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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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任职资格
集团企业会计人员理任职资格
集团会计人员理、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装备
1.1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装备专职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装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装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人员。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装备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
代理记账理暂行?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答应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展代理记账。
1.2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持有会计从业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会计从业书。
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装备持有从业书的会计人员否那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理由门规定。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理的有关知识;
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1.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任职条件
坚持原那么廉洁奉公;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理的有关知识;
有较强的组织才能;
身体状况可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本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指导。
总会计师协助主要行政指导人工作直接对主要行政指导人负责。
2.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规定。
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2.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行政指导成员协助主要行政指导人工作直接对主要行政指导人负责。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在行政指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总会计师详细组织本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法律保护。
主要行政指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2.3总会计师的职责
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方案、信贷方案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拓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进展本钱费用、方案、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催促本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进步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展经济活动分析;
承办主要行政指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对本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装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协助主要行政指导人对企业的消费经营、行政事业的业务开展以及根本建立等问题作出决策。
参与新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2.4总会计师的权限
对违背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主要行政指导人处理。
主要行政指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处理的总会计师应当按照?
会计法?
的规定执行。
有权组织本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本钱理方面的工作。
主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受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主要行政指导人批准。
、财务收支方案、本钱和费用方案、信贷方案、财务专题、会计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方案、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展业务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2.5任免与奖惩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主要行政指导人提名主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一样。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原那么
3.1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本钱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理等。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理睬计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3.2符合牵制制度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保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3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进步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方案地进展轮换。
第十五条各指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做出显着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的和物质的奖励。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集团、直属、成员企业等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指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5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进步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展广泛宣传。
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准确、及时、完好。
客观公正会计人员睬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搞好效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的消费经营和业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为改善理、进步经济效益效劳。
保守机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的商业机。
除法律规定和指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的会计信息。
6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任必须将本人所经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任。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收移交工作并继续移交的未了事项。
6.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支票簿、、、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6.2交接的根本程序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在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展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好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的票据、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展交接。
专人监视
会计人员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交接由指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
名称交接日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清理工作编制。
未移交前不得离任。
接收和移交日由主部门确定。
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
6.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任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人员或者指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交接手续。
临时离任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指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别人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当责任。
6.3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性承当法律责任。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局部是会计队伍建立的重要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
7.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
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获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程度的会计人员;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获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程度的会计人员;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包括已获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获得会计证但未获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7.2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理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标准;
其他相关知识;
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7.3继续教育的形式
培训形式
门会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门会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级以上业务主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正在普通院校或院校承受成认的会计专业教育;
门会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自学形式
部门或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承当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获得研究成果;
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门会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7.4继续教育的时间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承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承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7.5门对继续教育理的规定
门会计理机构建立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予以记录并加盖继续教育同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记载。
会计人员承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出具证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累计培训小时数等经门会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会计人员自学情况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所在以及有关提供证明经门会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有的自学形式需按有关规定折算自学小时后确认。
年度内未承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连续2年未承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睬计证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负有责任的其不得申请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化资格。
连续3年未承受继续教育或连续3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级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化证书的。
被取消会计从业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2年内(含2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证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化资格。
如在2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化证书须经级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书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化资格。
7.6组织与施行
每年由门组织安排;
财务部门详细施行;
各主应保证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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