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建设.docx
- 文档编号:30671034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4.86KB
社团建设.docx
《社团建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团建设.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团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团建设,加强社团管理,更好地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结合我校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的"第二课堂",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及志向的同学组成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社会团体。
它的活动必须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展现我校校园文化和学生风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和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法纪校规。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解散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有社团章程。
社团章程必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宗旨和活动目的、社团活动的内容、开展活动的方式和招收社团成员的方法。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社团筹备负责人。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思想好,努力学习,熟悉本社团业务,热心社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工作热情。
(三)各社团需聘请至少一名指导老师进行政治或业务指导,否则不予批准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1、如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则可以向院团委提交正式书面申请。
2、正式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成立社团的目的和理由,拟成立社团的名称,社团的章程,社团预定规模和现有成员数,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社团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方法等等。
3、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后填写一式三份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
(二)学生社团的批准
1、我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团委审批,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组织均无权审批。
2、凡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不属学生社团之列。
学生申请成立这一类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我国民政部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解散
学生社团的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一)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要向院团委报告,遗留经费和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发还给会员或上交院团委,处理完毕后把情况向院团委报告。
(二)当年未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不能开展活动,当自行解散处理,按本条第1款处理。
(三)学生社团的强制解散。
若学生社团活动发生违反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严重干扰学校秩序;损害社团利益,经劝告仍不改正等情况时,院团委、保卫处有权命令该社团停止活动并强制解散。
对社团负责人和有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一)各社团可根据需要采取主席制、理事制或其他合理的制度,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表现突出的经院团委同意后可连任。
(二)社团可设立秘书处、策划部、宣传部、联络部等部门,其负责人由各社团在本社团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学生社团所聘请的顾问、指导老师以及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需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和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
(一)学生社团活动应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计划内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进行。
(二)学生社团活动要符合本社团宗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相悖的活动,更不得经商和办收费培训班。
(三)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内参加活动,须经院团委同意。
邀请外籍人员参加活动,须报学校外事办批准。
(四)凡邀请校外人员(含外籍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以及被邀请人基本情况。
院团委在本次活动举行2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五)学生社团组织举办活动前须填写活动申请表上报院团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六)社团之间应加强交流和合作。
(七)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应及时向院团委呈交活动情况总结。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管理
(一)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院团委社团部根据院团委授权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二)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考核,对群众意见较多的社团进行审查。
(三)社团换届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清理财务。
负责人换届前必须组织人力进行财务清理并将整理结果上交院团委审核。
对财务不清的社团,社团部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新一届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必须在现有成员中推选产生,报院团委审定;然后召开社团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负责人;换届结果应及时上报院团委社团部。
(四)学生社团内不得成立同乡会,也不得成立类似同乡会的学生社团。
(五)学生社团的报刊管理。
1、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须经院团委批准。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或其他宣传物品。
2、刊登的内容均须经该社团的指导老师和院团委审批后才能付印。
3、经批准出版的社团刊物,须到院团委备案。
(六)各学生社团必须设立本社团档案,内容包括社团章程、机构、规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每次活动的记录,每学期末上交院团委社团部进行审查。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一)社团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已成立的社团每年九月干部换届后到院团委社团部注册,新成立的社团自成立之日即注册一次,以后再按时注册。
(三)社团招新的规模和会费必须事先向院团委申报并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招收会员。
第四章 社团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
(一)学生社团可以规定社团成员一次性交纳少量会费,会费标准需报院团委批准。
(二)属院团委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属院团委认可的、必要的全校性活动,由院团委划拨部分活动经费。
(三)通过正当途径筹集部分经费,但必须事先经学校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管理
(一)各社团须设立一个银行专用帐户,反映本社团的收支情况,不得他用
(二)各社团应专门指定会计、出纳各一人,会计与出纳分工必须明确,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要互相合作、互相监督,共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1、社团负责人对每项费用的支出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并报院团委指导老师审批。
2、出纳须凭经院团委指导老师签批的正规发票和收据发放经费或报销费用,并做好每项记录。
3、任何财会记录不得有涂改迹象。
由院团委划拨的经费须凭正式发票报销;社团内部的每项支出须有正规发票或收据,有明确的用途、金额及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
并且每张发票须妥善保管,方便日后审核账目。
4、月末做该月的财务总结,学期末做学期总结,学年末做学年总结,并做相应的收支一览表,学年末把所有票据一并上交院团委审核。
5、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收支情况,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院团委设立社团审计小组,每年12月底及社团干部换届前对各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全校内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
(一)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在社团组织的活动中。
(二)社团活动经费不得使用于与社团性质宗旨无关的人和事上,违反者则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社团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权利
(一)在团委指导下,可以在本规定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
(二)可以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社团成员。
(三)可以为自己开展的活动进行宣传。
(四)可以向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提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学校的纪律规章。
(二)必须认真完成团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必须参加每学年的评优活动。
(四)必须积极组织开展工作与社团性质和宗旨相关的工作和活动,为会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第六章奖罚制度
第十六条 每年在全校学生社团范围内开展一次评选先进活动,评选和表彰一批优秀社团和社团干部。
第十七条 评选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凡违反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或出现以下情形的社团,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社团及其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责令社团停办等纪律处分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和逾期登记注册且以社团或其他名义进行活动。
(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从事违背社团宗旨的活动且有不良影响。
(四)未经批准举办有一定规模的活动。
(五)活动中损害公物
(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舞弊作假。
第十九条 社团及其负责人所受纪律处分由院团委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我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健全组织,发挥基层学生班委会的作用,建设和培养良好校风学风,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班委会是我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也是院行政在学生中的基层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院、系的部署,引导学生的政治方向,坚持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组织本班学生进行专业学习、文体活动和日常生活管理等工作。
班委会接受系党政领导,在学生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和班委员若干人组成。
班委会每年改选一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全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报系党政领导批准。
第三条 班委会必须认真贯彻院、系党政的工作部署和决议,带领和组织本班学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创建先进班集体、争创"三好";建设良好班风;经常向学生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汇报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执行校规校纪的情况,反映同学的要求。
第四条 班长应在每月底的星期天晚上主持召开班会活动,总结布置工作,或传达校院决定,对同学提出具体要求。
班会活动应建立点名考勤制度,由班长登记于星期一向学生政治辅导员报告。
第五条 班长应在每学期末主持召开班民主生活会,检查通报本学期本班学生学习、生活、班务工作等基本情况及执行校规校纪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写出书面总结向学生政治辅导员汇报。
第六条 班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班下列日常工作:
1、协助系办公室和任课老师做好课堂点名考勤登记工作,每两周将考勤情况汇总报系办公室。
2、协助任课老师维护课堂秩序,检查课堂风纪仪表。
3、协助本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值班工作,检查督促本班同学搞好宿舍内务和寝室外清洁卫生
4、督促本班同学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宿舍自修秩序,做好安全用电和防火、防盗等检查督促工作。
5、组织开展班际间的文娱、体育比赛或联欢活动。
积极组织本班学生参加学校或系举办的各类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和学术报告等集体活动。
第七条 班委会应认真加强自身建设。
班委成员要模范执行校规校纪,对不良现象敢批敢管,并及时如实向组织报告。
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称职的班委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给予罢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院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 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 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 团员入学或来院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院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团员证在原单位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来院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 团员因退学、转学、毕业或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学院,应持所在团总支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 团员因学院内部调整,应持团总支证明到团委办理院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校,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 团 费
第八条 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
第九条 凡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条 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三节 团员证
第十二条 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我院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第十三条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 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临时外出的团员,凭团员证参加当地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2、团总支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总支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八条 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九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二十条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
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总支统一报院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 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 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和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
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3、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4、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5、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团总支批准,报院团委备案。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 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四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
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总支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六条 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七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
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红旗团支部;4、红旗团总支。
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4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九条 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优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校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在表彰年度内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团员。
第四章 团内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5、开除团籍。
第三十三条 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
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团员,经教育对所犯考试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表现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l、曾犯同样错误受过处分的。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各条酌情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团纪处分决定的形成:
1、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核实,写出调查报告。
2、对违纪团员进行谈话,进行帮助教育,听取本人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谈话可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进行,也可由支部全体委员或团小组开会进行。
3、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讨论中,允许本人申辩。
处分决定通过后,由受处分团员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报团总支或团委批准。
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团支部在本支部作口头宣布,一般不公开张榜公布。
5、支部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6、在特殊情况下,团总支或团委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纪律处分,但必须将处分决定报上一级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团纪处分的报批程序
(1)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团总支批准。
召开团总支委员会讨论批准,报团委备案存档。
(2)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总支审核后,报团委。
由团委常委会讨论批准,报团省委备案。
(3)撤消团内职务处分。
团支部委员由团总支委员会讨论批准;团总支委员由校团委讨论批准;院团委委员由院团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团员对自己所受的团纪处分不服,可以要求复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上一级团组织提出申诉,也可以越级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
第五章 团支部建设
第四十条 新生团支部
1、新生入学后,团总支要认真了解新生党、团员的情况。
由团总支确定3~5名临时支委组成临时支委会。
新生入学三个月后选举正式支委会。
2、临时团支委在团总支的领导下,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行使支委会的职能。
临时支委会不能发展团员,但可接受青年积极分子的入团申请,并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在临时支部的任务结束时将积极分子的情况向有关团组织作介绍。
第四十一条 团支部的建立与支委会的产生
1、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可建立团支部。
团员数量不够三人的可联合组成支部,通过发展工作,团员数量够三人时,再单独建立团支部。
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年,改选一般在学期末进行。
要积极探索团支部建设的新路子,团支部要进公寓、进社团。
2、新生班级团支部一般由团总支书记会同班主任、临时支委会在召开团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后提出支委候选人初步名单;其他团支部提出支委候选人初步名单,然后提交团员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3、召开支部大会,由上届支委会(或临时支委会)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团员意见,然后对支委会侯选人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超过应到会团员半数者方为有效。
4、召开支委会,选出正、副书记,确定委员分工,报团总支批准。
第四十二条 支委会的设置及职责
1、支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委员。
2、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由支委会乃至团支部大会集体讨论,日常工作则各负其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应于团的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本、专科生。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团支部工作范围及组成人员职责
●工作范围:
1、思想建设
根据团总支的安排布置,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明确思想教育目标,制定可行的思想教育计划,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使团员青年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组织建设
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建立健全"三会二制一课"(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
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汇报讨论、布置支部工作和团员组织发展。
3、基础文明建设
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提高文明素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敬岗爱业活动,树立良好的团风。
4、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协助党组织做好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推荐优秀团员入党。
5、学习活动
坚持以学习为中心,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团员青年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树立良好的学风。
6、第二课堂活动
积极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积极参加社会调查、社会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文艺演出及文艺联欢等娱乐活动,陶冶广大青年团员的高尚情操和创新能力。
7、关心团员的切身利益,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使其健康成长。
●团支部书记职责:
1、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工作布署,讨论本支部工作;
2、掌握、关心团员的思想、生活、学习情况,与班委配合,及时发展、解决问题;
3、及时与学生党支部取得联系,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4、组织领导支部组织生活,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好主题团日活动;
5、负责团员发展工作;
●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2、负责本支部团费的收缴工作,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将本支部团费上交团总支;
3、负责支部活动具体组织工作,并做好记录;
4、负责支部团员奖励、处分的申请与记录等工作;
5、负责团员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及团员证的注册、团组织关系转入、转出等
●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2、负责向团员传达近期团委的中心工作,宣传有关教育材料;
3、负责团支部活动的宣传、鼓动工作及本支部的对外宣传工作;
4、及时向新闻媒介宣传本支部的先进事迹、特色活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团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