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育苗基质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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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育苗基质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2015年度烟叶基质)
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投标文件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内容规定
1
采购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
烟草公司2015年育苗基质采购
交货地点:
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
采购货物需求:
育苗基质23000袋
供货时间:
2015年1月25日前
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
合同名称:
朝阳市烟草公司2015年育苗基质采购合同
3
资金来源:
自筹
4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30000.00元(人民币)
5
投标有效期30天(日历天)
6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7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
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采购办
地址:
朝阳市北大街198号
8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1月12日9:
30时
9
开标:
时间:
2015年1月12日9:
30时
地点:
朝阳市烟草公司7楼会议室
10
评标办法:
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11
招标控制价:
总控制价41.4万元(18元/袋)超过控制价按废标处理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采购项目说明
采购项目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
2资金来源
采购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货物采购合同的合格支付。
3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合格的货物及服务
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货物和辅助服务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支付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5投标费用
投标费用系指投标人承担的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买方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任该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中阐明所需货物、招标程序和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技术要求
第五章投标文件
第六章评标办法
6.2投标人应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须知、格式、条款和规格,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按招标公告中载明的邮编地址以书面(信件/电报/传真,下同)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日内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其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对方应立即以传真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8.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根据第15条款的规定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说明
9.1.1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
若其中有其他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
9.1.2度量衡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3投标货币为人民币。
9.2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第10和11款填写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
(2)按第12款出具的证明,证明投标人有资格投标以及如果中标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3)按第13款出具的,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4)按第14款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函及其适用的投标报价表、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提供的货物数量和价格。
11投标价格
11.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相应的投标报价表、投标货物分项报价表上填报拟提供货物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11.2货物的投标报价应为到达使用地仓库价格,投标报价包括货物价格、包装运输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12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2.1根据第9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2.3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3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3.1根据第7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拟供合同项下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描述;
(2)第三方检验报告;
(3)提供货物的样品。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人应提交“前附表”第4项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买方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根据14.7款规定,发生这种行为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4.3投标保证金应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如是现金可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如汇款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2014年1月11日15时前)汇到指定账户。
14.4任何未按第14.1和14.3款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按第21.5款予以拒绝。
1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按第30款签订合同后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14.7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如果投标人在第15.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投标人未能做到按第30款规定签订合同。
14.8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
15投标有效期
15.1所投的标应自开标之日起,在“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以日历日计算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应为书面往来。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使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此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14款中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相应顺延。
15.3按第8款规定,如投标截止日期被推迟,则投标有效期相应顺延。
16投标文件的一般要求
16.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16.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合同约束力的人签字,后者须将“授权委托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须由签署投标文件人签字。
16.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
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人签字。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再密封在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即二层包封。
17.2内外密封均应:
(1)按“前附表”第7项说明的地址递交到招标人处;
(2)内包封上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副本等字样;
(3)内包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与地址,以便将“迟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4)外包封上应写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在“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
17.3如果外包封未按第17.1条款、第17.2条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8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8.1所有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18.2根据第15条款规定,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因此,业已规定的买方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力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期履行。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根据第19款规定,招标人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招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收到修改或撤消的书面通知。
2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17和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交。
20.3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0.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起至第15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人将按第14.7
(1)款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
21开标
21.1招标人在所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21.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以进行验审(授权代表人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
21.3将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开标,进行监督。
21.4开标时唱正本“投标报价”及其内容的修改、投标的撤销、有无必需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若投标人的撤销投标通知按第20款要求送达,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打开。
21.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1.5.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1.5.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21.5.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印鉴;
21.5.4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不足的;
21.5.5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1.5.6投标文件未逾期送达的;
21.5.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1.5.8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评标
22对投标文件的审定
22.1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会由买方代表及外聘专家等组成。
22.2开标后,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的签署。
若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大写金额与数字不符,以大写为准;文字与图表不符,以文字为准。
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审定,其投标将被废除。
22.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企业实际情况、服务承诺、优惠条件、经营信誉等因素做出综合评价,原则上以标的总价最低为中标单位。
22.4如果该单位弃标,竞标保证金没收。
则由次低价者中标。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
提出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是书面的,但不得提出改动价格或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4保密程序
24.1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漏给投标人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24.2除第21.4款规定外,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有关投标的任何事项与招标人联系。
24.3投标人试图影响买方在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方面的任何尝试,可能导致该投标人的投标被废除。
七、定标和授予合同
25资格终审
25.1无论是否已进行了资格预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选择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的履行合同做出确认。
25.2上述确认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基于投标人按第12款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的声明文件以及买方认为必要的和合适的其他文件资料。
25.3如果投标人被确认为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26定标
26.1中标的标准
(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2)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报价合理;
(4)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提供最佳售后服务。
26.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招标人审定。
对未中标人,招标人不做任何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不退还标书。
27授予合同的准则
27.1买方将合同授予中标人
2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8.1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采购项目范围”中规定的采购设备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为采购金额或数量的10%。
但是不得对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做出任何改变。
29中标通知
29.1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29.2在中标人按第30款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招标人立即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未被接受,并按第14.5款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9.3中标通知书将够成合同的成立。
30签订合同
30.1招标人组织买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30.2中标人和买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具体日期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
30.3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是该书面合同的附件。
30.4若中标人未能满足第30款的要求,买方和招标代理机构有充分的理由取消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5本合同的供货期限为2015年1月25日前,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2其他
32.1说明:
本招标连同中标单位的投标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2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同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
1适用范围
1.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全部合同文件
2技术规格和标准
2.1所供应和交付的项目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格。
2.2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项目应符合技术规格中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当技术规格中没有适用的标准时,项目应符合国内现行的权威标准。
3关于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及标志
4.1卖方提供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包装,保证运抵目的地后,不受损坏或变质,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
如因包装不善而造成得损失、损坏、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卖方负责。
4.2包装物不回收。
5运输及装运通知
5.1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发运计划通知买方
5.1.1通知内容包括:
合同号、项目名称、数量、总重量、总体积(m3)、准备发运日期、始发站等。
5.1.2与此同时,向买方寄送详细货单一式二份,并提出运输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买方自提,则以实际提货日期为准。
6提货单据
6.1卖方发货后,在通过银行办理结算时,应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
a发货票一份;
7技术资料
7.1交货日期5日前,卖方应将投标文件和合同特殊条款及合同附件中阐明应提供给买方的各种技术资料邮寄给买方一套。
8质量保证
8.2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指标全部符合。
9检验和索赔
9.1在交货前,卖方应就商品的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及数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商品符合合同的证明书(包括试验记录和书面报告)。
9.2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双方应一同对其进行检验,如发现项目规格、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须出具检验证书,并由卖方负责更换或赔偿。
9.3如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有关人员,须事先向买方提供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并达到买方提出的验收标准。
9.4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前如果发生项目的质量或规格合同不符,或发生项目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9.5卖方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如果在15天内答复,应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10索赔解决方法
10.1如项目不符合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应按下列方式之一理赔:
a同意拒收项目,向买方退还所拒收项目的货款,并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检验费等。
b根据项目所受损坏的程度,下降的等级和买方所受损失的价值,经卖方和买方达成协议,降低项目的价款。
11付款
11.1买方向卖方的付款按合同的特殊条款的规定执行。
12合同的变更
12.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在合同总的范围内,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12.2如果上述的变更通知导致卖方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工作部分的成本或时间的增加或减少,无论该通知导致的变化如何,都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表或两者做公正的调整,且应相应的修改合同。
卖方在本条项下的任何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变更通知后的7天后内提出。
13人力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
13.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如地震、风灾、水灾、水灾等)导致卖方交货迟延或不能交货时,责任不在卖方,但卖方应立即将事件通知买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日内,将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书,邮寄给买方为证,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
如果事件持续超过30天,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不可抗拒事件影响买方履约,则也照此办理。
14违约和罚款
14.1如卖方迟延交货,除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外,卖方应按合同法规付给迟交违约金。
违约金为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计算。
14.2如迟延交货超过10天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付以上规定之违约金,不得推诿或迟延。
14.3育苗基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经权威机构认定为属于卖方产品质量问题的,卖方需向买方按照实际损失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仲裁
15.1执行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全部争执,应经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开始协商后30天内没有达成解决办法,则由仲裁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合同特殊条款
下列的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阐明和补充,两者之间如有不同,应以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1.买卖双方:
a.买方:
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
b.卖方:
中标人;
2.收货单位:
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
3.交货日期:
2015年1月25日前;
4.交货地点:
朝阳市烟草公司所属基层烟站(建平、北票);
5.交货方式:
卖方负责将育苗基质运至交货地点,货物包装物不回收;
6.结算单位:
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
7.付款方式:
货到买方后,双方共同取样送权威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总价款的70%,育苗期结束后,育苗基质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属于卖方产品质量问题的,再支付总价款的30%。
第三章合同格式
货物定货合同格式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1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要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按下列第
(2)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中标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的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得次日算起。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检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
)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2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5%(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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