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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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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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库额尔齐斯镇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促进镇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委托代理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告知不受理并说明原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镇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其他途径。
(八)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进行听证、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四条 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内容,可以由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第五至八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
第五条 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应当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告知登记簿,应当载明告知人、被告知人基本情况、告知主要内容、告知方式及告知日期,以备核查。
办公室和有关处应当公布本处办公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咨询联系。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许可咨询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告知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或有意刁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承担法制工作的处负责督促实施,各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义务。
库额尔齐斯镇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许可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监督,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对下述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许可依据、申办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予以公示:
(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二)储存企业设立的批准;
(三)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的审查;
(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即“三同时”审查)与竣工验收;
(四)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审查;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审批;
(六)国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第二条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结果(含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准予行政许可(含审批、审查、认可)的有关事项、单位、地址、许可范围、许可证号、许可时间、许可机关等,应当予以公示。
第四条 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处的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照片,应当在各处公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五条 第二条所列公示内容,由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处按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办事指南》和《流程示意图》,免费向申请人提供,并通过本镇进行公示。
第三条所列公示内容,由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处在完成审批后于次月的十日前,通过本镇进行公示。
第六条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工作。
应当公示而未按照要求公示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追究责任。
库额尔齐斯镇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
(二)本镇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行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由承担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所长视情况指定具有听证资格的其他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
听证组成人员人数为奇数。
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听证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胜任听证主持人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全面、客观、公正地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
(二)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权限;
(五)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六)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
(八)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
(九)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签署委托代理书,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的权利,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第十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听证举行七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听证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进行,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辩证;
(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及审核意见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镇领导,镇领导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组织听证的费用应当由本镇承担,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镇承担法制工作的负责组织实施。
库额尔齐斯镇行政许可评价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动行政许可工作创新,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镇行政许可工作评价考核小组,负责指导评价考核工作。
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成员由副镇长、办公室、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价考核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地评价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整体综合性的评价,重点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评价考核标准主要包括:
1、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是否依法公示;
4、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5、程序设定是否便民;
6、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7、行政许可实施结果是否公开;
8、是否存在不廉洁或违法许可行为;
9、行政许可工作是否做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五条 评价考核方式:
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评价小组查阅有关资料,结合评价考核时段内行政相对人、上级机关及社会各界带有批评、表扬等评价性的情况进行评价,适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特邀企业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价工作,接受社会评价。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要查阅以下资料:
1、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2、网站、公示牌内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内容;
3、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审查、决定文书等;
4、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及其执行和创新情况;
5、申请人意见反馈表;
6、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带有评价性的文字资料等;
7、听证资料;
8、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年末或年初进行,也可结合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被考核部门写出自查报告,由考核小组进行评价,并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
由承担法制工作的处写出书面评价考核报告并报镇领导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对评价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由镇对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库额尔齐斯镇行政许可举报、投诉制度
为保障行政相对人举报、投诉的权利,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鼓励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监督管理实施社会监督,镇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认真做好举报、投诉的受理、办理工作。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镇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不按照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三条纪检监察室会同承担法制工作的处负责行政许可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在网站上公布受理机构、电话、电子信箱。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或承担法制工作的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日内区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举报、投诉事项涉及非本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2、举报、投诉事项涉及本机关的,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予以受理(举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第五条受理举报、投诉后,纪检监察室会同承担法制工作的处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在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六条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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