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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安全,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规范公司财务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履行财务职能,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公司应切实作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财务核算体系,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六条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公司财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财务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签署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整、合法;
(三)督促经营者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体系;
(四)保证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财务行使相关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财务管理以资本为纽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总会计师具体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
对股东、董事、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股东、董事、经营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据公司董事会决策,负责处理相关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在遵守各股东单位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开展本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接受各股东单位以及上级相关单位财务会计部的业务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其提供所需的各项财务资料和业务信息。
公司其他部门处理事务涉及财务事项的,必须会签财务部,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对涉及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资金、资产处置等事项,公司应将具体方案报各股东单位以及上级相关单位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规定,按法律、规章履行办事程序,并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必须设置财务机构。
配备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所有交接事项应形成文字资料并存档。
交接工作必须有监交人。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部负责组织编制全面预算,向各股东单位以及上级相关单位报送。
第十八条年度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相同,公司年度预算应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经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考评,并按上级单位要求上报。
第二十条关于预算的编制、下达、调整、分析等具体事宜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主要包括:
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银行中间产品管理、内部资金占用管理、担保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风险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各参建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有效监控。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平衡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审批资金的调拨与使用,核实和监控各参建单位资金的运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除各股东一致同意外,公司与参建单位之间不得拆借资金。
第二十五条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严禁跨越财务部门贷款,严禁不通过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贷款。
第二十六条严禁与个人发生资金借贷关系;严禁用公款进行个人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行为。
第二十七条除各股东一致批准外,不得对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除各股东一致批准外,不得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期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第五章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各股东单位对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有权决定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式、兼并式、分立式和改组式等多种形式,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相关上级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处理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资产处置事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上级单位审批,以防止造成资产损失,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上级相关单位以及各股东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以及各股东单位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的计价、入库、发出、调拨、转让、折旧、摊销、盘点、报废等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应按照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及各股东单位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工作,明确专人统一负责产权登记汇总上报工作,确保产权登记清晰、及时、准确;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或者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公司取得的各项业务收入要按《企业会计准则》及上级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入账,及时办理结算,建立各项业务收入管理档案(包括合同、结算金额、已收账款、欠收账款等),明确应收账款的责任,确保及时全额收回资金。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应谨慎、正确核算各项业务收入,避免坏账损失,真实反映经济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制定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按月分摊、结算成本费用,严禁成本费用延期入账,造成成本后置和债权债务不清。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对外合同的签订、评审工作,重点审查预付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税收条款、索赔、罚则及意外处理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的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种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对于重大支出项目同时应当签订相关合同。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四十五条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应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开支,所开支项目用于公司职工后续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及各种福利开支;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
第四十六条公司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依法向国家交纳各项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八条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是: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的,应用企业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按弥补亏损后所余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
(三)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分配可供分配利润。
第八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加强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
第五十条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岗位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特别是新上岗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一项日常工作,长抓不懈,并定期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业务档案,记载考核验收、整改、复查等情况,考核业务档案视同会计档案长期保管。
第九章财务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不断完善财务风险监控机制,加大控制力度,努力降低财务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要求,建立财务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健全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对本单位风险的监控与应对。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本单位日常的风险监控及相应对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本单位重大经济行为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按各股东单位以及上级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将实施情况上报。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十章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财务信息化由公司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协调实施。
财务信息化具体工作由财务部负责,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同时为确保财务信息化工作顺利开展,应配备专门用于财务信息化工作的设备,并严格操作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财务信息化应用系统按上级单位要求统一选型,不得擅自引进与财务相关的应用系统。
第六十条根据经营特点和内控管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六十一条统筹协调有关资源,全面整合并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六十二条有关财务信息化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管理按照《财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六十四条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其他。
第六十五条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
第六十六条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季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月度报表按各股东单位财务部规定内容报送。
第六十七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及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做到:
编报及时、内容完整、信息真实、说明清楚。
第六十九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向各股东单位上报之前,必须经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同上报。
第七十条按各股东单位对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的一致批复情况办理有关账务处理事宜。
第七十一条必须妥善保管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会计资料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明确改进方向,指导今后的工作。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年度财务分析结果应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出20天内上报。
第十二章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公司应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检查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检查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即是否依据国家及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资金、财产等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即股东单位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三)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财务检查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内容及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日常的和专项的检查与监督等。
第七十八条财务检查结束后,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第十三章重组清算管理
第七十九条公司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各股东单位以及上级相关单位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单位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十条公司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八十一条公司依法破产、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依法实施清算。
第八十二条公司被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以法律裁决或行政决定的形式,强制要求终止或宣告终止时,有关清算的各项事宜按照法院或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第八十三条公司自愿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应报上级单位与各股东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四条公司自愿终止经营或按上级单位与各股东单位要求进行清算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成清算机构,明确其任务与职责。
1.由上级相关单位与各股东单位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算组的成员由来自上级相关单位与各股东单位及被清算单位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的任务及职责是:
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业务和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资产等。
3.清算组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手续办理。
(二)发布清算公告。
清算组应在开始清算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清理财产,编制有关表格。
1.清算组应对被清算单位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作价。
清查财产的范围包括清算前存在的财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清算结束后一年内追回的财产。
2.财产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查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四)处理未了结业务。
对已签订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正在进行的项目,清算组应就有关后续事宜提出方案,报请各股东单位审批。
(五)清结纳税事宜。
清算组应对被清算单位的应税业务的已缴及欠缴税款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六)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结合债务情况,清算组拟定偿债及剩余资产分配方案,报请各股东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
(七)提出清算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十五条上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写出书面清算报告,造具清算的各种财务账册,办理被清算单位的工商、税务移交、注销手续并公告单位终止。
第八十六条企业清算中的财产清查与估价、清结税金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报经各股东单位批准同意。
委托上述业务需支付的费用,列入清算费用。
第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终了,清算净收益归各股东所有。
第八十八条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八十九条公司在项目结束后撤出所驻地区时,应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和财务会计资料,及时办理财产清关手续,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四章附则
第九十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第九十一条在执行本办法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具体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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