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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范文
物业合同纠纷范文
规则摘要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
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
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
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裁判详情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主委员会诉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__裁判要点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
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
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关键词物业合同解聘条件法定解除裁判理由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xx年12月28日起建立,并于xx年2月12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xx年12月31日止。
此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原告于xx年4月20日明确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继续聘请被告为物业服务企业,期限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现本案所涉小区的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未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于xx年3月2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于xx年8月7日公示表决结果,决定选聘案外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并以已选聘案外人为由要求解聘被告。
然原告召开的该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案外人的过程,经行政职能部门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改正,故原告依据xx年8月7日的表决结果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依职权于xx年2月1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要求业主投票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聘被告,经征询,原告以xx年3月1日征询结果符合法定解聘条件为由,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对此,被告抗辩反驳征询结果的真实性。
为探究业主的真实意思,一审法院委托当地政府部门对涉案小区的业主进行了意见征询,结论为赞成解除合同关系的业主超过了反对的业主。
根据xx年3月1日的征询结果,结合政府部门对小区业主的民意测试,一审法院考虑本案所涉小区的具体情况,解除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未就解聘上诉人的事项向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并形成法律规定的多数意见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小区业委会通过何种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外代表其所在小区全体业主从事相关民事行为的权利。
若被上诉人未依其内部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亦应由小区业主向被上诉人主张相应的损害责任,与上诉人无涉。
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审理法院市第二中级__审理时间xx年3月20日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__(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2号民事__出处《__案例选》xx年第1辑(总第91辑)。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杜小铭物业服务合同__裁判要点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关键词物业服务管理瑕疵不可抗力赔偿责任裁判理由法院认为:
佰仕达公司作为明发国际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管理义务。
纵观本次地下车库被淹事件,xx年5月16日凌晨的降雨属4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讼争小区所处的前埔为此次受灾最严重的区域,再加之城市的排水系统陈旧,故地下通道、地下车库等低洼地带出现一定程度的洪涝是难以避免的。
佰仕达公司提供的媒体报导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5·16暴雨发生时,佰仕达公司通过敲锣、打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移车,积极组织抢救;虽然5·16暴雨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本不应该存在的两个违章门洞加速了地下车库水位的上升,致使车主损失一定的抢救时间,因佰仕达公司对他人在公共墙体开凿门洞的违章行为未采取措施,留下了安全隐患,故本院认为佰仕达公司存在管理瑕疵,应当对杜小铭的车辆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厦门明发国际新城业主委员会与佰仕达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补充条款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原告佰仕达公司依约为明发国际新城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杜小铭作为小区业主之一,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履行前述合同约定的义务、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所欠的xx年4月至xx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为942.6元(130.91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9个月);因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缴纳公摊水电费,因其仅提供代缴电费证明及公摊水电费计算依据,未提供代缴水费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公摊电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公摊水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合同中未约定逾期缴纳公摊水电费的滞纳金,原告要求按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逾期支付公摊电费的滞纳金标准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反诉原告杜小铭要求反诉被告佰仕达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其停放地下车库车辆被淹的损失,结合上文的分析,反诉被告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责任。
5·16特大暴雨的不可预测性、佰仕达公司组织救灾的表现及其对违章门洞的疏于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等价有偿和公平合理原则,即权利义务对等,综合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佰仕达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杜小铭应缴纳的一年度物业管理费为限,即被告应赔偿原告1256.74元(130.91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12个月)。
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__审理时间xx年4月7日案号厦门市中级__(xx)厦民终字第22号民事__出处《__案例选》xx年第4辑(总第94辑)。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林凤物业服务合同__裁判要点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物业费请求权物业服务瑕疵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
xx年3月,中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钱塘物业签订《中江花园物业服务合同》,委托钱塘物业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对中江花园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王林凤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支付物业费,现王林凤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林凤以钱塘物业主张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与钱塘物业履行的物业服务质量之间相差甚大且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等为由拒不支付物业费,对此,由于该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且钱塘物业系__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王林凤的意见系其个人意见,不能代表其他业主,应当认定王林凤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对于钱塘物业向王林凤主张物业费滞纳金1675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对于该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王林凤作为业主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且其以钱塘物业存在物业服务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为由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省杭州市中级__审理时间xx年6月19日案号省杭州市中级__(xx)浙杭民终字第1704号民事__出处《__案例选》xx年第4辑(总第94辑)。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诉林聪琴、张珍亮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裁判要点业主委员会的诉权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
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关键词适格原告共同利益业主大会授权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诉权全体业主赋予其的代表权,相应的诉讼法律责任最后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提起诉讼,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参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提起本案的诉讼,不符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国信嘉园小区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系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林聪琴、陶云祥名下的商铺租赁给张珍亮使用影响业主利益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因该商铺系小区个别业主享有且仅系小区物业的一个极小的组成部分,与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就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小区商铺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而提起的两起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不同,不能当然认定涉及全体业主共同权益,故不能适用上述议事规则的规定,应由小区业主大会另行决定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符。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__审理时间xx年9月18日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__(xx)浙杭民终字第2278号民事裁定书出处《__案例选》xx年第4辑(总第94辑)。
__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定价:
149.00元ISBN:
9787510915895出版时间:
xx-11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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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答辩人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起诉状所述“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根据本协议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合同第3页第二条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做了解释,包括楼梯间和绿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园X号楼南面的公共绿地已成天然的停车场(照片为证),经多次想物管反应,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单元,从上至下多处楼梯间墙面损坏(照片为证),尤其本人居住的X楼,门前墙壁毁坏严重,已有2年多的时间,期间数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实表明,本小区物管没有按约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付相关费用”。
2、事实并非原告起诉状所述“经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诉前曾上门要过物业管理费,前后一共3次,有两次有同一负责人在场(据了解是X主任),从第1次物管上门收费从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条同样的问题,:
一是门口的楼梯间两年多无人维修;二是车库门前不时有汽车甚至是非小区业主的外地牌照汽车乱停乱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钱购置的车库的汽车不能出库,耽误本人及家人的时间;三是本人车库门前卫生状况太差,杂草丛生,无人问津;四是车库门前有相邻饭店私搭乱建的出烟通道损坏,夏天恶臭严重,不能靠近。
来访的物管人员也做了记录,本人要求原告当庭提供访谈记录。
本人清楚的记得,第3次物管到访后,本人明确表明,只要解决上述问题,本人立刻缴费。
但时隔1个多月,物管没有任何答复,连起码的举手之劳拔草也没有兑现,足以表明物管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经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此外,在毫无沟通的前提下,一纸诉状将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极不不赞成物管的这种做法,保留提出异议的权利。
3、对于XX物业的管理水平和资质,本人提出疑义。
理由如下:
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车停在车库不得出去的情况,均会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质差的保安,答复“汽车出不来,我也没办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谁家的车”;有时“幸运”,碰见素质高的值班保安,责任心强,但也只能到楼下叫喊“谁家的车”种种,并不能快速解决问题。
随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议,要在门口进行出入车辆登记,起码记录车牌号以及车辆归属业主的住址、电话。
可至今,“无主车”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件的快递上,居然写错了业主的电话号码。
这对于“做最有潜力的物业管理企业”的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递上的邮戳是8月15日,时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号下午出发,直至21日(周日)晚11时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门说找业主,请下午2点30分在法院东门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点30分,本人才看见通知书,试问,如果本人旅游回来再晚两天,贵方如何通知!
为便于管理,物管应该对业主的资料有起码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档,以便及时通知业主有关事项,而且,物业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义务里也明确写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档案资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门收费之后的一个深夜我家被盗,经济和精神都受到较大损失,感觉住在这个小区不安全,随后便在XXX派出所报了案。
同时找到物管想看监控,帮助公安破案,物管说监控不带红外线功能,夜间不起作用,还说正在和开发商交涉,请问1个多月过去了,有结果没有。
四,小区里大多数面朝西的门面房都开了后门,直接影响小区的安全,还有小区乱停车的问题,请问物管作何解释。
合同第4页,对物管的服务质量,包括房屋外观、环境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秩序等有明确的要求,请问,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我们不是只有交钱的义务,也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不谈优质服务,起码是合同规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费的权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务的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涟水县物业管理公司撤销将本人列为被告,同时对本人曾三次向上门收费物管人员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复。
此致XX__答辩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答辩状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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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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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一审原告):
贺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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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贺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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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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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答辩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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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贺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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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违约在先,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原告收取业主的违约金也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而且应该依据其不完全履行合同,而不能足额收取服务费。
因此,原告没有理由收取足额服务费和排污管清理人工费,没有理由收取业主的违约金。
否则显失公平。
答辩人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物业服务未完全履行原告违反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与协作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不但应当履行合同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而且还必须履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只要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构成债务不履行行为从而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文规定:
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
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依据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
①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②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和管理;③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④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⑤车辆停放管理;⑥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⑦装饰装修管理服务;⑧物业档案资料管理被答辩人连基本的封闭管理、门卫管理、来往人员监管、消防设施配备、街道路灯安装、安全防范管理都没有,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明显属于只收费,少服务;街道四通八达,物业设施欠缺,服务不到位;没有建设出入管理的大门,没有门卫与门卫设施,也没有保安执勤室,对外来人员以及不明身份的人员,包括精神疾病患者,乞丐等人员都可以在业务服务范围区内随便出入,给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这从至今没有设立四周门口,就是明证。
也是明显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
何来的公共秩序维护?
何来的安全防范管理?
被答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完全履行。
因此,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至少属于不完全履行。
二、被答辩人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第二条第三项: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门前街道雨天严重大面积积水,无人疏通下水排污通道;交房后,A6#25栋门前,民工走后,垃圾废墟一片,民工生活物品满地丢着废弃物,在排污管道没有做好安装之下,未完工的排污管部分成为老鼠窝,塞满排污管,多次向物业服务公司人员反映,缺听之任之,破烂衣服、烂棉被堵塞排污管。
此外,A6#20栋、21栋后面外墙公用天面排水管破损,多次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维修疏通,却一直得不到解决,造成整栋楼外观变黯淡,这些都是原告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同时,业主放在门口外的垃圾和道路的垃圾,没有人进行清理。
既然,街道成为人员随意来往的街道,为何没有清洁清理呢?
到处随便大小便、乱丢垃圾,原告明显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相关场地得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的工作。
三、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二、⑥”: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和管理,造成A6#25栋业主摩托车被盗、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被盗等,原告至今也没有安全防范的保卫工作,明显违反合同,属于不完全履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过错的。
被答辩人在A6#21栋电表、电线被烧毁,无人服务解决下,自己与电力公司联系,造成业主停电几天,自掏腰包请人维修。
原告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注意安全防范等事项,却把维修好之后,作为其工作,是自欺欺人也欺骗业主。
被答辩人把不属于自己去从事的工作,骗取业主签字,作为其履行工作的事实证据,其证据不可完全采信。
四、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原告在没有规划修建公厕,也没有在规划图纸上有公厕的,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私自建造公厕,人员随意出入,安全受到影响,环境受到污染;经商人员到阴暗角落随意大小便……最后在抗议下才封锁。
这是被答辩人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随意建造其他用途。
给业主造成的损害。
五、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停水停电属于水力电业公司的权限,被答辩人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一不能采取停电停水催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否则属于违法。
被答辩人把业主的水费缴费卡,未经业主同意扣留,采取全部业主的连带承担水费的责任形式,滥用了属于其他部门而非物业服务的职责。
致使有个别业主欠水费,原告却把全部业主停水,牵连其他业主,明显侵犯业主的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条:
业主每户一次性缴存1000元专项维修资金。
可是,被答辩人在业主全体抗议,不要原告给予的物业服务之后,却没有退回业主的专项资金?
六、原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以及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__价格主管部门会同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收费管理服务办法》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
每年2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被答辩人把服务当作官员的行政管理?
对收支情况,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规定去履行,没有公布收支情况,业主无法监督其工作。
原告收支是否合理,收费项目没有透明公开。
几年来,至今没有向业主公布任何收支。
六、被答辩人同意业主拖欠费用合同第七条:
业主应于交房之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缴纳,应在应缴费月份15日前履行缴纳义务。
合同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警告、报告有关部门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被答辩人知道自己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知道业主反对原告不履行合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也就心虚,同意业主拖欠,还可以想通过诉讼得到更多的高于银行的贷款利息,变相采取放高利贷的做法,一举多得。
可是,到季度没有缴纳的时候,没有履行催促缴纳的工作,一直没有催促,是默认和同意业主拖欠,如今变成所谓的违约金大于费用,是原告居心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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