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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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22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执法办案机构。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四段式”执法模式,体现行政执法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为体现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程序正当原则;
(五)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裁量时,应当按下列规则执行:
(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规定和旧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已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前且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或处罚较轻的规定;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本规则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本规则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
(二)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本规则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三)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本规则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二)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使裁量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调取能够证明具有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并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制作说理式法律文书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已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决定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改变已告知的拟处罚种类和额度。
但告知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时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据且经核实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有改变的除外。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或者对应予行政处罚却不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施行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修改的,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的,本规则相关条款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在执法中适用本规则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时,一律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裁量标准
第一节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裁量标准
代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
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以5万元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涉及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的,或者危害性大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较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5%的罚款
一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占其认缴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占其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20%以上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较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的罚款;
一般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其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2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180日以上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或者涉及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5%至7%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7%以上9%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9%以上1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所得收入1万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所得收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以l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所得收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所得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内。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3个月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
逾期不足90日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不足180日未办理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或者在未变更登记期间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处以1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不足90日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不足180日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设立不足1个月的。
处以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设立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设立3个月以上。
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内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裁量标准
代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1倍以上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弄虚作假2项以上,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多份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造成投资者、其他债权人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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