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原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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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原创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
目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1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2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4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20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31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37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目前两部:
会计法(层次最高、依据、最高准则)、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制订依据是《会计法》,如《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6.21发布2001.1.1实施)。
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凤舞九天会计规范性文件。
5.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南下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6.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度和组织实施;
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监督检查。
7.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88.11成立)、中国会计学会
8.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9.会计市场准入: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等。
10.会计专业人才评介: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会计行业领军人才。
11.财政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人民政府财务部门。
12.解放军:
中国人民币解放军决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度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13.会计法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4.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15.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16.对账: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7.结账:
月结、季结、年结等。
18.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
19.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20.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
21.会计档案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永久、定期(3年5年10年15年25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2.会计档案销毁: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监销。
2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
2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高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27.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外部监督、财政部门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28.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9.会计师事务所以业务范围: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0.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决定因素:
单位规模的大小;
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经营管理的要求。
31.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人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行政领导。
3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真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售货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真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浆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及时身体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6.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资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7.会计从业资格相关时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料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料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从业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上岗注册登记;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离岗备案;
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应当调转登记。
3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39.会计员: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40.助理会计师:
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即具备,大学本科毕业;
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2年以上;
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41.会计师:
取得博士学位即具备;
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两年左右;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掌握一门外语。
42.高级会计师:
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
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43.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4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中级(2年一个周期、单科滚动)、高级(3年有效)。
4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条件:
初级,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业满5年,大学本科满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满2年,硕士满1年,博士即备。
4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出纳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7.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力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8.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9.交接要点:
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扣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存档一份。
50.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犯罪、刑罚<主刑、附加刑>)。
51.法律责任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5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聚聚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53.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单位5000-10万,个人3000-5万。
55.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单位5000-10万,个人3000-5万。
5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5000-5万,降级、撤职、开除。
57.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抑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组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3.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和支票。
4.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5.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6.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7.现金使用的范围、限额、基本要求:
1000元,3-5天,5-15天,不得“坐支”现金,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8.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
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现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
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账,并且要有核准手续;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及及时送存银行;
按月盘点现金,以做到账实相符;
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9.出纳人员: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0.银行结算账户特点:
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账户。
1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人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12.核准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QFII专用存款账户。
1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守法合规原则;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14.银行结算账户工作日:
变更,单位5个工作日-银行2个工作日-人民银行;
撤销(主体资格中止),单位5个工作日-银行2个工作日-其他行2个工作日-单位3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报人民银行;
撤销(其他原因),单位-银行2个工作日;
撤销后重开,单位10日内-银行;
一般户、专用户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行。
临时户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户开户行。
15.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户销户,警告,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5000-3万元;
使用账户,警告,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5000-3万元;
变更未通知银行,警告,1000元;
伪造、变造、私印开户许可证,非经营性1000元,经营性1万-3万。
16.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开户,警告,5万-30万;
使用,警告,5000-3万;人员纪律处分,停止开户核准,刑事责任;
17.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同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故其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18.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9.票据权利及时限: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之日起3个月。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0.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21.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22.票据丧失后的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23.支票与汇票和票相比的特点:
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见票即付。
24.出票:
出票是批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5.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6.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7.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原因、用途、合同号码等。
28.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信汇或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3.税收按征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是间接税,是对物税,计税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是比例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财产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猪宝的收入来源、可以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调节财务的分配,体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纳税人的财产分布地不尽一致,当地政府易于了解,能够因地制宜地进行征收管理);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行为税类: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
4.税收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工商税: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关税类:
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人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5.税收按照征收权限和收入支票权限分类: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
地方税:
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筵席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资源税。
6.税收按照计税标准不同分类: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各种所得税;
从量税:
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复合税:
烟、酒。
7.税法的分类:
按功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律、税收程序法;
按主权国家行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按法律级次:
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8.税法的构成要素:
征税人:
征税主体是国家,具体部门是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
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法人;
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税法最基本因素;
税目;
税率:
比例税率(单一、差别)、定额税率、累进税率(全额、超额、全率);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减免税:
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法律责任。
9.主要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土地、房产相关税等。
10.增值税:
价外税,多环节不重复征税;
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
一般纳税人(工业50、商业80、应税销售额30)、小规模纳税人;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低税率13%:
粮、食油、奶、水、气、民用炭、书、报、杂志、饮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及其他。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就能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金汉斯税额。
即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私服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就能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就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所负担的增值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除规定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固定资产、免税货物外)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昆山、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即企业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的称会计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
?
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本地、固定业户外地、非固定销售地、进口货物报关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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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消费税:
消费税是经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殊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
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烟、酒)。
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税目:
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鹭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消费税税率: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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