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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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制度汇总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病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病危害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人力资源部与在册、新进该公司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工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对生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地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五、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告知卡、中英文警示标识等。
五、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4.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
9.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人企合一、和谐发展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进入本公司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职责和权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培训工作具体实施。
四、培训内容包括:
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具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培训形式获得有关职业技能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既是每一个员工的权利,又是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工的这一权利,安全科应当及时做好统计考核工作。
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全科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
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
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采供部门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五、各生产单元或使用单位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八、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十、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十一、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十二、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4.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4.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5.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
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5.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5.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5.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为明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并具体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3.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公司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检测前的准备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5.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车间内公布。
6.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应及时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公司生产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7.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评审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批复。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审核手续。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1、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
2、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3、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直至拿到批复。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转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公司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公司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安全环保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劳动者所在车间应当按照安全环保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
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
13.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二、管理分工
1、确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
2、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三、事故处置、报告
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2、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5、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企业等相关管理规定。
4.专业术语
职业病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5.3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负责配合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5.6公司市场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
5.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
6.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病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7.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略)
8.工作要求
8.1培训
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8.2应急救援
8.2.1应急救援原则:
先救人再救物。
8.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8.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8.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8.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8.3.2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8.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置,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
8.4应急物资管理(略)
9.监督与处罚
9.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2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9.3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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