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基础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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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基础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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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基础篇
知识产权
名词解释:
商标权(重点分类)著作权(主要权能复制权、发行权、发表权)邻接权(表演者权、出版者权、广播者权);
简单:
商标、专利、著作(申请原则、限制、利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强制使用、法定许可;
论述:
著作权(主客体、内容、限制、利用、保护)专利权(主客体、内容、专利注册(申请、审查、授权、取得(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利用、限制、保护);
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不可抵押、不可强制执行、不可继承性、永久性)
著作财产权(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可继承性);
与所有权的区别:
1、客体具有无形性;2、利用上的特殊性;3、权能的可分性,同一权能可分多次;4、存续的有限性,所有权是永久存续;5、人身性。
与商标权的区别:
1、著作权内容可雷同,商标权要求禁止相似;2、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只要独立完成就受保护,凡与注册过的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标识,不能取得专用权。
著作权与商标权可以重叠(单独的商标可以试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与专利权的区别:
1、著作权不保护作品思想,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保护的是作者创作的思想内容;2、著作权只要求是独创,不要求作品首创。
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客体:
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独创性、可复制性)(文字作品(书法不是);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
权利主体为国家。
计算机软件:
原创性;固定性。
著作权归属(合作开发:
以协议为依据,无协议共同享有;委托开发:
按协议,无协议归受托人;指定开发:
按任务书或合同规定,无明确规定归接受任务单位;职务开发:
单位,可对开发人进行奖励;非职务开发:
著作权归本人)。
著作权人的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
保护期限为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主体(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始主体(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自然人:
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为他人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与继受主体(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成为主体;不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只能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16条,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物质技术条件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而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委托合同关系):
17条,著作权通过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归属受托人。
合作作品(共同创作的愿望,合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13条,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可分割的,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享有;不可分割,著作权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收益合理分配所有合作者。
演绎作品(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演绎作品作者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汇编作品:
归汇编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美术作品:
18条,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
所有权优先于著作权。
匿名作品:
实施条例13条,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内容: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之间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
人身权:
发表权(10条第1款第1项,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推定作者同意发表:
1、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2、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死后50年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赠人的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
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发表作者尚未发表的作品,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隐私权。
署名权(第2项,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
修改权(第3项,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有权自己修改,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有权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
表演权(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造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的作品的权利)侵犯表演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所表演;表演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出租权(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广播权、展览权(美术作品归原件所有人)、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放映权
转让权(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参照《伯尔尼公约》采用自动取得的原则。
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即国家认定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期限)。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除外)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权基本精神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合作作品(最后死亡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位作品(首次发表第50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50年后没发表不再保护)
邻接权(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生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前提。
二者同属于知识产权。
区别:
主体不同;保护对象不同;内容不同;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出版者权(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装帧设计权。
出版者的义务(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按期、按质出版作品;重印、再版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的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时间限制;财产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的义务(取得所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录制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的权利)主体是指录音和录像制作者。
客体是指录音、录像制品。
权利(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义务(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还应同表演者签订合同。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自己编排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权利(权利人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义务(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构成条件(使用的作品已发表;使用的目的非营利性;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使用(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条件(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种类(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其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强制许可使用(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须征得著作权得同意,但应向著作权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客观上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种类(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占他人作品;强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拒付报酬;剽窃他人作品;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邻接权)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侵权材料、工具、设备等。
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2万,单位10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救济措施
诉前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和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条件(申请人是著作权人及其他与著作权由关的权利人与邻接权人;前提是证据确凿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不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间是在起诉前;提出请求的对象是人民法院)9
诉前证据保全(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法裁判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以维护司法权威。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作者、其他著作权人、表演者、演出团体等组成的按国家规定成立的机构。
专利法
专利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一般有三层含义:
一是专利权,二是专利文献,三是发明创造。
特征:
1、特殊的发明创造;2、符合条件或者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3、否具有专利性,需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确定
专利权:
是发明人基于发明创造,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公开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经审查程序而取得的专有权。
专利权特征:
1、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2、保护期限较短3、确定的程序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确定
专利法是调整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专利法仅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调整对象:
1、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2、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3、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4、发明专利权的保护
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垄断权。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即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条件:
(1)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署名权不属于专利权,是一种独立于专利权之外的人身权利。
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存在相应的法律事实,即该主体确实完成了发明创造,他就可以被认为是发明人。
申请人:
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申请权的排他性不同于普通对世权的派他效力。
发明人一般与申请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发明人和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1.通过合同转让申请权:
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
不能对抗第三人;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
属于要式行为,即应将转让合同交专利局登记,经公告后转让便可对抗第三人2.通过继承(特征与合同转让一样)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外国人成为中国的专利申请人(在中国或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该外国人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的国际公约;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法第19条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义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得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法第20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权人:
和专利申请人的区别(专利权人跟申请人不一定一致)(权利:
许可使用和转让;义务:
交纳年费,应诉和作为强制许可与征用许可的参与者)
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权的归属一般取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自由发明:
归创造完成人(未申请或未经批准不能对抗善意第3人)
共同发明:
(有合意;一个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愿意将其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部分转让给他人,即与他人共同申请专利,不构成共同发明人)申请时要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职务发明:
申请权归单位,单位是专利权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做出的;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光的发明创造)
委托发明:
通过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归属受托人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的技术方案。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注意:
1、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产品必须具有固定的立体形状或构造3、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
4、产品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他们的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注意:
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2、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必须能让人产生美感。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动植物品种的生产、培育方法可获得专利,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行政方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判断标准(公开的方式包括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地域标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什么地域内公开才使其丧失新颖性而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一国范围内属相对标准,世界范围内属绝对标准;时间标准,必须有一个时间标准,申请日标准和发明完成日标准。
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
抵触申请,既没有与被审查申请的冲突申请。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标准(客观标准: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与实用新型不同;主观标准:
以一个普通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作为判断创造性的标准,是各国之通行作法;时间标准:
以申请日为准)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效果包括经济、技术、社会效果。
审查原则(以所公开的整体技术为依据;能否实施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依据;实用性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其如何创造或实施无关)不具有实用性(不具有再现性;缺乏技术手段;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完成;不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条件(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
专利的申请原则(书面原则:
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履行的众多法定手续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理过程中允许口头审理过程。
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遇到在同一日有不同人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协商制。
单一性原则:
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就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对于一些不会因两项或多项发明创造合案申请而造成不方便的情形,法律是允许申请人合案申请的。
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均从首次申请日起算),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本国优先权:
本国人在本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的效力:
(1、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2、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向相关专利局要求优先权,否则专利局将视为无优先权。
专利申请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外观设计专利必要申请文件:
1.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2.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申请的提出(1.就发明是否适合申请专利进行评估2.核实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3.考虑是否委托专利代理人)
专利审查:
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1.初步审查:
申请案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2.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被公之于众3.在申请案被公开后至申请日起3年内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4.专利局在接到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将对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5.授权:
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被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1.初步审查2.公告3.授权)
专利的复审: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宣告程序:
从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都可以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有关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法律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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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 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