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乡镇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应办发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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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乡镇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应办发43号
应城市乡镇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应办发〔2007〕43号,2007年5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加强乡镇干部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干部是我市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乡镇干部队伍是各级党委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乡镇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乡镇干部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全体机关干部,包括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正副科级干事(助理)、一般国家干部、离岗退养人员、原停薪留职人员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主动放弃竞岗的人员、落岗人员、病休人员。
第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必须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五好”乡镇党委和“团结、廉洁、创新、实干”好班子活动,不断提高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干部群众和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第九条乡镇其他班子成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服从党委集体领导,维护班子整体威信,并根据分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分工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乡镇正副科级干事(助理)要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扎实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议,可以协助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某个方面的工作,也可以负责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一般国家干部和其他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助驻点村搞好农业农村工作、经济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党的建设,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完成好乡镇党委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
第三章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在编在岗、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乡镇干部,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的落岗人员,保留行政干部身份,要求上班,每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当年完成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增发不高于本人工资40%的基本生活费。
未经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按月增发基本生活费。
落岗后没有上班的人员,每月发放300元的基本生活费,时限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主动放弃竞争上岗的人员参照落岗人员进行管理,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当年完成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增发不高于本人工资30%的基本生活费。
未经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按月增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乡镇干部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
第十六条乡镇干部不允许办理停薪留职。
原先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未到合同期限或停薪留职未满3年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或停薪留职已满3年的,必须回原乡镇上班或办理自愿辞职手续,既不回原乡镇上班也不申请辞职的,一律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乡镇干部可以自愿辞去公职,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去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自愿辞职人员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工龄为依据,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其补偿金由市财政列支。
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期间办理病休的人员,工资每月按本人月工资的80%发放。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学习制度。
乡镇党委每年要制定学习计划,指定学习篇目,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并有计划地选派乡镇干部参加党校培训。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五年要参加一次党校轮训,每年至少要参加12次市委党校“超市”学习,其他干部一般每年必须累计参加12天的脱产学习。
积极鼓励乡镇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考试。
第二十条考勤制度。
乡镇干部必须自觉遵守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乡镇党委要明确专人,搞好考勤记载,加强监督检查,并与年度考核、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一条请假制度。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外出必须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乡镇其他班子成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必须经乡镇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一般干部请假参照上述办法由乡镇党委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值班制度。
乡镇机关每天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有一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负责做好上传下达、信访接待等工作,保证乡镇机关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住宿制度。
乡镇干部每周工作日不得少于5天。
除工作需要外,周一至周四一律在乡镇住宿。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乡镇干部住宿等情况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联系点制度。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领导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每人要联系一个村、一个企业、一个种养殖大户、一个特困户和一个五保户,切实做好联系对象的生产发展和稳定工作,每月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进村入户做工作。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制度。
乡镇党委要明确乡镇干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乡镇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绩效挂钩。
第二十六条乡镇干部年度考核目标一般应包括下列三个部分:
(一)制度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机关学习、考勤、值班等日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主要包括本职工作、驻村包片工作、中心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乡镇党委每年要组织专班,对照年初确定的责任目标,对乡镇干部进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三个分项考核内容所占分值比例一般为30%、50%和20%。
年度考核一般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与评先表彰、工资待遇、选拔任用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乡镇干部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发放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150%的奖金,并逐级向上推荐表彰;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符合有关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
考核评定为称职等次的,可以发放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100%的奖金。
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不发奖金,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具体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乡镇落岗人员平时表现优秀、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参加乡镇公务员招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且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乡镇干部评定为优秀等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工作任务,本职工作、驻村工作和中心工作考核合格;
(二)全年出勤率达到90%,迟到、早退10次以内;
(三)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如无正当理由,必须参加组织调训和市委党校“超市”学习12次以上。
一般干部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间和学习任务;
(四)民主测评在80分以上。
第三十一条乡镇干部实行末位待岗制度。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均实行待岗。
乡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待岗人选后,要向本人发出待岗通知,并指定专人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待岗人员的有关情况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乡镇干部末位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
待岗期间,乡镇党委必须安排待岗人员参加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或者安排参与一些具体工作和中心工作,每年对待岗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继续待岗或重新安排的意见。
待岗期间,每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生活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交心谈心制度。
市“四大家”领导干部要定期与联系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交心谈心。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与其他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干部之间要经常性地进行交心谈心,及时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
乡镇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乡镇党委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需要,派人参加乡镇党委的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五条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党委会的议事内容、程序和规则,凡属本地区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完善工作日志报告制度。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要如实记录每天的工作情况。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工作日志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乡镇其他班子成员的工作日志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检查,市委组织部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三十七条推行乡镇干部任期制和轮岗制。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轮岗使用。
第三十八条实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双审”制度。
乡镇党政正职职务发生变动后,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要分别对其进行干部人事责任审核和经济责任审计。
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实行任中“双审”。
“双审”结果向本人反馈,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落实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凡在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放松乡镇干部的教育管理,纪律松弛,效率低下,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对乡镇党委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关心乡镇干部的成长,尽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别是要保证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为乡镇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乡镇党委书记是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乡镇干部的思想工作动态,发现和培养乡镇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乡镇干部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乡镇干部日常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抓好乡镇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具体管理;宣传部门要抓好乡镇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武装。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街道党工委、镇(场)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应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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