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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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清远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远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解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作了总体的规定,同时也将部分管理事项下放,由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明晰。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主要是对《暂行办法》下放至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作规定的事项进行明晰,以及对《暂行办法》一些不够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以便于《暂行办法》的落地实施。
《暂行办法》及网约车管理相关规章、行业标准已明确的事项,除一些系统性的事项(如工作程序)须引述外,本细则不再重复。
第二条在清远市市区(包括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公司性质为企业法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在本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解读]《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明确了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实行属地管理。
因此,按照管理权限,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清远市区。
为便于各县(市)开展工作,各县(市)除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外,也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网约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原则,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升级转型,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通信、经信、工商、质监、发展改革、税务、人社、人民银行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
第五条拟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非本地企业法人,应先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区设立有相应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
第六条申请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非本地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本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授权或委托该分支机构在本市申办网约车经营许可及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四)在本市所设置运营服务机构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清远市区;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6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广东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籍为清远市(粤R号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使用自然吸气或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轴距不少于2610毫米,车辆发动机功率不少于110马力(81千瓦),满足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少于2550毫米,发动机功率不受限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的标准;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相关网约车经营者应具备市区网约车经营资格;车辆不是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签有接入该经营者网约车平台的意向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先行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变更、登记程序如下:
(一)车辆所有人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网约车初审,办理初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清远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条件初审申请表》(见附件二);
2、车辆所有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车辆属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属委托办理的一并提交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办理业务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车辆属于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属单位对经办人出具的办理业务授权委托书;
3、车辆资料:
(1)属在用车辆,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
(2)属新购车辆,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4、规格为2R(8.9*6.1、分辨率9300*696)的车辆照片2张;
5、车辆信息汇总表(申请多辆车时提供);
6、车辆不是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还需提供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签定的接入平台意向书。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按第十二条第
(一)、
(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为通过审核或不通过审核的《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初审结果告知书》。
(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当持《清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初审结果告知书》,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前,车辆所有人须为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车辆卫星定位信息应按规定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平台。
(二)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清远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材料;
4、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车辆不是登记在网约车经营者名下的,还需提供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签定的接入平台协议书。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日内,按第十二条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有效期限与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挂钩。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原车辆所有人应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缴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按第十四条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网约车退出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缴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
网约车退出网约车经营,申请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材料。
第十八条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互联网、电信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公司与取得市区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协商一致,其车辆可接入该网约车平台公司平台开展网约车服务,车辆轴距和发动机排量不受第十一条第二款限制,不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见附件四),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包括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等信息);
(四)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
(五)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书;
(六)近期小1寸和大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各1张及数码回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程序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发放程序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持有外市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参加本市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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