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建施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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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建施工
合同编号:
XX通惠施合字(20XX)XXX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土建施工)
工程名称:
XX市
工程地点:
XX省XX市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施工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发包人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市燃气利用工程
工程地点:
XX省XX市(填写详细位置)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与本工程造价相关的预算明细表、施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预算明细表、施工图纸中包含的内容均为承包范围。
提供材料的一方应对其提供的材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XXXX年X月XX日;
竣工日期:
XXXX年X月XX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XXX天;
单项工程工期要求以发包人下发的施工任务书为准,合同期限内签发的所有施工任务书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文件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大写):
元;
(小写):
元。
2、合同价款调整计价依据
2.1若《中燃集团建筑安装工程综合价格》(2011年第V1.0版)有相同项目单价,应按其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计价;
2.2若《中燃集团建筑安装工程综合价格》(2011年第V1.0版)有类似项目单价,可按类似项目单价进行计价;
2.3若《中燃集团建筑安装工程综合价格》(2011年第V1.0版)无类似项目单价,或类似单价不适用时,需按中标计价书的计价定额、材料信息价和计价费率重新报价,并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核部门审定后下浮一个比例作为结算价。
下浮比例的确定原则为:
下浮比例等于投标报价下浮的百分点,即:
中标合同价与公布的标底价的差额除以公布的标底价所得的百分数。
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承包方进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付给承包人合同价款%预付款,计人民币元(¥元)。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4.1发包人根据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并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后,21个工作日内支付审核工程进度款总额的%(如有预付款,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比例回扣)。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56个工作日内,拔付工程结算总价款至%,留%的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
4.2承包人在每次收款前应按要求提供建安行业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有效发票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拒付工程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本工程各方委派的人员
1、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2、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3、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4、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签署的施工任务书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对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人员的职责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七、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或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一年,一年期届满但尚有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担保期限再延长一年,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担保期限的除外。
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35.2的规定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通知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其施工工程的质量。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配备符合发包人的工程管理平台(系统)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并通过该平台(系统)进行工程建设业务的报批、报验、申请等工作。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一、合同生效
在签署合同前,双方均已全面阅读了本合同和《中燃集团建筑安装工程综合价格》(2011年第V1.0版)及编制说明,并充分理解了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盖章:
发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结合具体工程实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发包人授权委托审核机构:
指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最终审核机构。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行使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相应条款中约定。
1.10工程:
指发包人发出的施工任务书中所载明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合同期限:
指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时间,合同期限届满,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下达施工任务书,但合同期限届满前已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承包人仍应履行。
1.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任务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任务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
1.1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施工场地:
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1.17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函和传真形式。
1.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1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燃集团建筑安装工程综合价格》(2011年第V1.0版)及有关编制说明;
(3)发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任务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6)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就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承包人自行购买);
(8)图纸;
(9)投标书(适用于招标工程)、认价函及其附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做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按照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进行,执行标准及规范为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双方可以约定采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按设计图纸到位时间计划,向承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一式六套(其中四套作竣工资料用)。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透漏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如数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进行合同管理;协助解决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索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测,按时签署计量和支付凭证;独立、公正、有效的对工程施工实施全面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及工程预结(决)算审核。
5.3发包人代表
职权:
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投资进行管理;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负责工程量核实,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的审核批准;计量和支付凭证的审核批准;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负责。
5.4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
职权:
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投资及现场技术措施进行现场管理;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现场管理;负责工程设备材料的验收及质量复核;协助发包人代表获得工程量核实、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络单、工程签证的初步审核批准的现场依据;协助发包人代表进行计量和支付凭证的初步审核。
5.5发包人代表与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的关系:
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在发包人履行合同中具有决策权和关键文件的签字权;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是经发包人代表授权任命的派驻工程现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人员,但不享有发包人代表职权中各项文件的签字权。
5.6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
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7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5.8本合同工程实行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其具体职权按照5.4条执行。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提前通知发包人进行批准。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书面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负责解释。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未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见本合同《协议书》。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整理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发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3)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4)按施工要求提供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5)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负责本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供应,协调供货进度并负责催交和催运,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7)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
(8)负责成立联合验收委员会,组织整体项目的试运行,组织各承包单位参与工程达标考核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整体验收。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根据工程需要,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应认真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施工规范与验评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如期优质完成。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提供照明、围拦、消防、警卫、看守和施工安全设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发包人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纪律;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负责自身施工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中对地下沟、管设施和邻近建构筑物造成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卫生,符合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清理现场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包括生产、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和余土、垃圾清理外运等),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在施工中要为其它相关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进度的协调,工序的衔接,施工场地的使用,水、电的互相提供,以及施工机械的互相租借等。
(9)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令、法规,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10)依照本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和国家有关监理的规定接受监理。
(11)承包人应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表格格式(特别要求的除外);乙方应配备符合甲方的工程管理平台(系统)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并通过该平台(系统)进行工程建设业务的报批、报验、申请等工作。
(1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
(1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1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5)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在开工前5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程计划向现场工程师和工程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详细的进度计划)以供现场工程师和工程监理批准。
工程师在收到5天之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施工任务书、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连续停工2天以上的;
(4)发包人由于非本身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现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任务书、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施工任务书、协议书或其他技术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其他技术文件,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所在地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其他指定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其中验收记录应附相应的图片和有关影像资料等),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和其他指定验收人员应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验收申请后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验收。
17.3承包人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施工前,未按规定书面通知工程师检查验收,或未经验收签字,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则承包人违约,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发包人损失。
19、工程试运行
19.1本工程按照国家和行业验收规范需要试运行的,试运行内容与承包人承担的施工范围相一致。
19.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工程竣工的要求组织工程预验收合格并提供必要的竣工资料后,安装工程具备试运行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设计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承包人等,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单机试运行合格)。
试运行合格,工程师(不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参与人员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
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给承包人有关费用。
19.3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解决。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解决。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负责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承包人必须为全体人员(包括经批准到现场的来访者)提供有效安全帽及其他必要的防护工具,必须在所有危及人体及施工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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