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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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注重实效。
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着眼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优先急需、精准精细、优惠实惠、经济便利,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公益,立足民营。
坚持照顾服务项目公益优先,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照顾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运作,专业服务。
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服务系统性和操作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补齐短板,着眼长远。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对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统筹谋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x年,全省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人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
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
农村与城市照顾服务指标差距逐步缩小,城乡社区建成普适普惠的养老服务体系。
通过努力,特困、低保、失能、半失能、失独、空巢、留守老人兜底养老无忧,敬老爱老养老助老成为行为规范,邻里相扶守望相助成为社会风尚,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无忧。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老有所养。
1.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老龄办。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全省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师采取“三社联动”方式,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医、助康、助浴、助购、助行等生活服务以及康复保健、心理疏导、短托照料等专项服务。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老龄办)
3.深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
各地要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扶持政策,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覆盖面,重点扶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服务项目。
要加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发展,普及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室)建设,在城乡社区逐步推广老年人日托、短托和社区配餐等照顾服务。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财政厅、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各地方政府)
4.研究制定养老配套支持政策。
逐步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重点完善老年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提倡用人单位对照顾因病住院老人的职工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
(负责单位:
省老龄办、人社厅、民政厅)
5.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把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
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公安厅)
6.推进助老服务热线全覆盖。
继续扩大“12349”等助老服务热线等信息网络平台的覆盖率,实现对全省城市老年人全覆盖,突出抓好向农村老年人的服务覆盖和延伸。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老龄办)
7.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在x省范围内,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及以上。
(负责单位:
省公安厅)
(二)改善老有所居。
1.推动老年友好城市建设。
推广齐齐哈尔市“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经验,针对我省城镇集中连片、老旧住宅小区较多,老年人出行不便的实际,充分整合养老资源,打造适老化社区,便捷老人生活。
(负责单位:
省老龄办、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
2.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公益性养老机构用地。
(负责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民政厅)
3.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
在城乡建设中要普及无障碍设施,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建筑和共享设施要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
强化住宅无障碍通行,重点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节点进行改造,满足老年人基本安全通行需求。
(负责单位:
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老龄办)
4.加快适老化改造进程。
要重点推动和支持老年人较多、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施行加装电梯的“步改电”项目。
以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为重点,实施家庭助浴、助行等居家适老化改造,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建立社区防火和紧急救援网络,完善老年人住宅防火和紧急救助救援功能,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
(负责单位:
省老龄办、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
5.优先实施住房保障。
各地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负责单位:
省住建厅、省残联、省老龄办)
6.老年人房屋权属变更。
政府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要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负责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老龄办)
(三)实施老有所助。
1.完善高龄、失能老人津贴制度。
在全省已经建立高龄津贴、低保低收入老年人失能半失能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做好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津贴提标扩面工作。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各地方政府)
2.健全老年人保险制度。
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老人基本生活权益。
鼓励养老机构和老年人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与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负责单位:
省人社厅、财政厅、x保监局、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老龄办、各地方政府)
3.完善老年人救助补贴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当中,实现应保尽保。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免除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农委)
4.实行殡葬救助服务。
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各地要给予补贴或奖励;对有老年人去世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对于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去世,给予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共四项殡葬救助服务。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各地方政府)
(四)完善老有所医。
1.优先就诊。
各地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老年人就医优先服务项目清单。
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展专用窗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负责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老龄办)
2.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全面建立绿色通道等业务协作机制。
(负责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3.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至少为60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服务。
(负责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
4.提倡医疗服务进入家庭。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推动家庭医生实行签约服务,为高龄、重病、失能老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康复等服务,提高签约率。
(负责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老龄办)
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x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负责单位:
省人社厅、财政厅)
6.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
(负责单位:
省民政厅、财政厅、各地方政府)
7.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负责单位:
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
(五)助推老有所学。
1.拓宽老年人教育培训资源。
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兴办培训机构,定期为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康复等课程或相关技能培训及鉴定。
(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
2.推动大学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教育课程。
支持老年教育相关学科的课程建设,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和其他教育服务。
鼓励并引导大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老龄办、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3.支持兴办老年开放大学。
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基础设施。
发挥x社区教育网作用,丰富老年人社区学习资源。
(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民政厅、老龄办)
4.鼓励老年教育资源面向全体老人开放。
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适当减免学费。
(负责单位:
省教育厅、老龄办)
5.提倡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设立图书室、老年大学分校、文体活动室,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场所,引进适合老年人的学习资源。
组织大型公共图书馆把服务延伸到城乡社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方便老年人阅读。
(负责单位:
省文化厅、民政厅、老龄办)
6.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减免老年人参观文物建筑、遗址类博物馆的门票。
(负责单位:
省文化厅、科技厅、老龄办)
(六)支持老有所乐。
1.方便老年出行。
公路、铁路、民航要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通行便利服务,制定老年人公共交通便利出行服务清单。
公共交通场所和站点要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和线网规划,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积极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
(负责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x铁路局、民航x监管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省老龄办)
2.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公共文化场所要为老年文艺团体减免场地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场地,可在固定时段为老年人免费开放。
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的文体设施要面向老人免费开放。
(负责单位:
省文化厅、体育局、国资委、老龄办、民政厅、各地党委和政府)
3.营造敬老爱老社会氛围。
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
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负责单位:
省老龄办、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各地党委和政府)
(七)维护老有所安。
1.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
家庭成员较长时间未看望老年人或者老年人要求其看望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养老机构等可以帮助联系、督促其前往看望。
(负责单位:
省老龄办、省妇联、省民政厅、人社厅)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权利。
鼓励用人单位为赡养人看望照料老人提供便利。
(负责单位:
省人社厅、老龄办)
3.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各地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特别是对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
对老年人提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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