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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系列讲座上海环境学院张益
土壤修复十讲之一:
土壤修复起源与污染现状
2014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关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的两份调查公报,引起了社会各方对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的广泛关注。
在2015“国际土壤年”到来之际,“固废观察”将从土壤污染的起源开始,尝试对污染类型、修复技术路线、法规标准体系、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论述。
由于污染扩散特征和修复技术路线的差异,此次“十讲”将不包括污染土壤中地下水的相关内容。
土壤污染并非中国特色,从上世纪60年代,荷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因倾倒化学废弃物而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
在我国,近20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面积不断扩大。
作为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物质基础,一旦土壤受到污染,将会给人类生存造成恶劣影响。
本讲将从国内外土壤修复的起源和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出发,剖析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修复起源:
发达国家
在美国,上世纪70年代,著名的“拉夫运河事件”引爆了民众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广泛关注,人们发现美国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于拉夫运河的危险废物简易填埋场,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
该法律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并推动了美国土壤修复市场的发展。
在荷兰,于1970年就着手起草了《土壤保护法》,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就土壤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了土壤可持续环境管理框架体系,完善了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及相关标准,完成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土壤污染场地数据管理系统和土壤修复决策工具箱,为企业修复土壤提供技术支持。
在日本,1877年,日本枥木县发生了足尾铜矿山公害事件,采矿废水、废气、废渣大量倾入环境,使河流污染,山林荒秃,农田毁坏。
1968年,日本又发生了由慢性Cd中毒引起的骨痛病事件,农业用地的污染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重视。
1970年日本国会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公害对策基本法》中的典型公害之一,并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进行管理。
2002年制定了主要规范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
相关法规明确了污染土壤修复的责任,规定了明确污染调查与修复流程。
纵观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的发展,无不与立法的推动有关,而立法体系的建立健全,又主要来自于土壤污染事件形成的巨大社会压力。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可以追溯到50多年前的“大跃进”时期,由于环保意识的匮乏,粗犷的发展模式造成全国范围的大面积土壤受到污染。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污染土壤修复启动较晚,直至21世纪初,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由于一些严重的土壤污染事件,土壤污染问题开始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着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并于近几年加大了用于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技术研发及修复工程的资金投入。
2004年,北京市迎接奥运会的地铁五号线施工导致的“宋家庄事件”,可以说是开启我国污染土壤调查与修复的钥匙,并推动了立法的脚步。
这一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并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同样在2004年,上海开始筹备2010年世博会,并为此专门成立了土壤修复中心,对世博会规划区域内的原工业用地污染土壤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处置,吹响了中国土壤污染修复的前奏曲。
国内现状:
形势严峻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土壤污染问题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直到近年来“镉大米”“毒生姜”“癌症村”“砷中毒”等严重土壤污染事件的发生和突发性环境公共事件的曝光,才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真正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
中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到底如何,我们可以从2014年发布的两份公报数据,来描绘土壤污染的基本框架。
土壤污染点位超标率:
16.1%
2005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14年4月17日由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主要结果如下:
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1.1%。
土壤污染以无机型为主。
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
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耕地点位超标率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
林地点位超标率为10.0%,草地点位超标率为10.4%,未利用地点位超标率为11.4%。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
土壤镉超标率7.0%,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其中镉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0.5%。
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超标点位36.3%,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6.3%,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力等行业。
耕地质量等级劣质率:
27.9%
2012年底,农业部组织完成了全国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于2014年12月发布了《关于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的公报》,以全国18.26亿亩耕地(二调前国土数据)为基数,将全国耕地按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总体情况如下:
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4.9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3%,可定为优良。
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较高,基本不存在障碍因素,应按照用养结合方式开展农业生产,确保耕地质量稳中有升。
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为8.1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4.8%,可定为中等。
这部分耕地所处环境气候条件基本适宜,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障碍因素不明显,是今后粮食增产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突破口。
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为5.10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9%,可定为劣质。
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相对较差,生产障碍因素突出,短时间内较难得到根本改善,应持续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内在质量建设。
综上所述,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十分严重,全国土壤污染超标率达16.1%,在工矿业废弃场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同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更加令人担忧。
总体呈现出“老债新账、无机有机、耕田场地、土壤水体”等并存交错和复合污染的严峻局面,从国家层面更加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尽快启动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土壤修复十讲之二:
土壤污染分类与技术选择
污染土壤修复是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污染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的过程。
从根本上说,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原理可概括为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同土壤的结合方式,降低其在环境中的可迁移性与生物可利用性,以及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污染分类:
不同成因
一、按场地原用途分类
工业污染场地:
主要是化学工厂、生产或堆放有害化学物质场所、电厂或核电厂使用后的土地。
农田污染场地:
主要是因为污水灌溉,以及大气、地下水及周边其他污染物等造成污染的农田。
矿山污染场地:
主要是矿山在开采和选矿过程中污染的场地。
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
主要是固体废物的简易填埋和简易焚烧等不当处置方式所污染的场地。
二、按污染物类型分类
重金属污染场地:
主要是钢铁冶炼企业、尾矿以及化工行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典型污染物包括砷、铅、镉、铬等。
有机物污染场地:
主要是石油、化工、焦化等企业的污染场地,污染物以有机溶剂类如苯系物、卤代烃为代表,也常复合有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污染场地:
主要是杀虫剂生产、使用过程中污染的场地,污染物主要包括DDT、六氯苯、氯丹及灭蚁灵等,还包括含多氯联苯(PCBs)的电力设备的封存和拆解场地等。
电子废弃物污染场地:
这类场地主要以重金属和POPs(主要是溴代阻燃剂和二噁英类剧毒物质)为特征污染物。
JIEIDatabase的统计分析显示,截止2013年我国共开展了至少358个土壤修复项目,其中近60%的项目为工业污染场地修复。
我国目前已实施的土壤修复类项目以重金属为主要污染物,占比53.2%;其次为有机污染物,占比19.8%;第三是重金属、有机污染物、POPs和VOCs等造成的复合污染类,占比15.3%;POPs和VOCs等单因子污染的占比较少,分别为9.9%和1.8%。
技术选择:
因地制宜
经过数十年来世界范围的研究与应用,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及其联合修复技术在内的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体系已经形成,并积累了不同污染类型场地土壤原位、异位或综合修复技术的工程应用经验。
一、生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技术:
利用植物的代谢、转化、吸附等功能处理污染土壤的方法。
主要适用对象:
矿区及农田土壤。
微生物修复技术:
利用微生物吸附、降解土壤中污染物的方法。
主要适用对象:
农田土壤。
二、物理修复技术
热脱附(热解吸)技术:
将土壤中有机污染组分加热到足够高温度,使其蒸发并与土壤介质相分离的方法。
主要适用对象:
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
土壤气相抽提技术(SVE):
通过抽气井产生真空,形成一个压力或浓度梯度,使气相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由抽气井抽出的方法。
主要适用对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
三、化学修复技术
固化/稳定化技术:
将污染物在污染介质中固定,使其处于长期稳定状态的方法。
主要适用对象:
高污染和重金属污染场地。
淋洗技术:
用水或含有冲洗助剂的溶液洗脱和清洗土壤中污染物的方法。
主要适用对象:
重金属或多污染物混合污染场地。
氧化-还原技术:
通过向土壤中投加化学氧化剂或还原剂,使其与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来净化土壤的方法。
主要适用对象:
土壤和地下水同时被有机物污染的场地。
2014年10月,环保部参考国外工业场地污染修复的相关经验,结合国内现有污染场地修复的成功案例,制订了《2014年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目录(第一批)》。
《技术目录》明确了15种技术的原理、适用性、修复周期和成本以及成熟度等,每项技术还提供了一个参考案例,使之更具有指导性。
“不同地块的土壤本底情况、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治理目标、资金投入、时间要求都不一样。
因此,解决一个地块的污染问题不能仅靠一项技术,而是需要根据每个地块的边界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包含技术、评价、监测、管理的全方位解决方案。
”北京环科院副院长姜林这样表示。
技术发展:
综合高效
中国工程院院士赵其国认为,“在加强技术研发的同时,一要注重引进、吸收、消化适用于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实现综合集成创新;二要注重搭建土壤环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修复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加快带动土壤修复新兴战略产业的发展”。
根据江苏省环保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20年中国土壤修复市场》研究报告,国际上土壤修复技术发展的主要历程如下:
1980年以前:
挖掘填埋、客土法、固化/稳定化、土壤气相抽提、化学萃取等;
1980-2000年:
隔离/维护/控制系统、淋洗、化学萃取、氧化还原、玻璃化、热脱附;
2000年以后:
根据土壤污染特点,制定多种修复技术联合的修复方案,特别是植物修复技术取得了重要进展。
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技术大约落后发达国家15年左右,未来也将大致按照上述历程演变。
据此预测未来5-10年,我国土壤修复技术的发展趋势主要为:
一是从基于污染物浓度控制的修复目标,向基于风险控制的可持续修复目标发展;
二是从单一修复技术,向多技术组合、综合集成的修复技术发展;
三是从基于固定式设备的离场修复,向基于移动式设备的现场修复发展;
四是从服务于单一污染物、单一场地、单一介质的修复,向服务于复合污染、大型场地、土壤/地下水一体化修复发展。
土壤修复十讲之三:
土壤修复立法与法规体系
近几年,我国在污染土壤修复领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仍存在较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立法步伐:
逐渐加快
总结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布历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2007年):
开始涉及土壤环境保护阶段。
包括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第二阶段(2008-2012年):
逐步重视土壤污染问题阶段。
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土地复垦条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等政策法规。
第三阶段(2013年以来):
加快土壤修复立法步伐阶段。
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6月环保部发布《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2014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增加了土壤修复的内容,5月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1月环保部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据报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已经环保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有望在2015年上半年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列为全国人大第一类立法计划项目,预计将在2017年前后出台。
由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有望在“十三五”期间得到完善。
管理体系:
初步建立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两个层面的管理体系基本类同。
不管是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是地方立法中,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都很多。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控制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土壤改良、监测,以及土地评级;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农用地土壤改良、监测和安全管理;
经济信息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工业场地污染预防和整治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水利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水土流失控制和土壤侵蚀监测;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地的土地规划、土壤修复和土地复垦;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科技、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两大问题:
亟需解决
责任主体尚不清晰
借鉴国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土壤污染防治可概括为两种类型,即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前者的责任主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后者的责任主体为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但在我国的法律条款中对以上主体缺乏明确的定位和有效的约束。
比如,《宪法》中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治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刑法》中对一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些条文均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难以具体执行。
2014年1月23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强调了“落实企业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为下一步污染责任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增量土地,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来明确责任主体;而对于存量土地,可参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设计商业模式。
风险管控存在缺口
从国内外研究进展来看,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已经逐渐作为一种政策分析工具和管理手段,广泛应用于解决复杂、困难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2001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把研究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环境政策、建立科学决策的技术支撑体系的科技工作之一,并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
但目前我国在污染土壤风险评价、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缺口。
如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探讨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仍然是今后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立法体系:
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仍不健全,在很多关键问题上还有所缺失,这也是造成土壤修复产业一直不温不火的原因之一。
未来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的完善:
第一,完善法规体系。
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场地管理条例》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和《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政策法规。
第二,明确责任主体。
不管是工业污染场地还是农田土壤,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从经济基础向上层建筑传递的最大呼声是为项目“寻找埋单人”,由此就产生了认定责任主体和明确管理部门的需求。
第三,健全管控体系。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监测防治体系、污染举报制度,对土壤污染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从污染源头控制出发,减少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矿产开发及冶炼过程对土壤和水体的重金属污染风险。
土壤修复十讲之四:
土壤修复技术与标准体系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污染土壤防治领域的技术进步、经验积累和市场需求,在环保部的高度重视和具体指导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也已初具雏形。
标准作用:
日益显现
2014年2月,环保部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术语》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旨在为各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为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上述五项环保标准对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作用包括:
第一,参考了发达国家场地风险评估和修复技术筛选的成果,将对我国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的建立起到重要指导作用;第二,不仅可指导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工作,更可逐步用制度来消除和防止污染土壤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危害;第三,在可操作层面上有了比较大的进步。
标准框架:
初步形成
目前,我国已初步成形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框架主要包括: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术语》等。
2015年1月,环保部发布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两项新标作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稿,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当前对土壤环境变化规律以及土壤污染风险的认识程度,为将要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了技术支撑,也预示着我国对土壤环境的污染防治将进入兼顾保证土壤质量和控制环境风险的新阶段。
标准体系:
仍需完善
对于土壤修复行业来说,技术标准将直接影响到采用的技术路线、决定修复的成本,是影响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急需系统化完善土壤修复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并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尽早完成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工作;第二,根据污染土壤的类型、特点和用途,制定可以真正反映土壤修复要求、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技术;第三,制定反映管理要求的相关标准,包括明确哪些场地需要开展修复,并规范环境监理和修复验收等环节。
未来5年,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的立项建议主要包括: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建设用地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建设用地土壤修复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农用地土壤修复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等。
土壤修复十讲之五:
工业场地污染与修复实践
大量存在的工业污染场地带来了双重问题:
一是威胁了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二是阻碍了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因此,国内外都针对工业污染场地进行了大量的修复实践。
国内现状:
问题突出
由于环保要求的加严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有大量的污染企业关停或外迁。
据不完全统计,2001-2012年间,随着“退二进三”计划(退出第二产业,兴办第三产业)的实施,全国有10多万家原本位于城市内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搬出中心城区。
有关专家在北京、深圳和重庆等城市开展的搬迁场地调查表明,约有1/4的搬迁工业场地受到严重污染。
2014年4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在所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主要污染物为锌、汞、铅、铬、砷和多环芳烃,主要涉及化工业、矿业、冶金业等行业。
有业内专家表示,保守估算我国潜在工业污染场地数量在50万块以上。
一个非常值得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是,一些工业企业搬迁场地没有经过相关管理程序就已流入市场。
据某省环境机构一名研究人员透露,二次开发土地的出让数量远超登记在册的数量,大量场地污染情况不明,而污染企业旧址如未经修复就流转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梦舫指出,工业污染场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一旦出事,不仅是影响环境问题,也不仅是影响房地产价格问题,而是危害健康的社会民生问题。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副总工程师臧文超认为,目前见光的污染场地只是一小部分,还有更多的受污染场地在政府和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悄然开发。
修复实践:
场地居多
20世纪末,欧、美、日、澳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快了污染场地修复实践。
其中,美国截止2012年11月已完成超级基金场地修复1143块,其中工业污染场地所占比例最大,包括威斯康星州水星造船厂、科罗拉多州落基山兵工厂、新泽西州沃林顿乳胶厂等。
发展中国家在各金融机构的援助下也开展了许多工业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如印度“污染区”计划,菲律宾垃圾山的修复和开发,保加利亚铜熔炼厂地块污染修复等。
截止2013年底,我国至少开展了358个土壤修复项目,其中近60%的项目为工业污染场地修复。
我国工业污染场地以有机物和重金属为主要污染物,其次是成分多样的复合污染物。
在进行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时,发达国家多采用固化/稳定化、热脱附、生物修复等原位/异位修复方法。
而国内目前的污染土壤修复以异位土壤修复为主。
国外案例:
伦敦奥运场址
为召开2012年伦敦奥运会,在2007-2010年间,由DEC及HBR等环境修复公司主导,对伦敦奥运会场址实施了修复项目。
这块地曾属于巴纳化工集团的一家生产氯化溶剂等化学品的工厂,土壤中主要污染物为重金属、多环芳烃、氨及硫酸盐等,该场地的地下水中有大量的氯乙烯。
修复工程采用土壤淋洗、生物修复、固化/稳定化技术,共修复污染土壤约200万吨,地下水2000万加仑。
其中80%的污染土壤采用了土壤淋洗技术进行修复,污染土壤被挖起后,首先分离掉沙子和碎石,然后放入洗涤塔中处理以分离掉重金属。
除了加入淋洗剂外,还要在土壤中加入一些牛奶与植物油,使细菌在泥土里生长繁殖,加速污染物的分解。
国内案例:
PCBs(多氯联苯)管理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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