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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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2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水运91表)……………………………………………4
(二)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交水运92表)……………………………6
(三)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泊位主要用途)(交水运93表)…………………7
(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别)(交水运94表)………………………8
(五)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交水运95表)………………………9
四、附录
(一)事故分级标准………………………………………………………………………13
(二)无事故确认函样式……………………………………………………………………14
一、总说明
(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在港区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安全问题引发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三)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的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港口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
对于事故快报工作,港口企业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若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港口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录。
对于事故季报工作,各地港口企业应当在每季度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6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港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表报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个统计期(即上季度)的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总,按要求将报表报送至交通运输部。
如在统计期内未发生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内的事故,以无事故确认函的形式按上述规定时间报交通运输部,可以不填报统计表。
无事故确认函样式见附录。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司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交水运91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不定期
全部港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
发生后按时限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4
交水运92表
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季后10工作日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6
交水运93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按泊位主要用途分)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季后10工作日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7
交水运94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按事故类别分)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季后10工作日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8
交水运95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
(按事故原因分)
季报
全部港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季后10工作日上报报表及电子邮件
9
三、调查表式
(一)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表号:
交水运91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年有效期至:
2014年11月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地
事故单位名称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人员数量
人
重伤人员数量
人
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法定责任人
职工总数
人
注册经营业务
事故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报表接收单位: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司
电话:
(010)65292125
传真:
(010)65292132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201年月日时分
交水运91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事故发生时间:
应以24小时制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并精确到分钟,即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
指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港区、港内具体位置。
3.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初步估算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需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4.事故简要经过:
简要描述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
包括事故发生过程中人、物、环境的简要情况。
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事故类型、原因。
6.抢险救援情况:
描述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抢险救援措施情况和措施取得的效果。
7.事故调查联系人:
应填写事故单位的一位联系人,最好为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二、填报说明
1.港口企业在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时应当填写本表。
2.如果事故造成人员失踪,不能确定有人死亡,可不填写本表。
人员失踪30天后,按照死亡事故统计,应补报本表。
3.若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在2小时内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将快报表抄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较大事故,港口企业应当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生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港口企业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录。
4.长江干线发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时,若其为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在将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的同时,抄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地区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统计表
表号:
交水运92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年季度有效期至:
2014年11月
指标
代码
港口
职工
总数
(人)
总起数
(起)
伤亡
总数
(人)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
经济
损失
(万元)
其中:
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1-2人
一次死亡3-9人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计
01
辖区甲港
02
辖区乙港
03
辖区丙港
04
辖区丁港
05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三)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泊位主要用途分)
表号:
交水运93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年季度有效期至:
2014年11月
指标
代码
总起数
(起)
死亡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其中:
一次死亡1-2人
其中:
一次死亡3-9人
其中: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01
通用散货泊位
02
通用件杂货泊位
03
原油专业泊位
04
成品油专业泊位
05
液化气专业泊位
06
粮食专业泊位
07
金属矿石专业泊位
08
煤炭专业泊位
09
集装箱专业泊位
10
木材专业泊位
11
液体化工专业泊位
12
商品汽车滚装泊位
13
客货滚装泊位
14
客货泊位
15
客泊位
16
多用途泊位
17
其它泊位
18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四)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类型分)
表号:
交水运94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年季度
有效期至:
2014年11月
指标
代码
总起数
(起)
死亡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其中:
一次死亡1-2人
其中:
一次死亡3-9人
其中: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10
坍塌
11
爆炸
12
中毒
13
窒息
14
其它伤害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五)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分)
表号:
交水运95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2〕131号
填报单位:
201年季度
有效期至:
2014年11月
指标
代码
总起数
(起)
死亡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其中:
一次死亡1-2人
其中:
一次死亡3-9人
其中: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01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
劳动组织不合理
09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
其它
1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201年月日
交水运92-95表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港口职工总数:
指该港口企业负责指挥管理的所有职工人数之和。
2.总起数:
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之和。
3.死亡起数:
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之和
4.伤亡总数:
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的人数之和。
5.重伤:
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6.死亡:
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7.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可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8.泊位主要用途:
指事故发生相关的码头的主要作业内容。
码头区域以外发生的事故,将事故发生时人员从事的作业内容,与直接相关的码头作业相对应,以此选取对应的泊位主要用途。
9.事故类别
参照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结合港口生产特点,事故类别进行划分为: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爆炸
12中毒
13窒息
14其它伤害
其中爆炸包括:
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及其它爆炸。
10.事故原因
就是在造成事故的所有原因中最主要的一个,事故原因分为: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它
二、填报说明
1.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港口作业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2.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3.企业职工跨地区进行港口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
4.在港区范围内承包作业的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都由发包的港口企业统计报告。
5.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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