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docx
- 文档编号:3062864
- 上传时间:2022-11-17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7.20KB
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docx
《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
放款操作规范及违规案例分析
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一)主要制度
1、银监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
2、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等
(二)制度地位
1、贷款的基本制度
2、信贷的新规则:
强化了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强化用途管理),合同管理,贷后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3、内外部监管的重点
(三)违规案例:
1、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规章制度。
如未及时转发执行制度。
2010年2月12日,银监会颁布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银行总行分别于2010年4月27日和5月4日下发《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你分行分别于2010年5月19日、7月2日转发上述文件。
此前未见农业银行总行或你分行转发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又如放松受托支付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资信良好、综合实力强、无贷款挪用记录的重点客户确定难以实施受托支付的,报省分行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受托支付标准”,实际放松了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标准。
在自主支付时间方面,你分行相关制度中没有明确自主支付贷款在借款人账户最长滞留时间,也没有明确借款人应何时汇总报告自主支付贷款用款情况。
2、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
二、违规处理
(一)处理依据: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等。
(二)处理规定
1、银监会规定下列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投投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固定资产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2)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4)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5)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2)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3)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4)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个人贷款:
(1)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2)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3)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4)未设立独立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的;(5)支付管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
2、银监会规定下列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处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固定资产贷款:
(1)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2)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3)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4)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5)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6)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7)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流动资金贷款:
(1)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2)未按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3)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4)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5)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6)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7)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个人贷款:
(1)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2)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3)贷款用途不合规或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的;(4)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5)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6)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7)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8)严重违反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3、农业银行:
按《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三、违规成因
1、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效力和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
2、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内容和操作要求没有认真学习和掌握;
3、风险管理意识、合规文化意识和市场约束意识不到位。
4、调查、审查、审批工作不到位,贷款用途不清、不准确,给后续放款、支付带来难度。
三、放款流程
(一)制度规定
——签订借款合同——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
(二)违规案例
1、缺少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流程环节(未执行制度)。
大厂支行对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本部)对“3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缺少受托支付审核资料。
城东支行对南京郁林鲜肉食品有限公司贷款无信用发放条件核准资料,无放款审核资料。
玄武支行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无受托支付审核资料及交易合同,无贷款资金使用台帐及支付使用凭证。
城北支行对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借款合同约定受托支付,档案中未见受托支付材料。
建邺支行对南京侨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玄武支行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金城南京机电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玄武支行对南京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玄武支行对南京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25亿银团贷款无受托支付手续。
雨花支行对南京宇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贷款,无放款审核资料。
如2010年5月10日,盐城射阳支行向盐城九九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笔、合计8700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该笔贷款放款前借款人没有填写委托支付通知单和资金使用计划,也没有明确支付方式。
2010年5月10日,盐城中汇支行向盐城市市政公用投资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贷款5笔、合计1.64亿元,2010年6月10日发放贷款2笔、合计3600万元,借款人均未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中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向农业银行提交委托支付通知单、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的规定。
2、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日期早于签订借款合同日期(逆程序)。
如:
2010年9月25日,无锡分行与张雪生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向其发放个人助业贷款500万元,但借款人提交的《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日期为2010年9月9日,在《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签订日前。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助业贷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办理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应先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申请用款时再提交《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的规定。
3、发放与支付申请及审核日期迟于签订借款合同日期(逆程序)。
江宁支行对五矿地产南京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时间晚于贷款发放时间,
玄武支行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贷款1亿元,4月1日放款,次日申请受托支付。
如,2010年7月15日,连云港分行向连云港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委托支付通知单》审核日期为7月20日,支付审核日期晚于贷款发放日期,不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审核同意后,由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
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的规定。
四、合同管理
(一)制度规定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新发生业务必须使用新版合同,使用已生效旧版合同必须进行补充约定,合同内容及要素的填写必须符合规章制度要求。
(二)违规案例
1、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方式。
如2010年8月16日、8月17日、9月21日和9月26日,苏州常熟支行分别向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发放15000万元、15000万元、5000万元和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共计4笔、4亿元,期限1年,均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全额划付给浙江三弘国际羽毛有限公司,但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合同中未约定提款条件、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账户监控、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内容。
如2010年7月14日和7月30日,无锡分行分别向江苏天地龙铜业有限公司和个人杨晓芳发放3400万元流动资金和495万元个人助业贷款。
上述贷款合同中均未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提款条件、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账户监控、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内容,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未对原合同按新规签订补充协议。
如2009年7月28日,扬州江都市支行于与江都市金龙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签定80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用途为开发建设金龙湾都市花园三期。
该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提款2笔,金额分别为400万元和3000万元。
在该客户的信贷档案中未见该支行与借款人就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签定补充协议,不符合银监办发〔2010〕53号文第一条的规定。
4、未使用新版借款合同。
如2010年7月29日,城北支行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发放两笔流动资金贷款,其中一笔为1.5亿元、另一笔为0.2亿元,城北支行与该借款人的两笔贷款均未使用新版借款合同。
又如泰州兴化市支行分别于2010年8月2日、2010年9月17日向江苏省高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和泰州市天宝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和75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过程中仍使用老版借款合同。
五、支付方式
(一)制定规定
1、支付方式: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放款 操作 规范 违规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