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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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新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在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1.1.2.3承包人:
在合同协议书中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资质证书编号
1.1.2.6监理人:
,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姓名,资质证书编号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1.1.3.4单位工程: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计划工期为个日历天。
1.1.4.5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壹年。
1.1.5压证施工:
主体工程期间,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言)。
1.4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1.4执行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套,提供图纸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三天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对其他第三方转借、提供或透露施工图信息资料。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提供文件的类别:
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部人员及分工、施工方案、安全方案、质量控制、总进度计划等)、乙购材料选用表(含材料样品)。
提供文件的时间:
合同签署后10日内
提供文件的数量:
两份。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
14日内。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相应部位: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确定。
监理人签发期限:
该部位施工前。
1.7联络
1.7.2双方往来函件
函件送达的期限:
发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签字/日期)
承包人接受函件的地点:
接收人(签字/日期)
1.8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2.发包人
2.3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3天达到能够进场的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_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口点,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计量表。
承包人承担接入点后线路、管网、计量表等费用,并自行承担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7天发包人明确施工现场出入口位置并符合市政道路管理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天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天提供,现场交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2.5组织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根据施工现场安排。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详见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条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若发包人无特殊要求,工程整体一次性竣工验收。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
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现场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各方关系协调等;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资质和上岗证,审查分包单位、主要乙购材料的资料;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见证取样;施工过程检查抽检、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图、备案资料、归档资料;施工图范围内的技术核定,以及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本项目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4.1.10其他义务
(1)将装饰材料送消防检测部门检测,以确保材料满足防火规范和消防部门要求,费用在投标报价中。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_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和现场代表提交下月进度计划安排;在图纸会审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核价或采购计划报表按发包人管理要求提前时间提交监理和现场代表。
(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配合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城市建设管理、施工法规、周边关系、质监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问题。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转帐或保函。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万元转入发包人账户或向发包人提供保函。
4.2.2差额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投标最高限价的85%之间差额的5倍。
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担保方式为银行转帐,承包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金额万元转入发包人账户。
4.2.3履约担保及差额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
所有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无息)。
4.3分包
4.3.2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项目经理姓名:
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的职权:
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通用条款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本工程的不利物质条件:
__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设备管理的约定: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国家规范要求。
并提供证明其合格的质量保证资料,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与招标清单或合同附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附件与招投标清单相冲突时,以合同附件为准)。
(3)承包人采购其它材料前,须提前报请发包人认可所选品牌、规格和品质;发生变更的材料和招标暂定价格的材料,应当经过发包人认质定价后,方可采购。
若承包人未办理认质定价手续,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4)承包人采购所有材料若程序不符合合同管理约定、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不能及时供应到现场,发包人有权改为发包人直接采购。
竣工结算按投标报价执行,材料结算按甲方采购价格扣除。
(5)若承包人购进的材料与认质定价单要求不符,该部分材料发包人可直接改为发包人采购。
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应进行返工并接受发包人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和设备:
报经工程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可调剂串换。
5.1.2承包人采购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施工场地专用和道路通行权以及场外设施等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运输手续及有关费用的约定:
承包人,该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__开工前3天,承包人按规范、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的施工控制网等资料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__开工后3天。
_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承包人。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承包人。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
开工前。
9.3治安保卫
9.3.1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及职责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3.3应对施工场地突发治安事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9.4环境保护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施工准备工作计划、施工部署与施工方案(包括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及有关技术措施等)、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要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包括确定工程项目及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及建筑机械台班数;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日;考虑工序的搭接;编排施工进度计划等)、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机具等)、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对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的堆放位置;水、电管线的布置;机械位置及各、种临时设施的布局等)、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环境保护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确定。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开工后七天内。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收到后七天内。
10.2考核方法
本工程分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实行考核。
完成各阶段任务的时间以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为准。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3)工程开工期约定:
按协议书
(4)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乙方原因施工工期推迟,每延期开工1天,承包人支付5000元工期罚金(在工程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总价10%;无提前工期奖。
11.2竣工
单位工程竣工日期:
根据开工时间确定。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
(1)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
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
(2)其他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的约定:
十级以上的大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上述及其它异常恶劣天气导致的延误,经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后,工期可顺延,但费用不变。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段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延误工期未超过进度计划工期10%,按每天2000元进行罚款并在下阶段弥补,不得顺延;延误工期超过进度计划工期10%,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未付进度款不予支付。
(2)同样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
照上款处理。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通报嘉奖,并在以后投标中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因通用条款12.1的原因被现场监理责令停工整改,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标准:
达到一次性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向监理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图纸会审后10天内提供;
(2)监理人审批期限:
接到后10日内;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隐蔽部位的结算和验收:
按通用条款执行,并按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府发[2010]5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2款执行。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不合格工程清除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13.6执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约定:
所有材料进场应经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甲方材料人员的现场验收并签署现场材料报审表后方可使用。
材料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等由供应方提供。
需送有检测资质单位检测的材料,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发包人负责见证取样,承包人负责送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内容为准
15.2变更权
变更权的约定:
因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引起返工产生的费用,须经发包人认可后,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程设计变更对工程总工期产生影响,工期均予以顺延。
(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报价书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和按西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府发[2010]52号)文件第十八条第1款执行。
15.3.3变更指示
完成15.3.2的手续后,由监理发出的变更指示。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按用合同条款15.4条中的规定执行。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合同工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内,所有材料价格波动均不作调整。
因价格波动而引起的市场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按通用合同条款)16.2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量规则和方法的约定:
按四川省2009定额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17.1.3计量周期
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按通用条款17.1.4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的比例:
不得低于履约保证金的50%。
进场时拨付。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除按通用条款第17.3.2条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应附:
1)计量文件(已完工程量报表);2)变更估价结果;4)价格调整计算书。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
按完成计量拨付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待主管部门审计结束并扣留质量保证金后三月内支付剩余价款。
发包人支付与承包人的工程款只能拨付到合同单位基本账户。
17.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扣留的金额或比例:
签约合同价款的3%。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支付最终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留。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按通用条款17.5.2执行。
17.5.3工程造价的计算
(1)以审核后的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经确认的技术核定、设计变更及工程更改作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算依据。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清单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工程造价计算:
工程量按实计算,以投标清单报价及甲方签认的增减部分进行计算。
(3)由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书,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签署后,方可按报告进行竣工结算。
(4)造价审计的时间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算申请单。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备案制要求提供。
竣工资料份数:
一式四份。
18.3.5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验收合格日为准。
18.7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
执行通用条款第18.7条规定。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对施工队伍撤离施工场地的时限和具体要求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8.8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建设行业有关工程建筑物与工程设备保修范围与期限的具体规定执行。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投保人:
承包人。
投保内容:
标的: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造成的标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责任免除范围: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具体事项由承包人自行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期限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与保险公司办理。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承包人自行与保险公司办理。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承包人应自行为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事项,否则责任自负。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保险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人员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后七日内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永久工程损失、临时工程、施工设备和施工人员损失保险赔偿与实损失的差额由承包人补偿。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除通用条款第21.1.1条范围外,其余以当地气象部门认定或规定的标准为准。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21.3.1条规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正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批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行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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