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行票据池业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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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票据池业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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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票据池业务协议
附件2:
编号:
票据池业务协议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首要条款
本业务项下,甲方与乙方开展的票据池业务模式为(请勾选):
甲方与乙方开展□单一模式/□多重模式票据池业务,且乙方为善意、合法持有票据的:
□单一法人企业;
□经授权承担统一管理集团内票据业务的集团母公司或授权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票据池”业务定义
票据池指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作为持票人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委托甲方通过物理空间或电子网络进行保管而形成的票据资产的集合。
票据池业务的服务包括甲方为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提供票据保管、信息查询、到期托收等增值类服务和票据贴现、质押融资等融资类服务,并根据持票人的申请办理票据的入池和出池。
本协议所指“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可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纸质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各营业网点或企业签发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纸质介质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制作的,委托收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一模式票据池”是指经办行为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提供票据池融资及增值服务,票据由集团客户管理单位(主办人)自行集中并交付经办行。
经办行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多重模式票据池”是指经办行分别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三条业务内容及关系
1.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作为持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交由甲方保管,在商业汇票保管期间,持票人可就甲方代保管的商业汇票,向甲方提出商业汇票的入池、出池、票据信息查询、到期托收等业务申请;以及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等融资类申请;
2.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的委托,代为归集和保管
相关商业汇票,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的入池、托管、信息查询、出池等业务,以及在甲方审核同意后为持票人办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资金账户的开立
1.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应在甲方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票据池内票据的资金账户。
乙方在此确认以下账户为本协议项下票据池业务的乙方资金账户:
开户行:
账号:
2.单一模式票据池业务项下,乙方在甲方代保管的商业汇票的托收款项、贴现款项等均由系统自动划入乙方的资金账户,但已质押票据的托收款项应划入乙方根据本协议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乙方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除甲方行使质押权或/及抵销权扣划保证金账户款项、乙方补齐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可解除质押并转出约定金额之外,乙方不得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再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乙方也可根据业务的需要,通过上述资金账户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3.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既作为该账户款项划转的支付指令,同时也作为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改变代保管纸质商业汇票状态入池、出池、贴现、质押融资申请等的预留印鉴。
第五条入池商业汇票的管理
1.单一模式票据池业务项下,乙方可通过派人送交或由甲方双人取票等方式将代保管票据送达经办行,并填写好《纸质商业汇票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
2.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委托甲方代保管的商业汇票均应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票据存在缺陷或经查询有疑问的票据,甲方有权拒绝受理;
3.甲方在接到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纸质商业汇票并向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出具代保管凭证时即开始对所保管纸质商业汇票的安全负责。
除在必要传递过程中,被保管纸质商业汇票应始终存放在甲方库房或保险柜中;
4.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代保管的纸质票据进行查询;
5.甲方对所受理的纸质票据一律应向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出具签收收据,票据状态将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收据,该收据将作为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票据出池的有效凭证,如收据发生遗失,则甲方保管的票据以甲方登记为准;
6.纸质票据出池时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需提供票据入池的签收收据,并填写好《纸质商业汇票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送交甲方。
7.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入池、出池、贴现、质押融资等业务,乙方及/或乙方成员单位均应通过甲方公司网银提交相应申请、按系统
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具体方式
1.代保管
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可将其合法持有的纸质商业汇票,随时提交至甲方由甲方代保管;甲方收到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提交的商业汇票,在票面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代保管手续,并向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提供商业汇票收妥的签收收据。
2.信息查询
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可办理代保管票据的入池、出池状态的查询(查询结果供参考,票据状态应以代保管经办行实物为准)。
3.票据托收
甲方代保管的票据如到提示付款期,甲方应向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办理托收以收取票款,发出托收时同步进行出池操作。
票款收妥(讫)后,甲方应及时将款项转入持票人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中,已质押票据的托收款项甲方有权直接转入持票人开立在甲方的保证金账户中。
甲方将于票据到期日日前提前办理手工托收手续,在此期间,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不可提交票据的出池申请。
4.票据贴现
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可申请办理票据池内商业汇票的贴现,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必须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和业务管理规定。
甲方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5.质押融资
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申请办理票据池内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融资必须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和业务管理规定。
甲方经审核同意后,且在甲方与出质人及乙方有效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及质押票据清单、质权设立后,予以办理相关融资。
6.其他合作
甲、乙双方可就代保管的票据进行双方约定的其他合作。
第七条相关费用
1.甲方为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提供票据池业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票据池管理费人民币元;
2.因入池票据发生的其他结算费用,如托收费用,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3.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可主动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票据池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享有由甲方保管的商业汇票的唯一处置权。
未经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同意,甲方不得对其所保管的商业汇票进行任何处置,但乙方及乙方成员已质押给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除外;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月按时或者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业务专用章的对账单;
3.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保证在本协议项下由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交与甲方并代为保管的每张商业汇票均需满足下列条件:
(1)商业汇票的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2)商业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与合法;商业汇票背书的连续、真实与合法,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为商业汇票的善意、合法持有人;
(3)商业汇票已经被合法的和有效的无条件的承兑;
(4)商业汇票不存在向第三方转让或质押的情形;
(5)商业票据到期日晚于入池申请日期。
4.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保证所提供的与商业汇票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在单一模式票据池业务项下,乙方为集团授权管理公司时,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集团各成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乙方办理票据池业务的有效授权文件,乙方保证相关票据的入池、出池以及所办理的托收、贴现、质押等均已获得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有效授权;申请入池、办理贴现、质押融资的票据已背书给乙方,乙方为合法持票人。
6.乙方向甲方保证,双方在本协议项下有关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授权进行票据业务的服务的情况下,甲方无需为乙方与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同时保证甲方按照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的申请所提供的票据池项下的业务,不会导致任何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或司法干预,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商业汇票保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其所保管的商业汇票的安全负责,如在归集或保管期间因甲方自身原因出现商业汇票遗失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作为商业汇票的保管人,只需对商业汇票本身的安全负责。
对于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应根据双方另行达成的书面约定对商业汇票提供查询服务;
3.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按时支付商业汇票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对于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提出票据入池、票据贴现或质押融资等申请的,甲方有权在审核后决定是否给予乙方及乙方成员单位票据入池、出池、贴现或质押融资等。
第十条保密
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和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及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关联公司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2.为防止票据、单据的遗失或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甲、乙双方均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票据池业务的具体工作,如人员发生变动,均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变更有关人员预留身份证件;人员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对方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未告知方自己承担。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上述条款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且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宅、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和充分地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于彼此之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生效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年。
有效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与本协议有效期相同,以此类推,延期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利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1)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主要条款或其它违约行为,经另一方催告后15天内仍不履行或更正的;
(2)一方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其财产或者受到其它强制
措施,或者自行申请或被申请解散、破产、公司清算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3)一方被管理机关勒令停业整顿或被取消营业许可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尽管有上述规定,若一方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被终止;
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双方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协议当事人主张正当的权利及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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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商行 票据 业务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