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煤气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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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炼钢厂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气使用、运输、储存、检修安全及员工安全与健康及公司财产。
2、引用文件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下简称《国标》,国家标准局2004发布。
3、适应范围
本规程适应于公司煤气系统人员、设备、设施生产与使用的安全。
4.职责
4.1物资公司
4.1.2负责审查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设备、备件生产厂家资质,索取安全、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操作使用、维修等技术资料并提供给设备使用单位。
4.1.3在采购相关气体时,应审查生产厂家的的生产及运输资质。
4.2动力厂
4.2.1负责公司煤气管道、附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查及煤气区域动火、检修的现场检测及人员监护工作。
4.2.2对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抢险及煤气协调工作。
4.2.3负责对公司煤气区域作业员工的煤气知识的培训工作。
4.2.4负责对公司煤气区域日常巡检及煤气浓度周检工作。
4.3各生产单位
4.3.1负责各自范围内使用的煤气、附件、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操作、检查及安全管理。
4.3.2各单位主管安全的副职负责批准三级动火手续。
4.3.3制定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技能培训计划。
4.3.4制定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5、煤气设施前期管理
5.1设计
5.1.1凡新建、改建、大中修煤气设施,事先必须提出设计,履行设计审批手续。
无设计或设计未得到批准,施工部门不得施工。
5.1.2煤气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标》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5.1.3成套煤气设施的设计会审由工程部组织,单位煤气设施设计会审生产部组织,会审的单位有生产部、煤气设施使用单位、动力厂。
5.2施工
5.2.1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严格照图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5.2.2如需变更设计,应经设计部门同意后,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交施工单位执行
5.2.3工程的隐蔽部分,应经煤气设施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后,才能封闭。
5.2.4施工完毕后两个月内,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设备单位保管。
5.2.5施工单位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防止煤气着火,爆炸及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动力厂及有关单位应给予密切配合。
5.3验收
5.3.1新建、改建及大、中修后的煤气设施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参加检查、验收的单位:
生产部、工程部、动力厂、施工单位及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等部门;验收原则:
谁组织施工,谁牵头验收。
5.3.2验收内容
1)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应提交煤气设施试压,检漏的书面资料,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其上面签字)。
2)煤气设施使用单位是否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3)验收合格后由动力厂煤气调度根据生产部指令安排送气点火。
4)煤气设施最大管径小于150毫米时,由使用单位自行引气、点火、煤气防护站监护。
大于150毫米时,由生产部及煤气防护站派员监护。
5)煤气设施的小修、小改造(指管径小于150毫米,含本数以下阀门检修或更换,管道补焊或更换位置等),由该单位根据《国标》要求严格履行审查及验收手续。
5.4煤气日常管理
5.4.1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包括:
1)记录煤气设施大、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的记录;
2)记录煤气设施运行情况的卡片;
3)本单位煤气管网图;
4)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5)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6)岗位煤气检漏台帐。
5.4.2煤气管理管网划分按公司下发的文件执行。
(详见公司文件)
5.4.3煤气设备、管道、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排水器等均应按规定编号,并将编号写在醒目处。
5.4.4各有关单位应对煤气设施进行班、日、月、季、年检查,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应重点检查一次。
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用临时安全措施,重大隐患及时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牵头组织处理。
5.4.5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均有专职或兼职煤气业务人员负责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5.4.6煤气作业为特殊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并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煤气作业人员掌握煤气技术状况每年复考核一次,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调离原岗位,此项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煤气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检查结果记入“煤气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卡片”,不合要求者调离原岗位。
此项工作由综合部负责。
5.4.7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操作阀门,如眼镜阀、插板阀等,尽量减少盲板作业。
原有设施应按上述要求逐步更换。
5.4.8凡在煤气设施上进行明火作业,按公司《禁火区三级动火制度》执行,
5.4.9煤气危险区(如在地下室、加压站、加热炉、热风炉、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等)的一氧化碳浓度应每周测一次,有异常情况应随时监测,有关部门单位应完善一氧化碳检测装置,关键岗位应有计划地逐步配置一氧化碳岗位报警装置。
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按《国标》第10.2.2条执行。
5.4.10煤气设施的改建、新安管口及大、中修均由该设施管理单位向生产部提出书面申请,转安环部审核。
5.4.11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煤气安全专业检查,由生产部(牵头)组织。
5.4.12严禁用清扫煤气的蒸汽取暖、冲水洗澡等,严禁用工业煤气取暖。
5.4.13动力厂的煤气调度代表生产部行使全公司煤气统一指挥权。
各煤气用户的停、送煤气及使用煤气量增减均须服从煤气调度的统一指挥。
遇有重大问题,煤气调度应及时向生产部请示报告。
动力厂应按《国标》第12.2.4条规定逐步配齐必需的仪器、仪表及设备。
5.4.14煤气防护站代表公司安全部门行使煤气安全监督、检查权。
其任务按《国标》第12.2.3条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接受煤气防护站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所提的意见。
煤气防护站为二级站,应按《国标》第12.2.4条要求配备人员,服装及设施。
5.4.15各类煤气的使用压力下限为(烧嘴前)
高炉煤气:
981Pa(100mm水柱)焦炉煤气:
588.6Pa(60mm水柱)混和煤气(高压):
4905Pa(500mm水柱)
达到压力下限应立即止火,经检查排除故障,压力回升至下限以上,请示煤气调度同意后方可重新点火。
6、煤气事故处理
6.1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生产职能部门及煤气防护站煤气调度室,如煤气发生着火事故的应及时拔打火警电话,如发生煤气中毒应立即通知煤气防护站护救人员和医院救护车到场。
6.2抢救事故时,任何人员必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6.3在发生事故现场应布置岗哨,防止闲人误入。
6.4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检查措施前,不得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7、煤气中毒事故救护措施
7.1应将中毒者及时救出煤气危险区域,并抬至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同时立即通知煤气防护站防救人员和医院救护车。
7.2中毒者已停止呼吸,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或用苏生器进行人工输氧,中毒者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的医院急救,就近送往医院抢救时,途中应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并有医护人员护送。
7.3对抢救中毒者的环境,须指派专人维护秩序,保护清静。
8、煤气着火事故处理
7.1煤气设施着火时,应及时用干黄泥、沙子、湿粘土、混麻袋、灭火器,通往蒸汽等进行扑救,同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7.2管径在100毫米以下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闭闸阀灭火。
7.3煤气设备已被烧红时,不得用冷水聚然冷却。
7.4煤气隔断装置,压力表及蒸汽(氮气)管头,应有专人控制操作。
8、煤气爆炸事故处理
8.1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残余煤气处理干净。
8.2爆炸后如引起着火,应按煤气着火事故处理。
8.3未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设备不得送煤气。
9、煤气安全操作规程
9.1煤气设备一般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时,若不能保持正压,则应迅速切断煤气来源,将内部煤气吹净。
9.2停煤气检修应关闸阀,堵盲板或封水封并吹净煤气,带蒸汽或氮气动火。
9.3各种使用煤气的炉子,炉前管段送煤气时,应用蒸汽或氮气吹刷管道内的空气,然后送煤气,停煤气时,应用蒸汽(氮气)将管道内的煤气吹净,不准用煤气吹赶空气或空气吹赶煤气。
9.4吹赶煤气后,应做含氧量分析或爆发试验来确认吹赶的程序。
9.5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有一定的负压,操作时必须先点火,后给煤气,严禁先送煤气后点火。
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度)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注意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9.6送煤气不着火或煤气点着了又灭了,应立即关闭阀,查清原因,排除净炉内混合气体之后再按规定程序点火。
9.7如强制送风时,炉子点火前应先打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渐增大送风量和煤气量。
停煤气时先关闭所有的烧嘴后再停鼓风机。
9.8洗涤塔、冷却塔通蒸汽后,未打开放散管前,严禁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损破塔体。
9.9煤气设备附近应设有明显的危险警告标识。
9.10任何煤气设备、设施都必须保持正压操作(特殊部位除外);当设备停产不能保持正压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将设备内部煤气处理干净。
9.12煤气水封在正常生产时,应执行《安全锁定管理程序》。
10、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申请书,取得煤气防护站及安全部门的同意。
10.2检修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检修前应做好煤气清扫工作,以防煤气中毒。
工具应为黄铜材质,钢制工具必须涂抹黄油防止火花。
10.3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时,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来源,要充分通风,取空气试样作一氧化碳含量和挥发物分析,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毫克/米3方可进内工作。
若进入施工现场,超过此浓度,且不佩戴呼吸器具进行修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如果一氧化碳含量在30—50毫克/米3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在50—100毫克/米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在100—200毫克/米3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15—20分钟。
每次工作时间间隔至少两小时以上,并且只有当工作者在新鲜空气地方充分休息,体力和精力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
10.4缺氧区域按《密闭容器及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作业。
10.5煤气防护人员要在现场工作监护,并根据现场情况,不定期测定煤气含量,主要用检测管、报警器、测爆仪等测量,还可用鸽子试验,试验10—15分钟,看其活动正常才能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
A检修人员不少于两人;B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C工作所用的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灯泡应用保护罩,软线绝缘应良好(室内移动照明电灯电压不能大于36伏)。
11、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安全规程
11.1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11.1.1需要利用脚手架工作场所时,应准备好质量合乎要求的脚手架、安全带等。
11.1.25米内的易燃物品都应挪走,否则应采取防燃措施(如覆盖石棉板等)。
11.1.3如动火处已漏煤气,应事先采取必要减压,但必须保持正压。
11.1.4酌情准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11.1.5有条件的要在动火点附近设压力表,以测量设备或管道内的煤气压力。
11.1.6只准用电焊焊接,焊机的零线应挂在靠近修补边,中间不准有法兰连接部位。
11.2在停产的煤气设施上动火(置换动火),必须做到以下各条方可动火:
11.2.1可靠切断煤气并用蒸汽或氮气将管道内煤气置换干净。
11.2.2用防爆测定仪测定合格。
动火完毕后,蒸汽或氮气管道与煤气管道必须断开连接,防止煤气倒灌。
11.3在运行的煤气设备或管道上带煤气动火(带压动火)要求:
11.3.1煤气压力不得低于0.5Kpa,不得大于30Kpa。
氧气含量小于2%。
11.3.2工作人员必须站在上风工作。
11.5煤气与空气混合时的爆炸浓度极限
气体名称
气体在混合物中的体积含(%)
下限
上限
转炉煤气
18.22
83.22
焦炉煤气
4.72
37.59
高炉煤气
30.84
89.49
12、盲板制作要求及带煤气抽堵盲板(手动眼镜阀、插板阀)要求:
12.1盲板材质要求
12.1.1其材质要求无沙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
12.2盲板的厚度
确定盲板厚度要考虑所插盲板的管道直径,压力等因素,可信公式为:
h=KD·
式中:
K-系数,通常可取0.5,常压堵盲或盖板K=0.45
D-计算直径(mm);
P-计算压力(103pa)
-许用压力,若P以试验压力计算A3=1800(103pa)
C-裕度,一般可取1.5~2mm,如临时使用次数的盲板=0
12.3盲板的直径
盲板的直径与插用盲板的管道直径以及管道上法兰直径大小有关,通常盲板直径公式为:
D=0.318S+2H-10(mm)
式中:
D-盲板直径;
S-用盘尺量得抽堵盲板法兰附近管道外圆周长(mm);
H-用盘尺量得抽堵盲板法兰螺丝孔里边距管道外径距离(mm);
式中常数10是为了防止管道不圆,减去一个经验值。
12.4带气抽堵盲板(手动眼镜阀、插板阀)要求
12.4.1作业前必须填写好《检修工作票》,经批准后,有煤气防护站提出操作要求和技术规格并由申请单位做抽堵盲板的准备工作。
12.4.2作业现场做好警戒,40M范围内无明火和其他人员作业。
12.4.3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好防护器材。
12.4.4夜间作业应准备足够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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