各功能分区的设施卫生要求如下
分区
功能
设施卫生要求
(一)
粗加工
区域
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区域
1、分设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各一个(内径不小于:
长0.6米×宽0.6米×深0.4米,高度0.7米),做好标注。
2、设案台一个(规格不小于:
长1.2米×宽0.6米×高0.7米)。
3、配置食品存放冰箱(柜)、生熟食品分层存放,避免生食品的汁液滴落到熟食品。
4、如供应统一配送或委托加工的食品成品时,可不设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及案台。
(二)
烹调
区域
指对经过粗加工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区域
1、设固定燃煤、燃气或燃油炉灶。
2、如加工过程产生油烟的,应安装抽排油烟设施。
3、操作台符合烹调加工的需要。
(三)
熟食发放区域
指分发直接入口食品的区域
设发放案台,传递窗设铝合金玻璃拖拉窗。
加工用具应专用并严格消毒后使用。
(四)
餐饮具
洗涤区域
指用于清洗、消毒餐饮具及食品工用具的区域
1、应使用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若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如不使用集中配送的餐具,须设餐饮具洗涤池,并配备满足供餐需要的热力消毒柜及密闭的保洁设施。
五、其他卫生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
1、地面应铺设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建议用防滑耐磨地砖,并向地漏或排水沟斜倾不小于1.5%的坡度。
排水沟出口处装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建议用金属防鼠网。
2、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应设易清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建议用铝合金框不锈钢纱窗,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下部应设0.6米高的金属防鼠板,并能自动关闭。
食品处理区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建议用白瓷砖。
3、天花板应采用无毒、不吸水、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建议用防霉涂料或塑(铝)扣板吊顶。
(二)食品货架
应设置满足经营需要的货架,食品处理区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废弃物处理
应配备加盖密闭的垃圾桶;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必须集中存放、统一处理,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
(四)加工用水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卫生间
原则上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卫生间。
(六)卫生管理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
原料采购索证制度、食品加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等。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上岗工作时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注:
上图仅供参考。
请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从生→熟,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制作流程进行布局和建设。
附件4
南宁市月饼生产《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为保证月饼的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糕点厂卫生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南宁市月饼生产《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如下。
一、月饼生产《卫生许可证》的发放范围:
凡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月饼或月饼馅料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
二、选址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与产生粉尘、放射性物质、有害气体、有毒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垃圾场所、开放式厕所、粪池、污水坑塘、禽畜饲养及屠宰场所等开放式污染源。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并符合当地规划、环保和消防有关要求。
三、建筑结构、面积、布局、分隔的卫生要求
(一)结构
月饼生产应设置在室内,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维修、保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面积和层高
生产加工面积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高度不低于3米。
(三)布局
1、根据月饼生产的工艺特点,按工艺流程从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合理布局。
须冷加工的产品应设专用加工车间。
2、按实际生产需要应分别设置:
原料仓库、原(辅)料处理间、食品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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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生产经营 卫生 许可 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