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聚宝贵宾卡尊贵卡服务收费优惠价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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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聚宝贵宾卡尊贵卡服务收费优惠价格标准
机构客户非结算服务类收费价目—机构非结算
江苏银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机构客户非结算服务类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对象
收费标准
说明
定价依据
JG01
票据池
业务
票据代保管
为客户提供票据代保管服务
在我行办理票据池业务中的票据代保管业务的客户
按三种模式确定收费标准:
1.周期定额模式下,每个签约客户月费500-5000元;
2.逐笔定额模式下,每张票据5-20元,按每期累计新增代保管的票据数乘以单票费用计算;
3.逐笔计算模式下,每张票据按照票面金额的0.01%计算,最低10元/张。
1.收费周期包括月、季或年。
对于收费项目周期内发生的费用,在收费周期的次月5日汇总一笔收取;
2.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进行优惠或者减免,需要申请优惠或者减免的,需报分行有权机构进行审批
市场调节价
JG02
承诺
业务
出具贷款意向书
为客户出具贷款意向书
向我行申请办理贷款意向书业务的客户
贷款意向金额的万分之五。
每份意向书收费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确属重点营销的客户、项目,可酌情减收、免收;对小微企业免收。
市场调节价
出具贷款承诺书
完成我行行内贷款审批程序后,为客户出具贷款承诺书
向我行申请办理贷款承诺书业务的客户
贷款承诺金额的万分之五。
每份承诺书收费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确属重点营销的客户、项目,可酌情减收、免收;对小微企业免收。
市场调节价
JG03
JG03
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
常年财务顾问
为政府、机构、企业等客户的投融资、理财、重组并购等经济活动提供金融咨询、财务分析和财务方案设计等顾问服务
政府、机构、企业等客户
1.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不同,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可划分为普通服务与高级服务。
普通服务的协议收费金额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或等值外币),高级服务的协议收费金额应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年(或等值外币)。
2.按照企业规模的不同,可将我行企业客户划分为: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大型企业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的协议收费金额应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年(或等值外币),中型企业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的协议收费金额应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年(或等值外币),小型及微型企业不收取常年财务顾问服务费。
由具有CPA、CCA、CFA、会计师、经济师等资质人员为客户提供企业所在行业分析、企业财务分析、财务方案设计及企业投融资方案等为主要服务内容;以提供书面报告(含电子和纸质)为主要服务方式。
市场调节价
高端财务顾问
为政府、机构、企业等客户的投融资、理财、重组并购等经济活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财务顾问、项目投资财务顾问、IPO及再融资财务顾问、借壳上市财务顾问、增持财务顾问、定向增发财务顾问、选择权授予财务顾问、债券发行财务顾问、债务重组财务顾问、并购财务顾问、融资租赁财务顾问、一揽子财务顾问及其他高端财务顾问等
政府、机构、企业等客户
无投融资标的金额或交易金额的财务顾问费,费率与客户协商确定,至少覆盖我行所有工作费用;有投融资标的金额或交易金额的财务顾问费,原则上按投融资标的金额或交易金额的0.5%至5%的费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债券承销顾问
为债券发行人提供债券承销顾问服务
发债主体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JG04
银团贷款业务
银团贷款安排
作为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工作
在我行办理银团贷款业务的客户
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8%收取,或按协议收取。
市场调节价
银团贷款参加
作为借款人补偿参贷行因准备头寸而产生的费用
按不低于参加额的0.3%收取,或按协议收取。
市场调节价
银团贷款代理行管理
作为代理行在贷款期间提供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服务工作
由代理行每年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15%收取,或按协议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05
对公委托贷款业务
对公客户委托贷款
根据客户要求代为发放并协助回收贷款
向我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委托方
年手续费率可以在(0,3.6%)的范围内(均含本数),由经办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JG06
JG06
境内人民币保函业务
境内人民币保函业务
融资性保函
根据申请人申请及其业务背景,我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且承诺一旦申请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则由我行承担付款责任台
资信良好的工商企业、事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
0.5%至5%(年费率),最低
2000元。
按季度收取,担保期限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收,超过一季度不足两季度的按两季度计收,依次类推。
对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市场调节价
非融资类保函
根据申请人申请及其业务背景,我行向受益人出具非融资类保函
资信良好的工商企业、事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
0.3%至3%(年费率),最低1000元(其中财产保全保函不低于年费率0.5%,最低5000元)。
按季度收取,担保期限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收,超过一季度不足两季度的按两季度计收,依次类推。
对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市场调节价
低风险保函
根据申请人申请及其业务背景,我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
资信良好的工商企业、事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
0.1%至3%(年费率),最低
100元。
按季度收取,担保期限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收,超过一季度不足两季度的按两季度计收,依次类推。
对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市场调节价
保函修改工本费
变更保函文本
资信良好的工商企业、事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
200元/份
一次性收取(备注:
修改减额的,对于已收取的担保费用不再退回;修改增额的,增额部分还须按开立时对应的保函业务种类收费标准收取。
)
市场调节价
JG07
国内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管理
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我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的到期提醒、催收及到账处理等服务
核心企业及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
0.5%-3%
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费率
市场调节价
信用风险担保
在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我行根据买方资信情况向卖方承诺:
一旦买方因资信问题未付款,由我行承担付款责任
核心企业及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
1%
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费率
市场调节价
发票处理
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我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涉及的发票的确认管理等服务
核心企业及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
50-100元/笔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服务费
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客户
一次性或每年按受让应收租金(原值)的0.5-3%收取。
如业务提前结清,则已收取的融资租赁保理服务费不退,未收取的不再收取。
如确有必要突破上述收费下限的,应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可一次性或每年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08
JG08
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开立
根据买方申请向卖方开立国内信用证
交易买方
0.15%,最低100元
信用证金额*费率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修改
根据买卖双方贸易情况,买方向我行申请修改国内信用证相关内容
交易买方
100元
逐笔收取
对于增额修改的,按照国内信用证开立手续费收取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承付
开证行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出具付款确认书后,向买方收取国内信用证承付手续费
交易买方
0.1%
履行付款的金额*费率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注销
根据客户申请,申请注销国内信用证,向客户收取国内信用证注销手续费
交易买方或
卖方
100元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不符点处理
对审核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存在的不符点进行处理,向客户收取国内信用证不符点处理手续费
交易买方或
卖方
100元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退单
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全部单据退回,向客户收取国内信用证退单手续费
交易卖方
100元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
按照开证人委托,将国内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向客户收取国内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手续费
交易卖方
50元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议付/审单
对卖方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进行审核,并在收到开证行付款确认书后,给予卖方对价融资,并向卖方收取国内信用证议付/审单手续费
交易卖方
0.1%
议付/审核的信用证金额*费率
市场调节价
报文发送
向同业发送SWIFT报文,向客户收取电报费
交易买方或
卖方
150元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单据邮寄
向同业/客户邮寄相关单据,向客户收取邮寄费
交易买方或
卖方
30元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
我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时,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以及相关附件,为客户提供福费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转卖、代理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交易卖方
0.5-3%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09
现金宝
业务
结算服务
针对将客户人民币结算账户内存期不能确定的大额资金进行灵活管理,并提供靠档计息服务(该项服务名称为“现金宝”)
在我行办理“现金宝”业务的客户
协议约定
一次性收取或定期(年/季/月)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10
公司类客户提前还款业务
提前还款手续
根据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未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临时性向我行申请归还贷款的行为
我行公司类贷款客户(不含小、微型的企业客户以及个体工商户)
协议约定
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一次性
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11
他行代付业务
他行代付
为客户提供询价、代付交易等服务
在我行办理他行代付业务的客户
根据市场行情,参照同业收费标准,与客户协商定价收费,原则上按年费率0.5%-2%乘以实际代付期限收取,在代付到期时一次性收取。
行内优质客户可视具体合作情况报分行有权机构予以减免
市场调节价
JG12
JG12
代理
服务
代理
服务
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对公财产保险产品及代售个人保险产品业务
合作机构
按银监会、保监会规定,根据代理保险业务协议中费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银保通业务
提供银保通业务服务
合作机构
按保险公司协议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代理储蓄类国债发行
代理财政部销售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财政部
按各期国债发行文件规定标准收费
市场调节价
代理基金销售
代理基金公司销售开放式
基金
基金公司
按代理基金销售协议收取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
代理个人理财产品(含信托产品)销售
代理合作机构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合作机构
根据协议向委托方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代理贵金属销售
代理合作机构销售贵金属
产品
合作机构
根据协议向委托方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代售彩票业务
代理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
协议定价
市场调节价
代理有限合伙企业服务
银行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资金使用、回款进行监管。
有限合伙企业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代理基金管理
银行为基金主体进行基金方案设计、资金募集、账户监管、回款督促等服务。
有限合伙企业、资管公司、信托公司等
协议定价
不超过出资金额的3%
按月、季、半年或一年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13
JG13
代理收付业务
代理收付业务
代理付款业务
根据协议向个人账户代理发放工资、拆迁补偿款等代理付费业务
代发业务合作机构
1元/笔或按代发金额1‰,也可按协议中约定费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代理公共事业
收费
代理合作机构代收公共事业费(包括水费、电费、气费、固话、手机、有线电视费等)
合作机构
根据协议向委托方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
办理代收保费和代付保险金业务
合作机构
最低1元/笔,或按代理保险协议中规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代理交通罚没款
代理江苏省财政厅、公安厅代收江苏省交通罚没款
委托方
根据协议向委托方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代收担保费
办理代收担保费业务
合作机构
1元/笔
手续费按照代收成功笔数计算,定期扣收
市场调节价
JG14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为对公客户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
我行公司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授信客户
协议约定,不超过票面金额的2%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15
委托同业代理对客黄金租赁业务
同业代理对客黄金租赁业务
我行委托同业向企业客户提供境内交易所入库的标准化黄金现货,供客户用于黄金实物经营活动。
到期偿还时,我行委托企业客户直接将同等标准的黄金现货过户同业名下。
我行有用金需求的公司类客户
协议约定
确属重点营销的客户、项目,可酌情优惠
市场调节价
JG16
其他对公业务
其他代理业务(对公)
处理对于偶然、临时代理业务
在我行办理偶然、临时性代理业务客户
协议约定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其他业务(对公)
处理对于偶然、临时性业务
在我行办理偶然、临时性业务的客户
协议约定
逐笔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17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
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客户
出于我行需要进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可根据市场行情,向交易方金融机构协商定价收费;应客户申请进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可根据市场行情,向交易方金融机构协商定价收费,同时可酌情与客户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市场调节价
JG18
代理信托计划
代理推介安排(集合信托)
为信托公司寻找、推介合格投资者
信托公司或
第三方机构
协议约定(原则上不得低于0.8%/年)
市场调节价
代理资金收付(集合信托)
为集合信托资金划付提供服务
信托公司或
第三方机构
协议约定(原则上不得低于0.1%/年)
市场调节价
信托资金保管(集合信托)
对集合信托资金进行保管
信托公司或
第三方机构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信托资金保管(单一信托)
对单一信托进行保管
信托公司或
第三方机构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信托资金监管(集合信托)
对集合信托资金进行监管
信托公司或
第三方机构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信托资金监管(单一信托)
对单一信托进行监管
信托公司或
第三方机构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JG19
投资管理业务
投资管理
投融资方
协议约定,扣除托管银行托管费、客户收益、信托报酬、信托保管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市场调节价
JG20
债券承销业务
债务融资工具
承销
承销债务融资工具
融资企业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理财直接融资
工具承销
承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融资企业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债权融资计划
承销
承销债权融资计划
融资企业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承销债券业务
我行与交易对手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我行承销的债券发行人给我行的债券承销手续费。
发债主体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JG21
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贷款服务机构为受托人提供服务
受托人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我行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融资人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方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JG22
JG22
代理资产业务
代理资产业务
受托管理、监管服务
对券商、基金公司子公司等第三方通道机构成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受托管理、监管服务
券商、基金公司子公司等第三方通道机构
协议约定(原则上不得低于
0.5%/年)
市场调节价
代理推广安排
对券商、基金公司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设立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代理推广安排、资金收付、资金清算和资产管理计划利益分配等中介服务
券商、基金公司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JG23
JG23
融易管
业务
融易管
业务
融入资金
信托资金保管
信托公司
协议约定,原则不低于0.05%,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对于合作紧密的客户,可以适当降低
市场调节价
信托资金监管
融入资金的客户
协议约定,原则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募集资金监管
发行人
协议约定,原则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委贷资金监管
发行人
协议约定,原则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其他融入资金
其他融入资金的客户
协议约定,原则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偿债资金
偿债资金
基础资产收益归集资金监管
基础资产所有者
协议约定,原则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偿还我行信贷资金监管
从我行融入资金的客户
协议约定,原则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其他偿债资金
开立偿债资金户的客户
协议约定,原则不高于2%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委托人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买方或者卖方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担保资金
担保资金
投融资活动、投标活动等的当事人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其他
其他
开立融易管账户的客户
一般不高于2%,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JG24
JG24
JG24
托管
业务
托管
业务
托管
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基金公司以及可以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股票型基金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25%,混合型、债券型基金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2%,货币型基金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1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股票型基金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25%,混合型、债券型基金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2%,货币型基金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1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银行理财产品
托管
本行理财产品托管
商业银行
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0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他行理财产品托管
商业银行
托管费费率一般不高于0.0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
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托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托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基金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保险及社保资金、企业年金
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保险公司或者资管公司资管计划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社保及企业年金托管费
社保或者企业年金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
合伙企业等
一般不高于0.25%,具体费率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其他资产托管
理财票据综合托管
投资“票据贷”的客户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其他资产托管
资产委托人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市场调节价
JG25
同业存放及投资资金安排
与交易对手发生存放及投资,对为其预留头寸而产生的资金安排费用
同业客户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JG26
非标债权转让安排
在我行持有某一非标债权的前提下,当我行作为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该笔非标债权时,向受让方收取的转让费用。
同业客户
协议约定
市场调节价
JG27
JG27
存管
业务
存管
业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银行为证券公司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证券公司以委托银行所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积数或证券公司在我行汇总账户积数的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合作证券公司
协议约定。
原则上不低于每年0.05%,对于合
作紧密度较高的证券公司可以适当降低。
按季或一次性收取
市场调节价
交易场所第三方存管业务
在交易场所第三方存管业务中,我行履行保管投资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监督资金封闭运行职责,提供投资者资金存取和查询服务,根据交易场所清算交收指令完成其他交收主体之间资金汇划的存管业务。
已成立省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我行配合登记结算机构共同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
合作交易场所
协议约定。
不高于人民币5万元。
对存管金额较大的交易场所,可不收取。
一次性收取
市场调节价
互联网金融平台存管
互联网金融平台存管
互联网金融平台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其他交易平台存管
其他交易平台存管
存管客户
协议约定
按协议约定频率收取
(2016年6月1日启用)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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