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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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搞好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联社章程和省联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信用社工作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以下简称信用社员工)。
第三条信用社员工管理贯彻国家劳动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循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员工管理执行全行业统一的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教育培训等政策、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章管理人员
第五条县联社管理人员,是指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标准,坚持党的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的原则。
第七条县联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由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监事长、联社主任、副主任等管理人员经民主推荐、考察,省联社党组决定提名,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资格核准后,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正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省联社发文通告。
第八条县联社职能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副)采取聘任制。
信用社正副主任由县联社人事部门进行考查,提交党委会讨论,报经银行业监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由县联社主任聘任。
部门负责人由人事部门进行考察,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联社主任聘任。
其中:
财务、业务、稽核部门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
第九条县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
一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联社、信用社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胜任或失误,造成本社管理混乱或经营损失的,上级部门和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有权责令其辞职或本人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实行离任审计制。
任职人员任期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任职人员任期内执行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审计,明确责任,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后方可离任。
第三章劳动用工形式
第十二条县联社、信用社正式从业人员(原身份保留档案)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公证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发生变化,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出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按法律程序确认员工失踪或死亡,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双方应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到期后,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招收录(聘)用
第二十条为加强信用社劳动用工的宏观控制,对信用社员工实行计划管理。
县联社招收录(聘)用员工,由县联社人事部门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岗位工作需要,经过内部调配无法满足需要时,向省联社提出用工需求计划,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考核录用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招收录(聘)用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聘)用的办法进行,招收人员是以经济金融、财会、计算机、法律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为主。
员工退休及在职职工死亡不再实行子女顶替。
第二十二条招收录(聘)用员工的条件: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没有劣迹;热爱信合事业,服从组织分配,能坚持在基层工作,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招聘专门人才年龄可放宽到三十五岁左右。
第二十三条招收录(聘)用员工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收录(聘)用员工简章;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到指定医院体检。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并经省联社批准后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新招收录(聘)用员工,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分配工作,不合格的,取消录(聘)用资格。
第五章员工调配
第二十五条员工调配,是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对员工进行调动调配。
第二十六条员工调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首先保证重点工作、特殊岗位对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加强业务人员配备,保证基层一线有足够的员工力量。
(二)要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调配员工。
(三)要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四)坚持亲属回避原则,对有亲属关系的职工,不得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员工调配的程序
(一)信用社辖内的员工调配
信用社辖内员工的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由信用社研究决定,报联社综合部备案。
(二)员工跨社之间的调配
信用社与信用社之间的员工跨社调配,由联社综合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各社实际,提出调配意见,提交理事长审定。
(三)城区及机关人员调配。
调入联社机关和城区须经理事长同意。
第六章劳动组织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行劳动定员。
联社实行“定编定员”,坚持“工作职能和有效管理、指导基层信用社需要”的原则;信用社实行“定额定员或定岗定员”,坚持“业务量、岗位需要、财务制度和安全保卫”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县联社、信用社在定编(定额、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对员工实行聘用制。
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末位淘汰。
第三十条对优化组合落聘人员进行待岗培训,经培训后在缺编单位应聘,落聘后三次应聘仍落聘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落聘人员允许其自愿辞职、自谋职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须办理退休;对不符合退休的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养。
第三十一条为使员工全面熟悉各项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县联社、信用社各岗位员工定期进行岗位轮换,时间一般在三至五年。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二条员工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三条对员工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四条县联社、信用社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考核办法:
一是先由个人述职,进行自我评鉴;二是进行民主测评;三是主管领导测评;四是考评小组审定。
第三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格次。
第三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奖惩、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调整职务和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奖励。
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表现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信用社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信用社利益免受损失,在同违法违纪行为斗争中,奋不顾身,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条对员工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同时还可以颁布发奖状或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误,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资金或财产损失及发生较大差错事故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恶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正常工作调配的;
(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四十二条员工的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十三条员工奖惩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辞退和退休
第四十四条信用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能接受其它安排的;
(三)优化组合中落聘,半年后仍未被聘用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不履行应有的义务,不遵守纪律,有经济问题和违反社会治安规定,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第四十五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
(一)对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女职工满五十)周岁须办理退休;
(二)对不符合退休条件,但经省社会劳动保障厅指定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
第四十六条员工因机构调整、岗位定员限制、上岗考试达不到标准、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上岗工作,但又达不到退休条件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提前退养: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四十七条信用社所有员工退休、病退必须报省联社,经省社会劳动保障厅批准后,交省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八条员工退休后,享受省社会保障局发放的退休养老金。
员工提前退养,在退养期间工资按规定比例由原所在单位计发,并提取养老保险金,到达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九条员工辞退和退休,离职前都要办理交接手续,要进行离职审计。
第一十章工资与保险福利
第五十条信用社员工工资,坚持“保障生活、工效挂钩、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员工工资管理,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实行行业垂直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员工实行(行员等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按业务量计酬的工资分配办法。
第五十二条员工工资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
员工的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基数的,应依法照章纳税。
第五十三条员工按国家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员工按规定休探亲假、婚、丧假、年度休假,工资照发;休病假按有关规定发放一定比例的工资。
第五十五条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工单位应依《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十六条县联社、信用社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养老保险统筹。
统筹基金提取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县联社、信用社建立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算员工本人及单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缴纳方法按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员工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及时将员工个人帐户的养老基金关系,转移给调入单位。
第五十九条员工退休后,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医疗费按照行业在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合同制员工,应按规定补缴至十五年,不够十年的,其退休养老费用可以一次性发给,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发放标准为不超过其个人养老基金帐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十条县联社、信用社女职工劳动保护,按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待遇执行,女职工享受按计划生育怀孕、保胎休息、婴儿哺乳期、疾病治疗期、产假期待遇,具体标准按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员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陕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二条县联社、信用社员工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部署,按照评审和社会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十三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由本人对照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提供述职报告和学术成果以及学历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由省联社进行评审;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律参加社会考试。
第六十四条联社、信用社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二章员工档案
第六十五条员工档案是人事部门在招收录(聘)用、调配、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员工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员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籍和评定技能的成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党派、团体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收录(聘)用、劳动合同、调动、复员转业、工资、保险福利、退休、退职等材料;(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六十七条县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的档案由省联社办事处代保管;县联社、信用主的的其他员工的档案由联社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三章教育培训
第六十八条县联社、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要求,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究实效的原则。
坚持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大专教育和中专教育相结合,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重点培养与自学成才相结合,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十九条员工教育培训分为短期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第七十条员工培训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
县联社主要负责培训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及联社、信用社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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