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特兰铝厂项目杠杆租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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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兰铝厂项目杠杆租赁
波特兰铝厂融资案例
一、项目背景
波特兰铝厂位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港口城市波特兰,始建于1981年,后因国际市场铝价大幅度下跌和电力供应等问题,于1982年停建。
在与维多利亚政府达成30年电力供应协议之后,波特兰铝厂于1984年重新开始建设。
1986年11月投入试产,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产。
波特兰铝厂由电解铝生产线、阳极生产、铝锭浇铸、原材料输送及存储系统、电力系统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每年可产铝锭30万吨。
1985年美国铝业澳大利亚公司邀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参加投资,1986年8月中信公司签定占项目10%的资产,每年可获得铝锭3万吨。
投资比例如下:
美铝澳公司45%
维多利亚政府35%
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10%
中信澳公司10%
波特兰铝厂管理委员会
中信公司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由国家总设计师邓小平亲自倡导和批准,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的,它是中国在实行对外开放中的一个窗口,为国家的改革开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项目融资结构
(一)股本参与银团
股本参与银团由五家澳大利亚主要银行组成的特殊合伙制结构,以及其所任命的波特兰项目代理公司—“项目代理公司”,是杠杆租赁中的股本参与者,是10%波特兰铝厂资产的法律拥有人和杠杆租赁结构的出租人。
股本参与银团直接享有项目结构中来自加速折旧以及贷款利息等方面的巨额税务好处,并将资产出租给中信澳(波特兰)公司生产电解铝。
(二)项目债务参与银团
债务资金结构由两部分组成:
比利时国民银行和项目债务参与银团。
全部债务资金贷款(占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的2/3)是由比利时国民银行提供。
但是比利时国民银行并不承担任何的项目信风险(全部风险由项目债务参与银团以银行信用证形式承担)。
因为比利时国民银行为项目提供贷款不需交纳利息预提税。
杠杆租赁结构中真正的债务参加者是由澳大利亚、日本、欧洲等九家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
贷款银团以银行信用证方式为股本参与银团和比利时国民银行提供信用保证。
(三)项目资产承租人
中信澳公司全资拥有的中信澳(波特兰)公司是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承租人。
中信澳(波特兰)公司通过一个12年期的租赁协议,从项目代理公司(股本参与银团的合伙制)中获得10%波特兰铝厂资产的使用权。
并签定12年后购买期权。
(四)项目融资经理人
美国信孚银行澳大利亚分行(BankersTrustAustraliaLtd.简称BT银行)在有限追索杠杆租赁融资结构中扮演了四个角色:
第一,作为中信的融资顾问,负责组织项目融资结构;第二,承担杠杆租赁经理人的角色;第三,担任了项目债务参与银团的主经理人;第四,分别参加股本参与银团和债务参与银团,承担贷款银行角色。
三.中信公司在融资模式中信用保证结构
第一.“提货与付款”形式的市场安排。
由于在1986年建立的中信澳公司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均为一种“空壳公司”,所以银行要求中信对中信澳公司与中信澳(波特兰)公司之间的“提货与付款”协议提供担保。
第二.“项目完工担保”和“项目资金缺额担保”。
中信公司在海外一家银行中存入一笔固定金额(为项目的10%)的美元担保存款,作为项目完工担保和资金缺额担保准备金。
(事实上,由于经营良好,担保存款没有被动用,并在1990年与银行谈判解除)。
第三.中信公司在项目融资中的股本资金投入。
中信公司以大约为项目建设总金额4%的资金购买了特殊合伙制结构发行的与贷款期限相同的无担保零息债券,成为中信公司在项目中的实际准股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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