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委托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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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委托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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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委托代理合同
出口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委托人:
(甲方)编号:
受托人:
(乙方)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经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出口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委托事项
签订并履行第号出口合同。
此出口合同为本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
此出口合同依本委托代理协议所确定甲乙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此出口合同的当事各方为:
1、“出口方”或“卖方”为本代理协议的乙方;
2、“供货方”或“委托方”为本代理协议的甲方;
3、“进口方”或“买方”为:
本委托代理协议以“进口方”或“买方”同意与乙方以“出口方”或“卖方”的名义签字得以生效,除非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其它条款另有规定。
二、甲方责任:
1、签发委托授权书。
2、以本协议下出口合同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配合乙方行使代理权。
3、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及专用交款书。
4、支付委托费用。
委托费用是指乙方在依约办理委托时所支付他人必须的费用。
包括:
租船/订舱费、港务费、运费、报验费、出口税费、许可证申领费、银行费用等正常支出。
委托费用的支付方法与时间:
。
5、支付佣金(代理费)。
货物出运前/后内按出口发票金额的%支付佣金(代理费)。
6、及时通报与本协议执行有关的信息,以便于乙方及时、正确行使代理权。
7、其它。
三、乙方责任
1、接受委托授权书。
2、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1)与国外“买方”签订本协议下出口合同。
(2)与国外“买方”进行业务联系,催证,审证,改证以及办理报验,报关,租船/定舱,出运,保险,交单结汇,核销,退税等各项出口手续及相关手续。
(3)申报配额,许可证,及其它出口单证。
3、及时通报委托事物的办理情况
4、及时将出口结汇按银行水单汇率折成人民币(或按事先约定的税前成本)汇付甲方有关账户
5、国外退货时,货物到港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甲方接货;负有甲方接货前保管义务,保管费由甲方支付。
6、及时将出口退税汇付甲方账户。
7、其它
四、违约及损失赔偿:
1、甲方承担不能按本协议下出口合同中应有甲方履行的义务以及未能配合乙方行使代理权致使出口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部分履行的责任。
2、甲方承担出口合同的买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甲方应承担的其它违约责任。
4、乙方承担因出口业务操作失误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承担的其它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履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外经济贸易法》办理
八、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约人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本协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章):
受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篇二: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浙江省安吉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口代理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职责及费用划分;
1)甲方负责联系外商,落实定单,备货,商检,向乙方提供商检预
(2)甲方承担代理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储运,订舱,报关,商检,手续费,银行费用等)。
(3)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办理订船(舱),报关,托运,结汇手续。
二,代理费:
乙方收取甲方代理费按实到美元1美元收取0.1元人民币代理费。
三,收汇风险:
(1)本业务系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故因外商资信,货物品质或货期不符外商要求等原因而引起外商拒付或索赔以及提货后不付款,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
(2)外商不履行外销合同的义务,甲方应委托乙方对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应积极配合。
四,货款支付:
乙方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后,凭甲方出具的合法增值税发票,在三天内结清。
乙方收到国外客户预付货款后可支付工厂70﹪预付款。
五,退税风险:
(1)如由甲方指定货运公司出运货物,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应及时退回,如不能及时退回而造成退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税务局在退税调查过程中发现甲方税务问题导致乙方不能退税,该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无信息或不及时开具等原因造成不能退税的,该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及时补救)
六,如甲方委托乙方出口的商品与国家有关管理限制和海关审价冲突等原因,造成不能出口,该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对委托乙方或用乙方合同纸等与客商签署的销售合同内的条款内容负全部责任。
八,本协议书签定后,如出现的收购合同,则仅供商检之用。
发生争议一本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若发生争议,根据外经贸部一九九一年第1号令《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协调,仲裁。
十,其他条款协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篇三:
出口代理合同
出口代理合同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20XX年1月10日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
深圳;总金额:
万美元,在20XX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代理方:
1.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
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
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
措施。
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
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
代理方帐户。
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
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
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
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
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
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
3.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
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
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
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
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
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
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
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
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
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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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
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
份退税款。
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
代理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上。
三.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
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
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
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在代理方
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
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
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
款按1美元:
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
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
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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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
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
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通讯费。
2.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
(1)守约
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
(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XX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
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
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
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
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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