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中心10#11#楼土建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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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心10#11#楼土建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
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北城国际中心10#、11#楼工程
工程地点:
重庆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华大道50号
工程内容:
土建工程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投资项目备案证号:
0014631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补充协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9年12月2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11年5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90天(含土建以外的其它工程)。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获得重庆市“优质结构奖“。
五、合同价款
工程量包干金额(大写):
肆仟零玖拾肆万陆仟捌佰叁拾元(人民币)。
¥:
4094.683万元。
(不包含承包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双方确认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副本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贰份。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7月2日
合同订立地点:
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及有关技术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其它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按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
规范的时间:
无协议约定内容。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协议约定内容。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五天发包人提供肆套完整的施工图及电子文档壹份。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协议约定内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协议约定内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颜光华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超出委托职权外的。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杜平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
施工现场总体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变更工程量的签认与施工各方的协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陈家坤职务:
项目执行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场一周内。
(5)由发包人班里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交验完毕后由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交验完毕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乙方进场一周后。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委托乙方代办。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按补充协议规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协议约定内容。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协议约定内容。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补充协议规定进行申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于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已提供。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在各施工阶段(含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中间验收)的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渝建发号(2008)177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相关规定。
承担划定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道路清洁,完工后休整、恢复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
(9)农民工工资管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是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必须设专人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
不允许存在承包人项目部只管包工头不管农民工的现象。
若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承包人在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办理“平安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进场后20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009年12月20号开工,2011年5月10日全部工程竣工,总日历天数490天。
以建委备案办公室确认的“重庆市建设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的日期作为施工单位的竣工日期,并以此作为判定承包人是否延误工期的依据。
其中2010年6月25日前完成负二层至10层(含10层的主体施工),其他部分的工期节点必须满足总工期的要求。
承包人应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期,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抢工补偿。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次月5日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约定。
13.2违约责任: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按该工程结算总价的1‰承担违约责任,以此类推。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协议约定内容。
五、安全施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21.1、21.2条所发生的费用见补充协议)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补充协议执行。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采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补充协议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或占合同价款总款的比例:
不支付。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不采用。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的时间:
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工程完成进度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补充协议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协议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协议约定。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
无协议约定。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协议约定。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协议约定。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协议约定。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所有工程用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价差按补充协议执行。
八、工程变更
发包人对施工图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前60日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各壹套作为档案验收时使用,最后另行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叁套给发包方作为竣工结算使用。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违约则按当期应付款的1‰每天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超过一个月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并由发包人承担停工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中的13.2条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要求,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采用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方式解决,并约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采用。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协议约定内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规定办理人身安全意外伤害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副本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贰份。
北城国际中心10#、11#楼土建工程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人:
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24号令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承发包双方磋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北城国际中心10#、11#楼住宅项目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山街道龙华大道50号,本合同所涉工程为住宅和车库工程,建筑面积约为53186.15㎡。
地下2层,地上共31层,檐高为105米,标准层层高3米,标准层建筑面积约1150平方米。
一、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1.1土建部分:
发包人提供的2009年12月北城国际中心10#、11#楼施工图图示范围内及工程预算编制说明中的所有工作内容。
1.1.1基础工程:
含基础的土石方挖填运、基础钢筋砼(含桩(柱)芯、承台、地梁、条形基础及独立基础和筏板基础),地下沟槽、集水坑(井)以及地下障碍物的处理等。
1.1.2主体:
含散水以内的土建施工图图示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但不含进户门、塑钢门窗、铝合金百叶、阳台栏杆、外墙保温和外墙涂料、架空层精装修、耐磨地坪、由专业厂家设计的构架以及安装工程)并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商的配合工作。
1.1.3配合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工作。
1.1.4施工图示范围内的防雷接地工程(含外墙金属构件防雷接地的预留预埋工作)。
1.1.5图纸答疑、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经双方确定的图纸会审纪要的所有内容。
1.1.6发包人临时安排的其他工程施工内容。
2、承包方式
2.1本工程由承包人总承包,严禁另行转包,除发包人制定分包项目外,本工程原则上不得分包,若特殊情况需要分包时,必须书面申请经监理、发包方同意后方可分包;由发包方指定分包的,承包人应全力配合;发包人授权承包人对该项分包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及配合,并负责将各分包单位整理成册的分包项目竣工资料汇总归档。
2.2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商签订三方协议,分包商的工程款(量)由发包人核定并扣除承包人的总包配合费后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此部分工程量不进入承包人完成量报表内。
由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自行分包的项目不在此列。
2.3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组织设计交底后在出具详细的施工界面通知书中具体明确调整,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
二、工期要求
本工程于2009年12月20号开工,2011年5月10日全部工程竣工,总日历天数490天。
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的日期作为承包人的竣工日期,并以此作为判定承包人是否延误工期的依据。
承包人应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期,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抢工补充。
承包人连续三个月未完成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经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完成,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退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工程结算办法
1、基础部分的挖孔桩实行5米内包干,若实际收方平均深度超过5米,则超过部分按1400元/M(不分深度和孔径大小)进行结算,超深部分造价直接进入总造价,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也不参与下浮;独立桩基础部分为包干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挡墙基础,筏板基础超过设计深度部分按实收方结算,结算原则按设计变更结算条款执行。
包干部分范围内详见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预算。
2、基础以上材料调整:
水泥、钢材、商品砼调差按2010年1期至2010年9期的造价信息价(不再计取采保费、上下车费、堆码及转运费)下浮5%后的平均价进行计算;合同预算中电梯前室装修的地砖和墙砖单价为暂定价,结算时以成本管理部核价为准,工程量以合同预算量为准进行调整;除上述材料调价外,其他材料均为包干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3、总价包干调整部分结算原则
3.1、工程类别:
一类工程。
3.2、定额套用19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及其费用定额;
3.3、劳动保险按B级取费;
3.4、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渝建发[2006]177号文;
3.5、人工费不执行市场人工单价调整;
3.6、材料单价调价按2010年1期至2010年9期份造价信息价下浮5%的平均价格执行(不再计取材料的采购保管费、上下车费、堆码及转运费);
3.7、Ф6.5、Ф8、Ф10钢筋植筋分别按2元/根、2.5元/根、4元/根进行计算,总造价计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3.8、其它未明确的条款按定额及文件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号以后所发文件均不执行);
3.9、工程总造价扣除材料价差调整、劳保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税金后下浮4%。
3.10、总包配合费按3元/M2进入按实结算;该费用包含门窗的塞缝、安装的补洞、预留预埋的配合工作、分包单位的垂直运输、脚手架、卸料平台的使用、分包单位的资料收集等一切配合工作费用。
4、本施工图和合同预算书未提及的工作内容在施工中发生时按设计变更条款进行结算。
5、由发包人承担的排污费、噪声污染费、室内空气检测费、特殊检验试验费等由承包方缴纳,承包方凭发票金额直接进入按实计费项目内。
6、本工程完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承包人完善有关竣工资料肆套(其中办理竣工结算的资料必须为原件)送发包人,并无条件向发包人移交已竣工工程并立即退出施工现场。
承包人竣工交验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工程计算资料(含结算书)及甲乙双方签认的材料结算,发包人的成本管理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9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双方共同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由发包人委托有关审计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
审计完成后,双方在15日内办理财务决算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按最终审计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尾款。
7、所有现场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基础土石方开挖验收等收方或经济类签证资料均需在当月报送发包人项目部,所报资料应经发包人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工程副总、造价工程师、成本管理部经理、分管领导签认后方为有效结算资料。
承包人需收方时,承包人应提前一天报请发包人相关人员参与。
四、工程款支付
1、相对标高30.00米以下的基础和所有框架部分工程由乙方垫资,30.00米以上按月形象进度的80%付款,垫资部分的工程款于主体封顶后4个月内分四次返还(返还总资金=23141×500元进行计算),返还比例为25%、25%、25%、25%。
2、工程进度款的核定及支付:
工程形象进度整层(半层不报进度)达到上述付款条件时,由承包人报送形象进度报表(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不计入)并经监理、发包人项目部、财务部审核后,发包人成本管理部按后附表四楼层产值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
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留最后审计金额的2%工程保修金,发包人在一个月内将结算尾款支付给承包人。
五、材料供应
1、材料采购
1.1、凡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且不需要核价的材料由发包人项目部、监理对其使用的材料进行质量检查的,检查合格后的材料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1.2、发包人核定材料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需求。
钢材、砼及水泥定厂要求详见附件三。
1.3、对发包人所核的材料价格,承包人应积极组织采购,不能抵制或不采购;若发包人所核的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采购不到而不进行采购,那么在同等质量同样价格下发包人将协助承包人采购,但其结算价格只能按所核价格的80%计取;若发包人所核价确实无法进行采购,经核实后双方协商解决。
1.4、发包人核定的材料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承包人若需变更用材时,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项目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否责不予结算。
1.5、由承包方采购核质确价的材料必须是在施工前15日内报送核价表,施工后补报的乙供材料核价表甲方有权不予核价,其所报核价材料结算价格为零。
1.6、成本管理部核价均为工地价(即材料净价+运输费+上下车费),凡需入库房保管的材料才计算保管费,其结算价=工地价×[1+采保费率]。
六、甲方指定分包项目的配合工作
承包人负责配合分包单位的施工,如门窗的塞缝、安装的补洞、预留预埋的配合工作、分包单位的垂直运输、脚手架、卸料平台的使用、分包单位的资料收集等一切配合工作。
承包人除向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民工欠薪保证金外,均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配合费用。
水电费的收取现场挂表计量。
七、质量
1、本工程要求承包人精心组织施工,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确保获得重庆市“优质结构奖”。
2、本工程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物管公司对本工程进行分户检验。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分户检验所需要的仪器和设施设备等,并配备人员无条件配合上述分户检验,并完善资料。
3、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须将竣工验收过程中及交房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全部处理完毕,保修期从备案登记证上的日期起算。
4、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其中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相关合格标准和环保要求,同时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和放射性元素必须达标并提供其资料证明。
否则,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5、保修期满二年经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示并确认其保修服务质量和及时性后,退还质保金的70%,5年防水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示并确认其保修服务质量和及时性后,退还承包人剩下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八、其它
1、为有效控制建安成本,由承包人、发包人各方提出的本工程技术核定(洽商)单、设计变更单等,凡涉及有造价变化的,均需交成本管理部计算造价后并交领导审批。
凡未经成本管理部门核实造价的变更单均不计入总造价中。
2、承包人以书面方式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班子成员。
并附资格证书,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调离撤换,对不称职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撤换、合同约定的承包方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不得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经理。
3、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加强安全管理,保证现场所有相关人员、过往行人安全;防止噪音、粉尘、生产垃圾污染,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防止周边环境污染并保证相邻建筑物及其设施安全。
否则,将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工程移交时,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必须达到交房的标准。
工程移交或购房户投诉时,承包人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房屋移交组,进行工程质量解释说明,并负责及时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对承包的工程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如承包人未按时整改导致延期交房,除承担延期的物管费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责任。
若施工单位得到整改通知7天内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方同意发包方有权直接与业主进行协调由此而带来的赔偿事宜,赔偿费用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5、本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规定及违约责任详见附件二《施工管理规定》。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一十、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副本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贰份,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工程施工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一十一、合同附件:
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
施工管理规定
附件三:
钢材、水泥、商品砼的品牌
附件四:
楼层进度产值表
附件五:
包干预算书
发包人: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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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中心 10 11 土建 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